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八·志十·選舉志
以下是《舊五代史·選舉志》的現代漢語翻譯:
關於科舉與官吏選拔的制度記載。
按照《唐書·職官志》的記載,凡是官員的任用,由天官府(即吏部)負責,目的是整頓權力、選拔賢能;而科舉考試的事務,則由春官府(即禮部)主管,目的在於考察士人的文才德行,挑選優秀人才。從後梁開始,歷代都沿襲這套制度,雖然偶爾有小的調整,但始終沒有超出這種框架。如今我們收集並整理這些歷史情況,詳細記錄五代時期科舉取士的做法,以作爲研究當時選拔人才制度的依據。
梁開平元年七月,朝廷下詔:“近年來,一些地方在科舉考試中出現‘考試通過後不真正錄取’的現象,導致人才滯留。今後應嚴格杜絕這種弊端。”(實爲說明當時已有“發解不實”問題,朝廷開始規範選拔程序。)
同年,朝廷進一步規定:凡是科舉考試中被錄取、但因各種原因未能就任者,其發解的州府官員需負責糾正錯誤,若存在舞弊或弄虛作假,需承擔相應責任。
梁開平元年,朝廷還下令整頓選拔制度:從當年起,地方官員在科舉選拔中必須嚴格把關,一旦發現舞弊行爲,將依法處理。
唐同光年間,左拾遺王松、吏部員外郎李慎儀上書指出,各地州縣官多是臨時委任的“攝官”,橫徵暴斂,嚴重侵害百姓利益。當時郭崇韜在中書省任職時,不瞭解朝廷舊制,聽信他人建議,干預人事選拔,稍有差錯就認爲“不達標”,於是對選任官員大加批判。比如,一個保內如果有一人未到任,整個五保就要被廢棄;文書如有一個錯誤,多年任職的官員都要被取消資格。導致當年一千二百多名選任者,僅數十人能取得官職,其餘皆被焚燬、驅逐,甚至有人在旅途中死亡,有人在道路上哭泣。此後,選人不敢參加選拔,導致中書省和銓選機構無人可用,官缺高達數千,但真正授官不足六十人。因此請求朝廷特別頒佈詔書,闡明過去制度中的問題,要求銓選機構重新覈查,制定出合理的制度。
這件事後來被發現,實際上並非因爲制度有錯,而是因爲郭崇韜性格嚴厲,主張徹底改革。他建議廢除舊制,豆盧革、韋說等人支持其觀點。有人私下探知此事,韋說曾說:“這其實是郭崇韜的意思。”後來郭崇韜被殺,韋說就唆使門生王松上書,藉機攻擊舊制度,纔有了上述奏章。對此,有識之士認爲這是政敵藉機製造輿論,不可厚非。
天成四年冬天,朝廷下詔:本朝統一後,除嶺南、黔中等偏遠地區每三年派選補使外,其餘各道及京城各機關的選官人數每年高達數千人,分屬三批進行,制度繁雜。近年來選官人數已減少,每年不過數百人,何必爲一個機關的事務,設立三個選拔機構?況且已有明確的資歷考覈制度,還明確規定了禁止徇私,必須公開透明。因此建議改革,建立統一、公開的選拔規則,避免官吏混亂,提高效率。從即日起,各道的選官應由三個銓選官員在省府共同審覈,確認無過失後,統一商議並署名上奏,嚴禁在私人府第中擅自任命官員,這樣才能使官吏清廉、流程迅速。
長興元年三月,朝廷規定:所有選官都必須有資歷考覈,每次赴任必須查驗檔案。如果檔案不全,稱爲“失墜”,爲避免虛假冒領,必須制定明確規程。凡經過選拔的官員,其歷任任職記錄必須完整粘貼,並由南曹(吏部下屬機構)逐頁加蓋公印,同時在背面附上紙張數量及時間說明,登記清楚所有任職經歷,以防止有人僞造或轉借。
同年十月,中書省建議:對吏部流內銓所選的各類官員,先進行兩段案例的判案能力測試,按其水平分爲優劣等級上報。水平優秀者可超一等級晉升,次者正常晉升,再次者按同類官職晉升,以此激勵官員提升寫作與判斷能力,同時不忽視過去的工作表現。如果判斷明顯失當,責任由相關官吏承擔。此外,凡是原有親屬關係不實、鄉里名號虛假、僞造身份的申請人,必須糾正,必須真實登記戶籍與所屬縣鄉,不得再以虛假身份參與選任,一經查實,不予錄用。
