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八·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貨上六等
如果要救濟百姓,就應當讓他們得到衣食,以解除他們的飢寒;還要給他們醫藥,以救治他們的疾病;如果有因戰亂或道路事故而死亡的,則應發放度牒並妥善安葬。自紹興以來,每逢發生水災或旱災,便動用常平義倉的糧食,或進行賑濟、或出售、或借貸,唯恐不能及時救助。然而在艱難時期,軍需和軍糧緊迫,儲備有限,而救濟卻無止境,因此又用爵位和賞賜來引誘富人共同援助,這是權宜之計,也是不得已的措施。
紹興元年,下令對那些出糧賑濟並出售糧食的人給予不同的賞賜。紹興六年,湖廣、江西遭遇旱災,朝廷下令撥出上供糧食進行賑濟。婺州百姓因阻止糧食出售而引發盜賊,朝廷下令對囤積糧食、禁止出售的行爲予以嚴懲。殿中侍御史周祕上奏說:“開放糧倉、鼓勵百姓平分糧食,是古代的做法,但允許處決那些囤積糧食的人,恐有貪官會藉此謀私利,使善良百姓受害。希望嚴令地方官員多方勸導,務必使百姓自願參與,若發生擾亂,由提舉司進行彈劾。”朝廷採納了這一建議。當年,潼川府守臣景興宗、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等都很好地賑濟了饑民,前吏部郎中馮楫也出米幫助賑濟,景興宗因功升職,李瞻、王騭、王梅、馮楫各升一級。紹興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因賑濟有方,使深山窮谷的百姓都得到了救助,他的方法被推廣至各路。
紹興二十八年夏季,浙東、浙西的農田因風雨受損。按舊例,若遇水災或旱災超過七成,才進行賑濟,朝廷下令從今以後,即使受災比例達到五成也應進行賑濟。紹興二十九年,下令各地方守臣動用常平義倉的糧食,按比例出售,臨安府則儲備一部分米糧。紹興三十一年正月,遭遇大雪天氣,民衆生活艱難。下令臨安府及其屬縣將常平糧價降低爲平時的一半,開放出售十天;對臨安府城內外貧困家庭,每人發放錢二百文、米一斗、以及柴炭錢,這些由內藏資金提供;對於輔郡的百姓,命令各地州府仿照臨安府的舉措進行賑濟。
孝宗隆興二年秋季,持續降雨造成莊稼受損,朝廷動用內庫銀四十萬兩,採購糧食用於救濟百姓。乾道六年夏季,賑濟浙江西部受洪水影響的貧困民衆。乾道七年八月,湖南、江西發生乾旱,設立賞格,鼓勵富戶積糧。九月,有官員上奏:“各地區遭遇乾旱,請求責成轉運司對庫存糧食進行檢查放糧,對常平倉負責出糶和借貸,對失職行爲由提刑官負責監督,對賑濟措施的落實由安撫使負責。皇上對宰相說:‘轉運司目前只是負責檢查放糧,擔心將來在需要賑濟時他們不肯承擔責任。’虞允文上奏說:‘轉運司主管一路財政,稱爲省計。若州郡有餘糧或不足糧,應相互調劑補充,這正是明確責任所在。’淳熙八年,下詔:‘去年江、浙、湖北、淮西地區發生旱災,已實行了賑糶政策,對於鰥寡孤獨、生活貧困、無力購買糧食者,給予義糧救助。’寧宗慶元元年,因兩浙轉運副使沈詵報告米價高漲,下令所有商人必須出糧出售,並設立封存糧食的制度。嘉定十六年,下令將楚州儲存的米糧二萬石撥給山東、西地區用於賑濟。
