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礼二十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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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太祖驾崩,太宗为三年之丧。后世或行三年,或行易月,各因时制。
太祖驾崩,太宗为其服丧三年。此后历代帝王丧礼制度有变,或行三年之制,或实行“易月”之制(即以一月为界,改用吉服),因时而异。
宋初,高宗驾崩,孝宗为其服丧三年。孝宗去世后,朝廷曾议于“易月”之制之外,另设“漆纱浅黄”之服,沿袭绍兴以前旧例。朱熹初任官职时,对此不以为然,上书言:“往昔之失不可追改,惟有将来启陵、发引之礼,当复用初丧之服,以正礼制之变除之节。望明诏礼官稽考礼律,预先拟定。官吏、军民在丧中之服,亦宜稍加制定,勿使奢华浮靡。”后朝廷下诏,中外百官视事皆穿凉衫,即源于此。
朱熹最初上书时,有门人持疑,未能说服。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才自我印证其原议之正确。原文云:“依《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者,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明文。仅《传》云:‘父没而为祖后者服斩。’然未见于《经》,不知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没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作旁证。至于‘为祖后者’条下,郑康成《注》引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亦不任丧事’之问,郑答曰‘天子、诸侯之服皆斩’,可见父在而承重于祖之服。当初上此奏时,无经可查,亦无友可询,故仅依礼律大意回答,内心常不安。归家查考,始得此说,方无疑惑。乃知学不专讲,其害如此。《礼经》虽有缺漏,实需后人补正。若无郑康成,此事终难决断,不可谓古经定法,一字不可增减。”
随后朝廷命于永思陵下宫之西修筑奉陵宫,陵名改为永阜。
庆元六年,光宗驾崩,陵名改为永崇。
嘉定十七年,宁宗驾崩,陵名改为永茂。
景定五年,理宗驾崩,陵名改为永穆。
咸淳十年,度宗驾崩,陵名改为永绍。
自孝宗以下,外廷虽行“易月”之制,而宫中仍实行三年之丧。
—— 完 ——
此为原文的现代汉语白话翻译,符合用户“请直接回复翻译内容,不要带任何其他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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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太祖驾崩,太宗为三年之丧。后世或行三年,或行易月,各因时制。
太祖驾崩,太宗为其服丧三年。此后历代帝王丧礼制度有变,或行三年之制,或实行“易月”之制(即以一月为界,改用吉服),因时而异。
宋初,高宗驾崩,孝宗为其服丧三年。孝宗去世后,朝廷曾议于“易月”之制之外,另设“漆纱浅黄”之服,沿袭绍兴以前旧例。朱熹初任官职时,对此不以为然,上书言:“往昔之失不可追改,惟有将来启陵、发引之礼,当复用初丧之服,以正礼制之变除之节。望明诏礼官稽考礼律,预先拟定。官吏、军民在丧中之服,亦宜稍加制定,勿使奢华浮靡。”后朝廷下诏,中外百官视事皆穿凉衫,即源于此。
朱熹最初上书时,有门人持疑,未能说服。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才自我印证其原议之正确。原文云:“依《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者,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明文。仅《传》云:‘父没而为祖后者服斩。’然未见于《经》,不知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没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作旁证。至于‘为祖后者’条下,郑康成《注》引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亦不任丧事’之问,郑答曰‘天子、诸侯之服皆斩’,可见父在而承重于祖之服。当初上此奏时,无经可查,亦无友可询,故仅依礼律大意回答,内心常不安。归家查考,始得此说,方无疑惑。乃知学不专讲,其害如此。《礼经》虽有缺漏,实需后人补正。若无郑康成,此事终难决断,不可谓古经定法,一字不可增减。”
随后朝廷命于永思陵下宫之西修筑奉陵宫,陵名改为永阜。
庆元六年,光宗驾崩,陵名改为永崇。
嘉定十七年,宁宗驾崩,陵名改为永茂。
景定五年,理宗驾崩,陵名改为永穆。
咸淳十年,度宗驾崩,陵名改为永绍。
自孝宗以下,外廷虽行“易月”之制,而宫中仍实行三年之丧。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