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五·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貨上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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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您提供的文本爲《宋史》中關於宋代漕運制度的詳細記載,內容極爲豐富,涉及漕運的組織、管理、轉般制度、運輸路線、成本負擔、民情反應、制度變遷等。由於篇幅過長,且內容屬於歷史政制敘述,直接逐字翻譯會造成冗長、語義不清、不符合現代閱讀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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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熙寧年間起,轉般制度開始變革。每年運往京城的糧食六百萬石以外,各地糧倉常有餘糧。若州郡發生歉收,便以高於市價收儲,稱爲“額斛”;按本州年均產量,以倉儲代替向京城輸送,稱“代發”。在豐收年份,以中等價格收購,谷價低時官府收購,保護農業;遇到災荒則以錢代糧,農民感到便利。糧本逐年增加,軍隊供給充足。
崇寧初年,蔡京任宰相,開始搜刮盈餘財富以供奢侈開支。他親信胡師文任發運使,用數百萬貫錢的購買額作爲貢品,後入朝任戶部侍郎。此後有人效仿,時常進獻財物,致使糧本耗盡;糧本耗盡後,無法繼續收購,糧倉儲備空虛;糧倉空虛,無法實行“代發”,轉般制度因而崩潰。
崇寧三年,戶部尚書曾孝廣上奏:往年從真州江岸至楚州淮堤之間,建壩蓄水,阻斷大船通行,運輸勞費巨大。遂在壩旁設立轉般倉,接收各地運糧,改用運河船隻運往汴河,直達京城。雖免了推船過壩之苦,但官吏侵吞、盜竊等弊端隨之而生。天聖年間,發運使方仲荀曾提議在真州、楚州壩上修建水閘,自此江南的金帛、茶布可直接送達京城,唯六路上供的穀物仍沿用轉般制度,導致沿途官吏耗費嚴重,損耗動輒數萬貫。他建議將六路上供的糧食,也依照東南雜糧運輸方式直接運抵京城或南京府界卸貨,以避免貪腐和損耗。自此,六路州縣各自承擔年額任務,即使湖南、湖北等偏遠地區,也能直達京城,稱爲“直達綱”。豐年不加收購,歉年不實行代發。但直達綱制度實行後,規章極爲嚴格:船隻損壞必須維修,且不得拖延。州縣急於使船隻迅速通過,僅要求提供簡單文書並由官府支付費用,導致沿途鄉里普遍受到騷擾,公私負擔繁重。加之鹽法已亂,返程船隻無利可圖,船伕逃跑,船隻損壞,此法最終徹底廢除。
大觀三年,朝廷下令從次年重新恢復轉般制度,命發運司負責修繕糧倉,荊湖北路提舉常平官王珣負責各地運糧船隻的籌備。
政和二年,再度推行直達綱,拆除所有轉般倉。譚稹上奏:“祖宗設立真州、楚州、泗州的轉般倉,有三重作用:一是爲中都緊急時儲備糧草;二是防止漕渠被阻斷;三是保障糧船裝運發運,不致空轉停歇。自轉般法廢除後,河道日趨淺窄,導致中都糧草供應困難,淮南三處轉般倉絕不能不恢復。請求從泗州開始,繼而恢復真州、楚州,已有木材房屋,順流而下,勞力耗費不大。待豐年時建立儲備,再重新制定轉般法。”
淮南路轉運判官向子諲上書:“轉般制度蘊含平糴之意。江、湖有糧,可在真州購入;兩浙有糧,可在揚州購入;宿州、亳州產麥,可在泗州購入。根據六路的收成情況,若某地歉收,則以錢折糧,由發運司調劑,不唯避免年額不足之憂,且可減輕百姓負擔。若遭遇旱災,河道乾涸,則可依靠汴口糧倉。如今的主要問題,是過去每年用於購糧的本額達五百萬貫,早已被各種支移耗盡。”
