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唐書》•卷四十九·志第二十九·食貨下
請直接回復翻譯內容,不要帶任何其他內容。
(注:您提供的文本爲《舊唐書》節選,內容涉及唐朝中後期的財政政策、賦稅制度及相關法令。由於原文爲史籍選要,內容較爲簡略,且部分用語具有古文特徵,以下爲該段落的中文白話翻譯,保留原意並符合現代漢語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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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爲實際翻譯內容)
初,朝廷曾設“常平倉”制度,由官府收儲糧食,以備荒年發放。唐德宗時,曾命官府按田畝徵收十分之一作爲常平糧,擇取上等沃土,種桑環繞,稱爲“公桑”,從王公到平民,皆需提供勞力,以提供穀物與絲麻供國家使用。趙贊主張此策,但認爲不切實際,最終未實行。之後又建議施行茶稅常平制度,又因軍需緊迫,常平賦稅收效不及時,於是提議徵收房屋間架稅及“除陌錢”兩種稅。
間架稅規定:每兩架屋稱爲一間,按貴賤分爲三等,上等每間抽錢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地方吏員入戶查覈數量,衣冠士族中有貧無其他資產者,往往因房屋多而被強徵,動輒數十萬。若未繳納,罰杖六十;舉報者賞錢五十貫,取自其家。
除陌稅規定:全國公私交易,每一貫舊稅按二十,加徵爲五十,若以兩物交換,則依價值估稅。市集的商稅官發印紙,商人買賣須自行登記,次日彙總覈對。若私自交易不使用市稅官,則查驗其私人賬本;無賬本者需自報登記。若有隱瞞百貫者,沒收其物;隱瞞二千貫者杖六十,舉報者賞十千,取自其家。此法實施後,市井商人和稅官均得利,地方主人和市牙行掌握權力,多有隱匿偷逃,官府實際收入不到一半,百姓怨聲載道。至興元二年正月,朝廷下詔全部廢除。
貞元九年,開始實行茶葉專賣制度。此前,各道鹽鐵使張滂上奏:“去年遭遇水災,朝廷下令減稅。如今國用所需,必須建立儲備。請求在產茶地區及茶山外的商路,委派官員確定三檔時價,實行每十稅一,以充抵兩稅。明年起的稅款,另行儲備。若地方遭遇水旱,賦稅難以徵收,即用此稅款代爲應付。”朝廷批准此議,由張滂擬定具體條令。自此每年可獲稅款四十萬貫。但此稅年年徵收,受災地區卻從未被用於救濟。
大和七年,御史臺奏報:“根據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令,全國除兩稅外,嚴禁隨意加徵雜稅,凡擅自增設賦稅的,一律取消,由御史臺嚴加調查。臣此前發現嶺南道擅自設立竹布場,稅率極重,嚴重損害百姓。請求自今以後,凡在大和三年赦令所取消兩稅地區,重新增設雜稅者,請十日內上報事由,並送交御史臺備案。凡派出官員巡視,均須嚴查。若有違規,主管官員應加重處罰,長官奏請處理。”朝廷採納此議。
大和九年,左僕射令狐楚上奏,請求廢除新設立的榷茶使職位。他指出:江淮一帶數年來水旱疫病頻發,百姓凋敝,苦痛未平。今年夏秋略有豐收,正需撫卹。然而突然奏請榷茶,實爲害政,如同兒戲,不近人情。百姓被迫移茶樹至官場,摘茶葉於官場製造,百姓怨恨,朝堂上下皆驚懼不安。現今奸佞已被誅殺,國家安定,百姓安居。臣蒙陛下恩寵,仍被授以榷茶之職,深感惶恐慚愧。懇請皇帝收回成命,解除此使職。國家若有經費不足,山林資源尚有未盡之利,允許臣提出方案,續呈奏報。採茶製茶可依序進行,但無需大舉廢設。在徵收茶葉時,應逐步加價,商人轉賣時擡價,自然形成稅源。如此,萬國出錢,官府獲利,既不加重茶商負擔,也不擾害茶農。上可彰顯陛下仁愛之德,下可盡臣憂國之心。百姓聞之,必將心悅誠服。”朝廷最終批准,廢除新設榷茶使,並恢復舊制,僅在徵稅時適當加價,避免擾民。
開成二年十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稱:“泗口稅場,原對過往士人商旅的金銀、羊馬、糧斛、現錢、茶鹽、綾絹等一切貨物徵稅。現建議,所有雜稅一律停收。”朝廷准許。
