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食貨上五等
減免賦稅規定實施後,百姓普遍感到欣喜。然而,官府爲獲取額外收入,常常苛刻盤剝,使新法弊端顯現。如今,只需適當削減輔助減免稅額以減輕百姓負擔即可。司馬光雖未採納此議,但後來在討論州縣官吏利用差役之便受賄的問題時,範百祿堅決反對,認爲若對這些官員一律重罰,將會導致大量百姓被黥面、服刑,堵塞道路。司馬光感慨道:“若不是你的話,幾乎要危害民衆。”因此作罷。
蘇轍又提出,恢復差役制度,應考慮以下五點:其一,舊時鄉民因充當衙前而破敗家產,情況如同兵災火禍。自從新法實施以來,百姓不再遭受衙前之患,然而他們又因需繳納差役費用而苦不堪言,且允許隨意出售坊場收入,從而出現了繳納京餉以抵銷差役的現象。倘若僅由官府出售坊場收入來僱傭衙前,即可滿足所需費用,其他各類差役仍保持舊制,其利弊顯然。起初懷疑衙前多是無業遊民投靠僱傭,不如由鄉里稅戶承擔更妥當。但實行十多年後,這些僱傭人員並未出現嚴重問題,不足以取代鄉差衙前制度所帶來的危害。現估算全國坊場年收入可達四百二十多萬貫,若確定中價,禁止隨意增加,可減去三分之一,仍餘二百八十餘萬貫。而衙前的開支及招募成本合計不過一百五十餘萬貫,坊場收入完全足以支付衙前各項費用,何需繼續差派鄉民?如今制度全面恢復差役,之所以仍需以鄉民承擔衙前,是因爲缺乏足夠的僱傭經費;至於坊場,原無明文規定,不知是官府自行出售,還是仍用於支付衙前的報酬?若仍用於支付衙前報酬,則招募部綱需用什麼款項?若不提供,即意味着原本繁重的差役重新恢復,使鄉民衙前再次自行承擔,危害極大。
其二,坊廓居民原本苦於各項附加負擔,新法規定與鄉民共同承擔差役費用,且免除附加負擔,此法頗爲便利。但費用過重,難以持久。建議對坊廓、官戶、寺廟、單丁、女戶等羣體,酌情調整現有差役費用,用以支付衙前及非普通運輸任務的僱傭費用,其他差役則可保留舊制。
其三,應以現存實際差役人數爲準,熙寧年間之前差役人數冗餘,不可再沿用舊額。
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等差役人員長期遭受迎送之苦,自從新法實行以來,官吏皆以僱傭費用支付,差役人員因此便利,官府亦能避免缺員,建議恢復僱傭制度。
其五,州縣胥吏可按需支用僱傭費用,招人擔任差役,仍可取消重罰之法,允許以坊場、坊廓收入作爲資金來源;若資金不足,則才差派鄉民,鄉民所繳納的僱傭費用,不得超過官方僱傭標準。
朝廷將上述意見送交詳定機構審閱,擇其要點先行施行。
最終的差役制度規定,以現有人數爲差役額度,僅對衙前採用坊場、河渡收入進行僱傭,若不足再允許通過戶籍登記定差。其他差役人員,只有屬於原定僱傭範圍的可以繼續僱傭,其餘一律實行定額差役。同時廢除官戶、寺廟、單丁、女戶出力助役的制度,目前所有夏役稅免除繳納。鑑於衙前並未全部擁有僱傭費用,遂將僱傭制改爲招募制。凡熙寧至豐治年間曾頒佈的禁止對衙前及差役人員進行不合理役使、要求合理負擔等法規,全部重新頒佈執行。對年長強壯者實行與保正、保長相同規定。坊場、河渡收入及部分酒稅等雜項費用,名稱繁多,僅允許使用法規中明確許可的項目,其他一律納入招募衙前、承擔重大困難任務及其他差役費用儲備。若某州的費用不足,可調用其他州的款項,若一路不足,可向戶部協調調配其他州的費用。若多餘,則不得隨意使用,若不足,則不得減少招募、增設差役。衙前爲最繁重的差役,若已招募足額,上等戶若無差事,應讓其承擔次等差役。鄉里差役人員,若在職官員強迫其以其他方式僱傭承符、散從來代替其差事,由轉運司彈劾並重責處理。當時提舉常平司已被撤銷,所有差役事務改由提刑司管轄。
殿中侍御史呂陶指出:天下戶籍登記標準不一,有的以稅錢貫數爲單位,有的以田地面積(頃畝)計算,有的以家庭積累財富(千緡)爲據,有的以土地種植量(十石)定等,雖然都劃分成五個等級,但存在一等標準爲稅錢一貫,而另一戶稅錢兩倍(兩貫)、三倍(三貫)甚至更多,仍歸入同一等級,導致等級模糊,差役分配明顯不均。雖然今日無需繳納差役費用,卻仍存在過去不均的附加負擔之害。建議整合新舊制度,明確法令:比如規定稅錢一貫爲第一等,若稅錢爲一役的兩倍,則分配兩役,三倍即爲三役,即便稅錢更多,也不超過三役,允許僱人。若某一縣戶數多,役員少,那麼上等戶不必均攤差役,可按服役年限遠近依次輪休,合理分配勞逸。例如,甲戶服役後可休五年,乙戶稅錢是甲戶兩倍,可休三年,丙戶爲乙戶兩倍,可休一年,以此類推。對於田畝、家庭財產等條件相近的住戶,也均按照此類方式處理。成都、梓州兩路的差役,過去專門以戶稅爲差等標準,熙寧初年,另設立坊廓戶運作收入以補助免役。然而,此後州縣強行認定固定數額,至今未減,甚至有停止勞作、遷居鄉村卻仍無法免除差役。如今擬訂新法,坊廓戶等級絕不可偏廢,但須深入調查實際情況,另行重新編排,以減輕民衆負擔。此建議一併提交詳定機構。
蘇轍再次指出:將招募衙前改爲招募,實際上並非用錢僱傭,必然無人願意應召,只能由官府勉強指派。不知每年坊場及河渡收入達四百二十多萬貫,該款項應從何處支出?熙寧以前,各地衙前多由長名戶承當役事,如西川地區幾乎全由長名戶擔任,淮南、兩浙地區超過一半,其他地區亦有相當比例。如今坊場收入由官府自主出售,自然無人願意擔任長名,那麼衙前全部變爲鄉民。雖然名義上稱爲招募,實際上與強行差派無異。上等戶因免除了衙前的重役,自然願意佔名而享受優待,與差役制度無異。上等戶既然免除重役,所有差役也應公平地輪到次等戶承擔,如此則下等戶承擔的差役將多於熙寧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