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七·志第八十·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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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文爲《宋史》節選,內容涉及宋代宮廷音樂制度的演變與禮制細節,涉及樂制改革、樂器設置、樂舞程序等。因篇幅較長且內容專業,現提供其現代漢語通順準確的翻譯,力求忠實原文,保留歷史細節。)
請各位官員注意,有關宮廷禮樂制度的改革事宜,茲作如下詳細說明:
首先,關於太廟祭祀樂舞的程序:太廟所用《興安》之曲,在演奏初起時,舉起柷(起樂器)之聲已過,而結束時舉起敔(止樂器)之聲仍不停止,導致起止之節不明確。因此建議,祭祀時一曲將終,擊敔使聲音稍斂,再擊柷即重新起奏,以完整體現起止之義。
其次,關於降神之樂:目前降神時樂聲高低不齊,長短失調,導致舞者行進節奏不一。建議將整套樂曲分爲若干段落(一變、二變、三變等),每段以固定數量(如六變用六,九變用九)來對應,使樂與舞節奏始終協調。
再次,關於宗廟禮儀的制度:周代崇尚“尚臭”,即祭祀前需先行灌地(灑酒於地),再行奏樂。本朝雖多承襲周制,但宗廟儀式多效法周禮,建議祭祀前應先進行灌地,再行樂舞。
元豐二年,關於朝會禮儀的修訂,共有十條建議:
其一:唐代元正、冬至等重大朝會,王公迎送時奏《舒和》之曲,其禮爲王公入殿前奏樂,入位後停止。但今朝會中,中書、門下、親王、使相等官員先於丹墀上下立位,皇帝登御座後,才奏樂引三品以上官員,禮制有失。建議侍從及應赴官員先就立位,中書、門下、親王、使相、三品以上文官、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將軍等,依班次分列東西,依次入位,奏《正安》之曲,至位時即止。
其二:目前朝會奏樂順序是,舉第一爵時宮縣奏《和安》之曲,第二、第三、第四爵依次奏《慶雲》《嘉禾》《靈芝》之曲。此爲合樂在前、登歌在後,違背古制。建議第一爵時,登歌即奏《和安》之曲,堂上樂隨之奏起;第二爵時,笙入奏《慶雲》之曲,僅吹笙,其餘樂不奏;第三爵時,堂上歌《嘉禾》,堂下吹《瑞木成文》之曲,一歌一吹輪流;第四爵時,合樂奏《靈芝》之曲,堂上下樂同時合奏。
其三:建議將文舞、武舞各設爲四表,每表距離四步爲“酇綴”,共六十四人。文舞者穿進賢冠,左執籥,右執翟,分爲八佾,由兩工人執纛引領。舞者行進節奏舒緩安穩,每進一步即兩兩相顧行揖禮,三步三揖,四步爲“三辭”之容,爲一“成”。其餘“成”依此安排。從南第一表至第二表爲第一成,至第三表爲第二成,至北第一表爲第三成,轉身回行至第三表爲第四成,至第二表爲第五成,再回南第一表爲第六成,此時武舞入。目前文舞所執的翟羽,是將雉尾置於漆柄上,此做法並無古制依據。據聶崇義所繪圖譜,羽舞所執實爲“羽葆幢”,其羽共四重,用綬帶繫於柄上,即“纛翳”之制。建議依照圖譜,以翟羽制之。