應順元年閏正月,中書省奏報:根據天成二年十二月的命令,經學出身(即通過儒學考試的士子)一任三考,可任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或在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可任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可任上縣令或緊要州錄事參軍。然而現實是,許多青年才俊,年紀輕輕便得官,或年老仍困於卑職,尤其是貧困出身的士子,年過四十才中舉,八年才能選任,往往未能完成三考,到了第二輪後便因時間拖延而落伍,一生可能連縣令、錄事參軍都未能達到。如果不改革,將難以激勵人才發展。因此提議:經學出身者,一任兩考即可任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朝廷採納後下令:今後經學出身者,一任兩考可任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一任三考者,如人戶稠密的州縣,可放寬條件,否則仍按原規定循資歷晉升;兩任四考者,可照“兩任五考”的標準晉升,其餘按原標準執行。此改革旨在減輕年輕士子的任職壓力,體現對初出茅廬者的關懷。
晉天福三年正月,朝廷下詔:科舉和選任的士人,往往辛苦備嘗,或長期埋首讀書,或多年從事基層工作,稍有不合規之處,就被告發,因此無法明確自身應遵從的規矩。現在國家正尋求公正,應予以朝廷恩惠,所有選任者,除因失誤被駁回或落榜外,其餘均應按原定標準予以實施。並命令各地主管機構,查清所有文解(即科舉錄取)過程中出現的差錯,並追究發解州府官員的責任。
漢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遺高守瓊上書建議:“年未三十者,不應任命爲縣令。”朝廷因此下詔:“從今以後,年滿七十的選官可授予優等散官;年少者未經歷資歷考覈的,不得擔任縣令或錄事參軍。”同年十二月,中書省奏議:所有從各科選任門路進入官僚體系、且曾擔任過中央或地方使職判官的官員,在現任官職後若被授予縣令或錄事參軍等職,應按其現任官職的任期年限參加選拔,以防止職位分配失衡。此項政策隨後被採納。
周廣順元年二月,朝廷下詔:過去朝廷任命官員,常以舊制爲依據。近年來,許多被任命的官員常常因其他事務耽擱,或生病耽擱,導致新任官員到任超過規定時間,之後的官員就失去任用資格,久而久之形成積弊。這種現象使得新任官員參見上司時,舊任人員還沒完成考覈,導致新舊官員交接時間過長,造成地方混亂,也增加迎送負擔,是公私都受損失的弊端。因此規定:從今後,各道州府的錄事參軍、判司、縣令、主簿等官職,必須由州府在官員到任當月及時上報吏部,後續中書及吏部在安排職務時,將到任日期作爲官缺的依據,此爲長期制度。
同年十月,朝廷再次下詔:選官事務曾設立三個銓選機構,導致各機構之間職責重疊,官員資歷難以匹配。而且今年選人數量不足,因此建議將三個銓選機構合併爲一個,由本司長官共同負責,統一商議是否可任選。目前正值國家安定時期,應關心基層官員的實際情況。今後所有符合條件、歷任無過失的選官,由吏部南曹統一判定任命。若文解過程出現差錯、不符合標準,則追究發解州府官吏的責任。
(注:本翻譯力求忠實原文,保留歷史語境,採用現代白話表達,便於理解五代時期科舉與官吏選拔制度的演變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