大中六年正月,鹽鐵轉運使裴休奏稱:“各道節度使、觀察使設置店鋪,對來往茶商徵收‘地錢’,並對經過商人徵稅,違背了法律制度。現建議廢除這些橫徵暴斂之稅,以通達水路交通,使商旅安頓,自然獲利。同時,茶商被私販者侵奪利益,建議由實力官員在產茶山口及廬州、壽州、淮南等地設立監管點,曉諭百姓,招撫茶商,實行半額徵稅,發放公開文件,允許其在地方公開交易,從此自由流通,不再被苛扣。希望藉此救濟窮困百姓,杜絕奸商欺壓,讓私販者免於違法,正稅者不再受害。要徹底解決根本問題,必須理清制度條規。”朝廷下令依奏施行。同年四月,淮南及天平軍節度使,以及浙西觀察使均上奏,稱軍費窮困,請求暫時恢復原有茶稅。朝廷答覆:“裴休所議茶法,極爲詳盡合理,應在制度創立之初實行統一。各道均應依照今年正月二十六日的敕令執行。”
建中三年,開始實行酒類專賣,全國一律由官府釀造。酒按每斛計價,售價三千,即使米價便宜,也不得低於二千。由州縣統一管理。凡私釀劣酒者,依法治罪。京城因是都城,特許免除酒稅。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稱:“酒稅除正酒外,其餘一律隨兩稅制度中的青苗稅,按貫均攤徵收。”朝廷同意。會昌六年九月下令:“揚州等八道州府設立曲類專賣,並設立官營酒坊,替代百姓繳納酒稅,以充軍需,各處均有專賣許可。但聽說禁令私釀過嚴,一人違犯,牽連數家,百姓怨聲載道。自今以後,若有私釀酒或私設曲坊者,僅處罰本人,官吏包庇者由所在官員處理,不加重處罰。若鄉里人不知情,不得追查騷擾。犯人可依法重罰,但不得沒收其家產。”
(全文結束)
(注:以上爲《舊唐書·後晉·劉昫等史籍選要》中相關賦稅制度的白話翻譯,內容依據原文整理,保留史實與政策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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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回覆如下:
初,朝廷曾設“常平倉”制度,由官府收儲糧食,以備荒年發放。唐德宗時,曾命官府按田畝徵收十分之一作爲常平糧,擇取上等沃土,種桑環繞,稱爲“公桑”,從王公到平民,皆需提供勞力,以提供穀物與絲麻供國家使用。趙贊主張此策,但認爲不切實際,最終未實行。之後又建議施行茶稅常平制度,又因軍需緊迫,常平賦稅收效不及時,於是提議徵收房屋間架稅及“除陌錢”兩種稅。
間架稅規定:每兩架屋稱爲一間,按貴賤分爲三等,上等每間抽錢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地方吏員入戶查覈數量,衣冠士族中有貧無其他資產者,往往因房屋多而被強徵,動輒數十萬。若未繳納,罰杖六十;舉報者賞錢五十貫,取自其家。
除陌稅規定:全國公私交易,每一貫舊稅按二十,加徵爲五十,若以兩物交換,則依價值估稅。市集的商稅官發印紙,商人買賣須自行登記,次日彙總覈對。若私自交易不使用市稅官,則查驗其私人賬本;無賬本者需自報登記。若有隱瞞百貫者,沒收其物;隱瞞二千貫者杖六十,舉報者賞十千,取自其家。此法實施後,市井商人和稅官均得利,地方主人和市牙行掌握權力,多有隱匿偷逃,官府實際收入不到一半,百姓怨聲載道。至興元二年正月,朝廷下詔全部廢除。
貞元九年,開始實行茶葉專賣制度。此前,各道鹽鐵使張滂上奏:“去年遭遇水災,朝廷下令減稅。如今國用所需,必須建立儲備。請求在產茶地區及茶山外的商路,委派官員確定三檔時價,實行每十稅一,以充抵兩稅。明年起的稅款,另行儲備。若地方遭遇水旱,賦稅難以徵收,即用此稅款代爲應付。”朝廷批准此議,由張滂擬定具體條令。自此每年可獲稅款四十萬貫。但此稅年年徵收,受災地區卻從未被用於救濟。
大和七年,御史臺奏報:“根據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令,全國除兩稅外,嚴禁隨意加徵雜稅,凡擅自增設賦稅的,一律取消,由御史臺嚴加調查。臣此前發現嶺南道擅自設立竹布場,稅率極重,嚴重損害百姓。請求自今以後,凡在大和三年赦令所取消兩稅地區,重新增設雜稅者,請十日內上報事由,並送交御史臺備案。凡派出官員巡視,均須嚴查。若有違規,主管官員應加重處罰,長官奏請處理。”朝廷採納此議。
