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咏警戒 其三

国法须遵守,金科尽诏条。 一毫如有犯,三尺不相饶。 岂肯容奸黠,何须恃贵骄。 自然逢吉庆,神理亦昭昭。

译文:

国家的法律必须严格遵守,那些重要的法令条文就如同黄金般珍贵且神圣。 哪怕只有极其细微的一点触犯了法律,法律绝对不会有丝毫的宽恕。 法律怎么会容忍那些奸诈狡猾的人呢,又何必依仗着自己身份尊贵就骄横跋扈。 只要遵守法律,自然而然就会遇到吉祥喜庆的好事,这其中的道理和神明的意旨都是明明白白的。
关于作者
宋代吴处厚

吴处厚,字伯固,邵武(今属福建)人。仁宗皇祐五年(一○五三)进士,授汀州司理参军。神宗熙宁中,为定武军管勾机宜文字(《青箱杂记》卷二)。元丰四年(一○八一),为将作监丞(《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一),迁大理寺丞。出知通利军,改汉阳。哲宗元祐四年(一○八九)知卫州(同上书卷四二四),未几卒。有《青箱杂记》十卷。《宋史》卷四七一有传。今录诗二十三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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