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上奏說:“乾道四年時百姓生活艱難,我請求在府裏動用常平糧六百石進行借貸,夏季在糧倉接受糧食,冬季則按利率計息還款。此後逐年收貸發放,發生歉收時,免除利息的一半;發生大饑荒時,則完全免除利息。十多年間,共獲得利息米用來建造糧倉三間,並將原始的六百石糧全部返還府庫。目前庫存糧三千一百石,作爲社倉,不再收取利息,每石只收取三升損耗米。因此,一個鄉的四五十里範圍內,即便遇到災年,百姓也不缺糧。請求將這一制度推廣至各地糧倉。”當時,陸九淵在敕令局看到後感嘆說:“社倉已經有多年曆史,但官府不再實行,因此偏遠地區的人們並不瞭解。’於是將此制度編入《振恤》篇。嘉定末年,真德秀曾以長沙爲治所推廣此法,在災荒年份,百姓多得其所依靠。然而,隨着時間推移,弊端顯現,有的地方轉爲其他用途而無法繼續發放,有的地方催收如同正稅,優秀制度和良好政令因此逐漸喪失。
寶慶三年,監察御史汪剛中上奏:“豐收地區糧食價格低損傷農利,災荒地區則缺乏糧食儲備。只有以豐穰地區多餘糧食救濟災荒地區不足,纔可以使饑民不至於高價購糧,農民也能從中受益。請求嚴格禁止囤積糧食行爲。凡在兩浙、江東、江西、湖南、湖北各州縣有糧的地方,均允許自由買賣流通,若違反規定,受害方可以越級上訴,官府應依法查辦,官吏處罰,這樣法令纔能有效執行,而不是流於形式。”朝廷採納了此建議。端平元年六月,有官員上奏:“建陽、邵武地區出現羣盜,起源於富戶封鎖糧食。若僅靠軍隊鎮壓,固然無不可;但如果忽視賑濟政策,百姓在饑荒逼迫之下,恐怕會心生絕望,導致更多人加入盜賊行列。希望朝廷加強軍隊選拔士兵,平定已起事的盜賊;同時發放糧食救濟饑民,以感召尚未參與盜賊的人,這樣百姓知道避災,盜賊勢力自然孤立,可以一戰而除。這是周朝荒政中‘散利除害’的道理。”八月,因河南州軍剛剛收復,命令江、淮制置大使司徵收米麥一百萬石用於賑濟。淳熙十一年,福建各郡遭遇旱災,發放錫米二十五萬石用於購買糧食,一萬石用於救濟貧困的平民。
景定元年,臨安府平糴倉之前存有數十萬石糧食,實行出售補足循環制度,後來因使用而未補充,糧食所剩無幾。朝廷下令臨安府收購米糧四十萬石,使用平糴倉資金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以及封樁庫十七界會子一千九百五十多萬貫,合計十七界共一千四百萬貫,作爲收購的本金。第二年,由於都城主要依賴浙西地區的米糧,朝廷對進入京城販賣糧食的人給予更優厚的獎勵。
鹹淳元年,朝廷下令將豐儲倉的公田米五十萬石撥給平糴倉,當米價上漲時,以平價出售。鹹淳二年,監察御史趙順孫上奏:“當前最緊迫的問題,就是平糴制度。在乾道年間,有些地方一石米的售價高達五六百文,孝宗皇帝得知後立即罷免了當地知府,改任賢能的官員,這正是今日應當效法的。如今米價飛漲,原因不明,市場上看到的是紙幣而非糧食。究其根本,是富人和大族故意關閉糧倉,導致米價上揚,紙幣價值下降。陛下體恤百姓艱難的飲食,下令開啓常平義倉,但數量有限,如何能惠及每一位百姓呢?希望陛下督促官員,讓他們承擔牛羊飼養和草料管理的責任;勸勉富人,讓他們不再有秦、越地區貧富懸殊的觀念。只要米價穩定,紙幣的價格就不會因此而貶值,物價也不會因此而加重。”鹹淳七年,朝廷下令將鹹淳三年以前各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以低價出售,允許地方郡縣根據實際情況不拘泥於關卡、會子或現金進行收售。
《宋史》 元·脫脫等編撰。
(注:以上是《宋史·卷三百四十一·食貨志·振恤》的內容原文翻譯)
(注:原文中部分文字存在史實交叉或斷句問題,此處以文意通順爲基礎進行翻譯,力求忠於原意。)
(此爲《宋史》中關於“振恤”制度的詳細內容翻譯,涵蓋南宋時期從紹興至鹹淳年間各地應對災荒的賑濟政策與實際措施,體現了國家在災荒時的財政安排、官吏管理、民衆救濟和制度創新等多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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