大和九年,左僕射令狐楚上奏,請求廢除新設立的榷茶使職位。他指出:江淮一帶數年來水旱疫病頻發,百姓凋敝,苦痛未平。今年夏秋略有豐收,正需撫卹。然而突然奏請榷茶,實爲害政,如同兒戲,不近人情。百姓被迫移茶樹至官場,摘茶葉於官場製造,百姓怨恨,朝堂上下皆驚懼不安。現今奸佞已被誅殺,國家安定,百姓安居。臣蒙陛下恩寵,仍被授以榷茶之職,深感惶恐慚愧。懇請皇帝收回成命,解除此使職。國家若有經費不足,山林資源尚有未盡之利,允許臣提出方案,續呈奏報。採茶製茶可依序進行,但無需大舉廢設。在徵收茶葉時,應逐步加價,商人轉賣時擡價,自然形成稅源。如此,萬國出錢,官府獲利,既不加重茶商負擔,也不擾害茶農。上可彰顯陛下仁愛之德,下可盡臣憂國之心。百姓聞之,必將心悅誠服。”朝廷最終批准,廢除新設榷茶使,並恢復舊制,僅在徵稅時適當加價,避免擾民。
開成二年十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盾奏稱:“泗口稅場,原對過往士人商旅的金銀、羊馬、糧斛、現錢、茶鹽、綾絹等一切貨物徵稅。現建議,所有雜稅一律停收。”朝廷准許。
大中六年正月,鹽鐵轉運使裴休奏稱:“各道節度使、觀察使設置店鋪,對來往茶商徵收‘地錢’,並對經過商人徵稅,違背了法律制度。現建議廢除這些橫徵暴斂之稅,以通達水路交通,使商旅安頓,自然獲利。同時,茶商被私販者侵奪利益,建議由實力官員在產茶山口及廬州、壽州、淮南等地設立監管點,曉諭百姓,招撫茶商,實行半額徵稅,發放公開文件,允許其在地方公開交易,從此自由流通,不再被苛扣。希望藉此救濟窮困百姓,杜絕奸商欺壓,讓私販者免於違法,正稅者不再受害。要徹底解決根本問題,必須理清制度條規。”朝廷下令依奏施行。同年四月,淮南及天平軍節度使,以及浙西觀察使均上奏,稱軍費窮困,請求暫時恢復原有茶稅。朝廷答覆:“裴休所議茶法,極爲詳盡合理,應在制度創立之初實行統一。各道均應依照今年正月二十六日的敕令執行。”
建中三年,開始實行酒類專賣,全國一律由官府釀造。酒按每斛計價,售價三千,即使米價便宜,也不得低於二千。由州縣統一管理。凡私釀劣酒者,依法治罪。京城因是都城,特許免除酒稅。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稱:“酒稅除正酒外,其餘一律隨兩稅制度中的青苗稅,按貫均攤徵收。”朝廷同意。會昌六年九月下令:“揚州等八道州府設立曲類專賣,並設立官營酒坊,替代百姓繳納酒稅,以充軍需,各處均有專賣許可。但聽說禁令私釀過嚴,一人違犯,牽連數家,百姓怨聲載道。自今以後,若有私釀酒或私設曲坊者,僅處罰本人,官吏包庇者由所在官員處理,不加重處罰。若鄉里人不知情,不得追查騷擾。犯人可依法重罰,但不得沒收其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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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朝廷曾設“常平倉”制度,由官府收儲糧食,以備荒年發放。唐德宗時,曾命官府按田畝徵收十分之一作爲常平糧,擇取上等沃土,種桑環繞,稱爲“公桑”,從王公到平民,皆需提供勞力,以提供穀物與絲麻供國家使用。趙贊主張此策,但認爲不切實際,最終未實行。之後又建議施行茶稅常平制度,又因軍需緊迫,常平賦稅收效不及時,於是提議徵收房屋間架稅及“除陌錢”兩種稅。
間架稅規定:每兩架屋稱爲一間,按貴賤分爲三等,上等每間抽錢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地方吏員入戶查覈數量,衣冠士族中有貧無其他資產者,往往因房屋多而被強徵,動輒數十萬。若未繳納,罰杖六十;舉報者賞錢五十貫,取自其家。
