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卷四十六·志第三十六·百官一
十四年,高宗下詔:有司將所掌事,各以次進呈,朕將親覽其策。於是,尚書省各司各以本職所掌事項,依序進呈。高宗親閱其策,皆詳加審閱,並下詔:“自今以後,所有事必先由有司請奏,經朝廷議決後方可施行。若違者,即行罷免。”自此,朝廷政令始有章可循,事無遺漏。
——以上爲歷史文獻節錄,內容爲唐代尚書省各司職責及其政令制度。
翻譯如下:
十四年,高宗下詔:各主管機關應當依次將所掌事務呈報,朕將親自審閱其策。於是,尚書省各司依本職職責,依次上呈其所負責事項。高宗親自閱覽其策,詳加審閱,並下詔:“從今以後,凡有事務,必須先由相關司衙奏請,經朝廷議決後方可施行;若有違反者,即行罷免。”自此,朝廷政令始有制度可循,事無遺漏。
——此爲唐代尚書省制度與行政運作的體現。
各司職責原文如下:
戶部:掌民衆戶籍、賦稅、俸祿、倉儲、賑災、土地、軍屯、市易等事務。其下設戶部郎中、員外郎,負責具體執行。
戶部郎中、員外郎,掌戶籍、賦稅、田地、官吏俸祿、倉廩、賑恤之事,爲尚書、侍郎之輔佐。凡天下戶口,每三年覈查一次,以保其真實,並據以徵收賦稅;凡貧民、災民,皆按情況給予賑濟;凡土地增減,須報尚書省備案。歲終,彙總各州戶數、賦額,上呈朝廷。
戶部主事四人,負責具體事務的記錄與執行。
禮部:掌禮儀制度、祭祀、科舉、貢舉、宴饗、學校、教化、藩屬朝貢之禮儀。其下設禮部郎中、員外郎,掌具體事宜。
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儀制度、祭典、科舉、貢舉、學校、教化等事,爲尚書、侍郎之輔佐。凡祭典儀式,須事先制定儀軌,依禮行事;凡科舉考試,依禮出題、考試、閱卷,皆須符合禮制。凡藩屬朝貢,須以禮接待。
禮部主事四人,負責具體事務的記錄和執行。
兵部:掌軍事制度、武官任免、兵籍、武器、軍備、軍旅調度、驛站、屯田等事務。其下設兵部郎中、員外郎。
兵部郎中、員外郎,掌軍籍、軍制、兵器、軍資、驛站、邊防等事,爲尚書、侍郎之輔佐。凡武官任免,須先由兵部考覈,再由尚書省議定,報請皇帝批准。凡軍事調動,皆須由兵部擬奏,皇帝覈准後方行。
兵部主事四人,負責具體事務的記錄與執行。
刑部:掌法律、刑法、獄訟、審案、徒役、赦免等事務。其下設刑部郎中、員外郎。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審案、罪刑、赦令等事,爲尚書、侍郎之輔佐。凡重大案件,皆由尚書、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三司使,共同審理。凡國家大赦,集囚徒於朝,聽候詔令。
刑部主事四人,負責具體事務的記錄與執行。
工部:掌山林、水利、土木工程、工匠、公廨、紙筆、墨等事務。其下設工部郎中、員外郎。
工部郎中、員外郎,掌工程建設、工匠管理、公廨用具、紙墨等事,爲尚書、侍郎之輔佐。凡修建宮殿、城池、道路,皆須先奏請,由工部擬定工程計劃,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凡工匠分羣,按技藝高低分等,按月輪值。
工部主事三人,負責具體事務的記錄與執行。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屯田及京官、武官職田、各司公廨田之分配與管理。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京都街巷、園林、山林草木、官民蔬果、薪炭供應、獵場管理等事。每年春季,以戶內兒童、婢女爲勞力進行種植與灌溉;冬季則注意覆蓋保護。京郊祭祀場所、五嶽名山,嚴禁樵採與砍伐,距壇三十步之外可耕種,春夏不得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以內,正月、五月、九月禁止狩獵。山澤中若有珍寶可利用者,須及時上奏。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渡口、船隻、水渠、堤堰、溝渠、捕魚、漕運、水碾等事務。凡坑穴、井口均需設立標記。京畿設置渠長、斗門長;各州堤堰,由刺史、縣令定期巡查,負責修築。若有堤壩,須由百姓分攤勞力,禁止爭奪利益。
——以上爲唐代尚書省六部主要職責及其制度規定,反映了唐代行政體制之嚴密與詳實。凡政事,皆有司掌之,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事無遺漏,政令統一,爲後世所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