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九十六·志第四十九·河渠六
水路與漕運的管理,事關國家命脈,歷代皆高度重視。自古以來,長江、淮河之間,水網密佈,水利設施完善,爲農業生產和物資運輸提供了可靠保障。然而,因天災人禍,水道常被堵塞,漕運困難,百姓生計艱難。
紹聖年間,因水道壅塞,官員怠於治理,百姓怨聲載道。朝廷遂下詔整頓水利,強調“惜水如金”,要求對各處水閘、堤岸進行系統修繕。曾孝蘊推行“三日一啓”制度,設立歸水澳,合理調度水流,有效防止水資源浪費。後因實行直達運法,官商私通,爲謀私利,隨意啓閉水閘,水流失控,導致漕運受阻,嚴重影響國家財政。
宣和年間,朝廷進一步加強對水利的重視。臣僚屢次上奏,呼籲恢復古代水利制度,尤其提出“興修水利,能者當賞”。朝廷採納建議,下令常平官凡有水利成效者,應予表彰,予以優待升遷。同時,要求各地對陂湖、溝渠、水塘等水利設施進行丈量登記,明確地名、面積、四至範圍,並刻碑爲記,以備後查。
趙霖長期負責水利事務,其治績頗著。他主持興修水利,動員受災百姓參與,共招募役工二百七十八萬二千四百人,開鑿江河、港渠、浦瀆達數十處,成效顯著。雖曾因修水利過於急迫而被降職,後經複查,仍被重新提拔,進直徽猷閣,並恢復原職。
至宣和三年,運河淺澀,漕運中斷,朝廷派陳亨伯、譚稹等人調查,決定恢復舊道。經實地調研,向子諲建議在真州太子港、瓜州河口、海陵河口等地設立水壩,修復懷子河、龍舟堰、茱萸堰、待賢堰等舊渠,阻止水流被瓜洲、真州、泰州等河分流,使水道暢通。此策被採納,滯船得以順利運行,漕運恢復暢通。
此外,爲防止官吏擅權,隨意啓閉水閘,朝廷下詔規定,各路運河閘門應按時啓閉,嚴禁綱舟或命官無故干預,造成河水流失,影響國家漕運計劃。各州縣須根據實際情況,由發運司與廉訪使共同參訂,提出長期行之有效的水利措施。
靖康年間,東南地區水土資源失衡,水易泄而旱多,歷代陂湖多被侵佔爲農田,雨澇則成災,旱季則無水可灌,百姓生活艱難,租稅沉重,皆歸於朝廷。朝廷下詔,要求將東南廢棄的湖泊重新恢復爲蓄水之用,以賑濟災民,恢復舊業。
爲鼓勵官員興修水利,朝廷規定:官員在任期間主持興修農田水利,凡開墾千頃以上者,按元豐舊規給予第一等賞格,轉官一階;百頃以下者,依等第酬賞。紹聖年間亦沿用此制。政和年間雖增“千頃轉兩官”、“減磨勘三年”之優待,但已過於優厚,故朝廷最終決定恢復元豐、紹聖舊制,以示公平。
總體而言,宋代對水利的重視,貫穿始終,政策靈活,制度不斷完善,既體現了對民生的關懷,也反映了國家對漕運與農業根基的深遠考量。水利建設不僅解決了當時的生產與運輸難題,也爲後世留下了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