论俗诗四首 其四

伤人利己事多端,唆讼尤为第一般。 二竞力疲俱愿息,中人未了又经官。

译文:

在这世间,伤害他人来让自己获利的事情有很多种,其中挑唆别人打官司可以说是最恶劣的一种。本来参与争斗的双方已经精疲力竭,都愿意停止这场纷争了,可是那些从中挑拨的人却不罢休,还非要让事情闹到官府去。
关于作者
宋代何耕

何耕(一一二七~一一八三),字道夫,号怡庵,世居汉州绵竹,后徙德阳(今属四川)。高宗绍兴十七年(一一四七)四川类试奏名第一,赐进士出身,充彭州教授,迁成都教授。孝宗初,为成都府路转运司干办,俄通判成都府。乾道初,知雅州。八年,知嘉州,除潼川府路提点刑狱。淳熙五年(一一七八)召为仓部员外郎。六年,改户部郎中兼国史编修官(《南宋馆阁续录》卷九)。未几,迁国子司业就升祭酒。八年,出知潼川府(同上书卷七)。十年卒,年五十七。著作仅《两宋名贤小集》卷二二六存《蕙庵诗稿》一卷。事见《周文忠公集》卷三五《知潼川府何君墓志铭》。 何耕诗,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两宋名贤小集》为底本,校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成都文类》(简称文类)。校本多出底本的诗及新辑集外诗,附于卷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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