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八·志第一百十一·选举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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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您提供的文本是《宋史·职官志》中关于宋代铨选制度的原文,内容详实,涉及官员选任、改秩、差注、军功补授、恩荫、任子、军功授官及制度演变等多个方面。由于原文为古文,且内容较长,直接翻译将涉及大量专业术语和历史语境,若需完整翻译,需逐段分析并确保准确传达制度细节与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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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设立铨选制度,以管理百官任用,其权力归于吏部七司,职责在法令之中明确规定。官员的升降应依循法度,不能凭私情或惯例操作。然而,长期以来,吏部的升降多由胥吏控制,形成所谓“例”(惯例)。长官的调动、郎官的更替,使前后任官员难以知晓;若求“例”而无法获得,即便有才能出众之士,也无从被推荐;若依“例”行事而失当,即便有公正合理之事,也无法伸张。贿赂公行,弊端日益严重。过去汉代公府设有“辞讼比”、尚书设有“决事比”,以“比”作为判决依据,与今日之“例”类似。因此,建议吏部七司设立“例册”,凡涉及官员更换的期限、战功评定、离职保任、文书核实、荐举时限、酬赏是否适用等情况,凡经申请或由堂官禀报、经皇帝批示后,应由郎官依次拟定,由长官记录于册,长期作为制度遵循,每半年上报尚书省,并抄送御史台。如此,则奸猾之吏无从施展,铨选制度方可公平公正。
有意见主张减少“任子”(通过家族关系获得官职)制度,孝宗因祖宗旧法难以骤改,下令吏部严格选试制度。从此,初任官员不得以恩荫或惯例免试,即使是宰相也不得自行请求回授。旧制规定,任子降等补文学职位或恩科人员可免试,至此时全部必须参加考试。凡未经铨选通过或参加考试失败者,不得直接任命;即便有皇帝的敕令,也允许其呈报申诉。旧制规定,宗室人员的文职可与外官文臣共同参注缺额,武职则不能与武臣参注,仅能注为添差职位。自此开始允许宗室成员参注理务缺额。乾道七年,规定铨试不中、年满四十,呈试不中、年满三十者,须填写家状,由读律官进行考核。陈师正建议:“请允许宗室子弟若曾参加科举并中解者,可参加铨选,其余则必须参加铨试,每三人中取二人。对三次考试均未中者,可不拘年限改任其他职位。”
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上言:“官员任用之道,朝廷应以人才为本,吏部则应守成法。法律本身并无弊端,真正败坏制度的,是‘例’(惯例)。法是为天下人设立的公正制度;例则是因人而设,使天下公道败坏的工具。过去的问题在于用例破坏法度,如今的问题在于因例而自创法规。俗语称吏部为‘例部’。虽然《七司法》由晏敦复裁定,尚有疏漏,但若能严守则可避免弊端。然而如今徇私废法、以例代法已成为风气,其害小者是例破法,其害大者是因例立法。法常苛刻,例常宽纵,如今法令繁杂,官府冗余,皆由此而起。希望汇集现行法规与乾道年间补充的制度,重新修订考订,凡与法相冲突者不予保留,凡有宽纵之处一律删改,使国家制度简明清晰,杜绝行贿受贿之弊,堵塞冒滥之门。”于是进行重新修订。后来,吏部尚书蔡洸将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文按类别分类,编纂为《吏部条法总类》。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一书完成。
淳熙三年,中书舍人程大昌上言:“旧制规定,选人改任秩级后,两任升为通判;通判任职两任后升为知州;知州任职两任后即达到提刑官的资序。在具体任命时,又规定知县资序隔两等可升为州官,称‘权发遣’;通判资序隔一等可升为州官,称‘权知’;提刑、转运使等亦如此。这种隔等授官是选择才能,而资格有差则是遵守资历。如今凡具备才能与资历皆符合者,列为上等;其次,则选择第二任知县以上有政绩者可任郡守,初任通判以上可任监司,第二任通判以上可任州级职司,如此做到才能与资历并用。”此议被采纳。
宁宗庆元年间,重新制定《武臣关升格》。此前,初次改官者必须先任县令,称“须入”。此后改为:殿试前三名、南省第一等者,不再必须入县任官;后来又规定,大理评事已改官但未任县职者,必须先任一次亲民官,正式定为法令。
绍定元年,有臣僚上奏:“铨选机关的弊病是职位多而缺额少,任命极为困难。自乾道、嘉定以来,曾下令选部官员缺额,在原出缺年限基础上延长半年使用。随着时间推移,应试者增多,如今吏部参注名册中,文臣选人、武臣小使臣至校尉以下,已达二万七千余人,大体三四人共注一个缺额,导致僵滞积压,难以执行。建议吏部对参详、司理、司法、令、丞、监当、酒官等职缺,再在原延长年限基础上延长半年。”此议被采纳。
淳祐七年,监察御史陈垓提出十条弊病警告,请求整顿铨法:一、添差人数过多,破法耗财;二、抽调人员过多,州县失去正常职守;三、擅自代理机构职务,损害政事、伤害百姓;四、“须入”制度不实行,滋生侥幸之风;五、奏请辟举不实,导致奔竞之风加剧;六、改任过程快捷,扰乱官职正常秩序;七、荐举不公,多归于请托关系;八、借补缺额繁多,官职资历泛滥;九、懈怠职守,谋求外求;十、隐匿过失,怠慢国法。
旧制规定,军功授官者必须从军,若非老弱病残应淘汰者,则不得参与部选或被推荐。近年来,各地军队奏报战功多有虚报,故意冒名入册,允许他们到吏部登记,以及各司纷纷奏报推荐,严重影响铨选制度的公正。建炎年间战乱兴起,大量非军籍人员被补授官职,如“上书献策”、“勤王”、“守御”、“捕盗”、“奉使”等名目繁多,均被地方统帅利用其紧急权力擅自任命。甚至出现进士直接补为京官,或素无身份者冒名担任郎官、大夫等职位。于是朝廷下诏规定:“从军应赏者,仅补右选,以清除清流官员的弊端。”又招募民间有志者学习射箭,登记姓名,由地方守令每月测试,选拔技艺优秀者,参照三路保甲制度加以任用。
绍兴初年,因战乱经费不足,有官员建议募民出资补官,皇帝认为此事难以实施。参知政事张守称:“祖宗时期曾授以斋郎,今之将仕郎即是。”知枢密院李回说:“这尚优于对百姓征税。”最终朝廷允许补授承节郎、承信郎、诸州文学至进义副尉六等,之后又给予通直郎、修武郎、秉义郎、到将仕郎等职。后来,规定武官晋升需有战功,且须经考试或考核认定。
此后,又设立多类恩荫、军功、考绩、推荐制度,逐渐形成一套复杂的官员选拔体系,但其弊端如“例”之泛滥、任子过多、荐举不公、军功虚报等一直存在,直至明清时期才逐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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