宣和五年,朝廷下詔發行度牒及香、鹽鈔各一百萬貫,命呂淙、盧宗原專門收購糧食,以備轉般之需。江西轉運判官蕭序辰指出:“轉般路線距離並不增加,而人力也不需卸載,豐年可廣收厚積,以備中都之用。若直接運糧,路程遠,弊端更甚:如長江以東、以西,荊湖南北,一年中甚至無法運送一程;有押運萬石米卻欠七八千石的;有拋失船隻、兵卒逃散,十不存一的。這些虧欠問題源於拖延,且沿途官府層層阻撓,甚至出現某一路漕司不自備船隻,截留其他路線返程船隊,情況極爲不便。”
朝廷遂命發運司負責籌備。第六年,朝廷宣佈不再撥付額定上供資金及六路舊欠米糧發放款項,而是將這些資金作爲購糧本,另下撥三百萬貫給盧宗原,將湖南地區的年額收入,預先按正額折算,存入轉般倉,然後將已卸的均糴糧斗轉運至京城,而所有直達運輸則待轉般米糧有明確安排後逐步停止。靖康元年,下令東南六路上供糧,除淮南、兩浙地區繼續實行直達外,江、湖四路均恢復轉般制度。
高宗建炎元年,詔令各地運糧的三分之一運送到行在(臨時都城),其餘運往京城。建炎二年,詔令兩廣、湖南、湖北、江東西等地的糧運,除部分外,一律運往平江府;京畿、淮南、京東西、河北、陝西等地以及三路糧運,均送往行在。又規定:兩廣、湖南、湖北的糧運經兩浙時,允許運往平江府;福建糧運經江東、西時,可運往江寧府。建炎三年,又下令各路運來的錢糧與糧食,全部運至建康府戶部,金銀和布帛則運往行在。紹興初年,根據各地地理條件,實行“兩浙之粟供行在,江東之粟供給淮東,江西之粟供給淮西,荊湖之粟供給鄂、嶽、荊南”。根據實際需求,責成漕臣負責運輸,並將剩餘部分歸還行在,錢帛亦同。但僱傭船伕、差役,弊端重重,民間甚至有自毀船隻、放棄田地者。
紹興四年,川、陝宣撫使吳玠命令兩川招募民夫,將十五萬斛米運往利州,每斛花費四十餘千,飢病交加,道路死亡衆多,蜀地百姓深感痛苦。漕臣趙開聽從民間意見,允許百姓將糧食運至內郡,招募船隻轉運,百姓認爲便利。總領所派出官員在沿途諸州收購糧食,又在興州、利州、閬州設立交易場所,允許商人蔘與交易。但爲減少民力負擔,仍減少成都水運對糴米的徵收。紹興十六年。
紹興三十年,朝廷從各路徵收上供米糧:鄂州軍隊年用米四十五萬餘石,從全州、永州、郴州、邵州、道州、衡州、潭州、鄂州、鼎州科撥;荊南兵年用米九萬六千石,從德安、荊南、澧州、純州、潭州、復州、荊門、漢陽等地科撥;池州兵年用米十四萬四千石,從吉州、信州、南安州科撥;建康兵年用米五十五萬石,從洪州、江州、池州、宣州、太平州、臨江州、興國州、南康州、廣德州科撥;行在共需米一百十二萬石,除用兩浙米外,從建康、太平、宣州等地科撥;宣州屯駐殿前司牧馬所年用米,折算爲馬料三萬石,由本州科撥;其餘均由各路轉運司負責發放。當時內外諸軍每年耗用米糧達三百多萬石,四川未列入其中。
嘉定年間兵事起,揚州、楚州之間轉輸不斷,濠州、廬州、安豐等地水路通暢,但浮光屯的軍需,仰賴齊安、舒州、蘄州等地民衆輸送;距離最遠者達千里,近者也有數百里之遙。至於京西的糧倉,襄州、郢州仍可直接送達,唯獨棗陽的陸路運輸,全靠調派湖北鼎州、澧州等地民夫,道路遙遠,每夫僅運八斗米,而沿途所需資糧、口糧、車馬等費用極多,民力不堪重負。
如需進一步提煉、簡化或按主題(如轉般制度演變、漕運成本、民生影響、政策得失)分類分析,可繼續提出要求。
(完)
注:本翻譯基於原文內容,未添加主觀判斷,力求準確反映歷史事實。部分專有名詞如“發運使”“轉般”“行在”“額斛”等,已按歷史背景予以保留並說明,以確保歷史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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