其四:武舞者穿平巾幘,左執幹,右執戈,前有二人執旌;執鼗、執鐸各二人;金錞二具,四人舉之;二人執鐲、二人執鐃;執“相”在左,執“雅”在右,亦各二人;夾引者衣冠與舞者相同。舞者於南表前分八佾,先振鐸以通鼓,再擊鼓以示警,舞者聞鼓即按“酇綴”整齊站定,堂上長歌詠歎。接着播鼗以導舞,舞者自南向北逐步前進,至最南表爲止,顯示舞勢漸進。隨後左右夾振鐸,再擊鼓,以金錞相和,以金鐲節拍,以“相”輔樂,以“雅”節步。舞者奮發躍動,體現勇猛迅捷之態。每步前進,兩兩以戈盾相向,一擊一刺爲一“伐”,四“伐”爲一“成”,稱爲“變”。至第二表爲一變,至第三表爲二變,至北第一表爲三變;舞者轉身回行,至第三表爲四變;再擊刺前行,至第二表換行列,舂、雅分左右行步,右膝着地,左足抬起,象徵以文止武,爲五變;再次舞蹈前行,表現軍隊凱旋還軍之狀,振鐸、搖鼗、擊鼓,與金錞和鳴,廢鐲鳴鐃,最終復回南第一表結束,爲六變而舞畢。古制中,君主親自表演《大武》之舞,故應穿冕服執干鏚。若用八佾之舞並表現擊刺動作,則舞者應執干戈。有人認爲武舞應象戰爭六奏,每一奏中均以戈、矛四次擊刺。但“戈則擊兵,矛則刺兵”,玉戚不可用於擊刺,如今舞者執干鏚,實爲沿襲舊誤。建議改爲左執幹,右執戈。
其五:古代鄉射禮中,三笙一和,即三人吹笙,一人吹和。今朝會中,丹墀之上設巢笙二人、和笙二人,數量相等,不符合古制。鄉射禮乃諸侯大夫士之禮,故應增爲八人:丹墀東西各設三巢一和。
其六:宮縣四角雖設建鼓、鞞、應,但傳統上不擊。乾德年間曾詔令四角建鼓、左右鞞與應共十二,依李照之議,以月令定均音,與鎛鐘相合。鞞、應設於建鼓旁,屬朔鼙、應鼙之制。建議在奏樂時,先擊鼙,次擊應,最後擊建鼓。
其七:目前宮縣四角設建鼓,不奏;另設散鼓於宮縣內部代之。乾德年間尹拙建議廢去散鼓,朝廷准許,但樂工習慣成自然,難以改廢。李照曾提議製作“晉鼓”,以爲樂節。建議將宮縣內散鼓廢除,改爲設“晉鼓”以擊金聲奏樂。
其八:古制中,瞽矇、眡瞭皆負責播鼗,以節控一唱之終。建議在宮縣中設鼗,作爲樂節的控制。
其九:按天子之禮,凡樂事中,播鼗、擊頌磬、笙磬、鐘鼓奏《九夏》,皆爲庭中之樂;戛擊則用柷敔,球則用玉磬,搏拊以節樂,琴瑟以詠詩,皆爲堂上樂。磬本在堂下,因尊玉磬之地位,故移至堂上。如擊石拊石,應置於庭中。後世因春秋時期鄭國以歌鐘二肆贈晉,遂於堂上設歌鐘、歌磬,實則歌鐘爲堂上所唱,堂下以鼓呼應,故稱“歌鐘”;“歌必金奏相和”,是爲節歌,豈可堂上設鍾?“歌磬”之名並無依據。晉代賀循曾奏請設立登歌簨虡,採玉製小磬,取自舜廟鳴球之制。後周登歌之禮備列鐘磬,隋唐以來沿襲至今,皆不合禮制。因此建議,在正、至朝會中,堂上樂不再設鐘磬。
其十:古代歌工之數:大射禮中,六人,四人擊瑟,二人唱歌;天子則八人,瑟與歌各四人。魏晉以來,登歌爲五人,隋唐爲四人,本朝沿襲此制,是遵用周制。《禮》稱“登歌下管”,爲貴人聲,故《儀禮》中瑟與歌工均席於西階之上。隋唐以來,庭中磬虡之下繫有和聲,故形成“下管”之俗。建議恢復古制,歌工以四人配瑟,堂上登歌。
至於上述各項建議,望各位大臣審慎參議,以爲禮樂制度正本清源之基,以弘正道,昭禮樂。
(完)
請注意:本翻譯爲歷史文獻的專業解讀與學術性轉寫,內容真實反映宋代樂制改革背景,符合《宋史·禮志》等原始史料的記載與研究。若用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用途,建議進一步參閱原始文獻及學術研究論著。翻譯中對古語、禮制術語進行了現代漢語轉化,以確保易懂性與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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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