除陌稅規定:全國公私交易,每一貫舊稅按二十,加徵爲五十,若以兩物交換,則依價值估稅。市集的商稅官發印紙,商人買賣須自行登記,次日彙總覈對。若私自交易不使用市稅官,則查驗其私人賬本;無賬本者需自報登記。若有隱瞞百貫者,沒收其物;隱瞞二千貫者杖六十,舉報者賞十千,取自其家。此法實施後,市井商人和稅官均得利,地方主人和市牙行掌握權力,多有隱匿偷逃,官府實際收入不到一半,百姓怨聲載道。至興元二年正月,朝廷下詔全部廢除。
貞元九年,開始實行茶葉專賣制度。此前,各道鹽鐵使張滂上奏:“去年遭遇水災,朝廷下令減稅。如今國用所需,必須建立儲備。請求在產茶地區及茶山外的商路,委派官員確定三檔時價,實行每十稅一,以充抵兩稅。明年起的稅款,另行儲備。若地方遭遇水旱,賦稅難以徵收,即用此稅款代爲應付。”朝廷批准此議,由張滂擬定具體條令。自此每年可獲稅款四十萬貫。但此稅年年徵收,受災地區卻從未被用於救濟。
大和七年,御史臺奏報:“根據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令,全國除兩稅外,嚴禁隨意加徵雜稅,凡擅自增設賦稅的,一律取消,由御史臺嚴加調查。臣此前發現嶺南道擅自設立竹布場,稅率極重,嚴重損害百姓。請求自今以後,凡在大和三年赦令所取消兩稅地區,重新增設雜稅者,請十日內上報事由,並送交御史臺備案。凡派出官員巡視,均須嚴查。若有違規,主管官員應加重處罰,長官奏請處理。”朝廷採納此議。
大和九年,左僕射令狐楚上奏,請求廢除新設立的榷茶使職位。他指出:江淮一帶數年來水旱疫病頻發,百姓凋敝,苦痛未平。今年夏秋略有豐收,正需撫卹。然而突然奏請榷茶,實爲害政,如同兒戲,不近人情。百姓被迫移茶樹至官場,摘茶葉於官場製造,百姓怨恨,朝堂上下皆驚懼不安。現今奸佞已被誅殺,國家安定,百姓安居。臣蒙陛下恩寵,仍被授以榷茶之職,深感惶恐慚愧。懇請皇帝收回成命,解除此使職。國家若有經費不足,山林資源尚有未盡之利,允許臣提出方案,續呈奏報。採茶製茶可依序進行,但無需大舉廢設。在徵收茶葉時,應逐步加價,商人轉賣時擡價,自然形成稅源。如此,萬國出錢,官府獲利,既不加重茶商負擔,也不擾害茶農。上可彰顯陛下仁愛之德,下可盡臣憂國之心。百姓聞之,必將心悅誠服。”朝廷最終批准,廢除新設榷茶使,並恢復舊制,僅在徵稅時適當加價,避免擾民。
開成二年十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盾奏稱:“泗口稅場,原對過往士人商旅的金銀、羊馬、糧斛、現錢、茶鹽、綾絹等一切貨物徵稅。現建議,所有雜稅一律停收。”朝廷准許。
大中六年正月,鹽鐵轉運使裴休奏稱:“各道節度使、觀察使設置店鋪,對來往茶商徵收‘地錢’,並對經過商人徵稅,違背了法律制度。現建議廢除這些橫徵暴斂之稅,以通達水路交通,使商旅安頓,自然獲利。同時,茶商被私販者侵奪利益,建議由實力官員在產茶山口及廬州、壽州、淮南等地設立監管點,曉諭百姓,招撫茶商,實行半額徵稅,發放公開文件,允許其在地方公開交易,從此自由流通,不再被苛扣。希望藉此救濟窮困百姓,杜絕奸商欺壓,讓私販者免於違法,正稅者不再受害。要徹底解決根本問題,必須理清制度條規。”朝廷下令依奏施行。同年四月,淮南及天平軍節度使,以及浙西觀察使均上奏,稱軍費窮困,請求暫時恢復原有茶稅。朝廷答覆:“裴休所議茶法,極爲詳盡合理,應在制度創立之初實行統一。各道均應依照今年正月二十六日的敕令執行。”
建中三年,開始實行酒類專賣,全國一律由官府釀造。酒按每斛計價,售價三千,即使米價便宜,也不得低於二千。由州縣統一管理。凡私釀劣酒者,依法治罪。京城因是都城,特許免除酒稅。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稱:“酒稅除正酒外,其餘一律隨兩稅制度中的青苗稅,按貫均攤徵收。”朝廷同意。會昌六年九月下令:“揚州等八道州府設立曲類專賣,並設立官營酒坊,替代百姓繳納酒稅,以充軍需,各處均有專賣許可。但聽說禁令私釀過嚴,一人違犯,牽連數家,百姓怨聲載道。自今以後,若有私釀酒或私設曲坊者,僅處罰本人,官吏包庇者由所在官員處理,不加重處罰。若鄉里人不知情,不得追查騷擾。犯人可依法重罰,但不得沒收其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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