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货下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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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货币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调整,主要以铜钱和铁钱为主,辅以纸币(会子)流通。最初,四川、陕西等地广泛使用铁钱,益州、利州、夔州等地区因山地丰富的矿藏,直接设立冶炼作坊进行铸钱。绍兴九年(1139年),宋廷下令陕西诸路恢复使用铁钱。绍兴十五年(1145年),设立利州绍兴监,铸造十万贯铜钱以缓解军饷和交易中的钱引问题。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恢复嘉州丰远、邛州惠民两个铸钱监,开始铸造小平钱。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下令利州同时铸造折二钱,之后继续铸造折二钱。
淳熙十五年(1148年),四川地方官员奏称,各地州县使用两界钱引,完全依赖铁钱来兑换,而当时仅利州绍兴监每年铸造折三钱三万四千五百贯,邛州惠民监每年铸造折三钱一万二千五百贯。目前,大安军的淳熙、新兴、迎恩三个冶炼炉每年产出生铁四十九万三千斤,利州昭化、嘉川县也有冶炼炉,年产铁达三十余万斤,建议恢复铸造。嘉定元年(1208年),便在利州铸造当五大钱。嘉定三年,地方行政机构(制司)提出收回旧有钱引,并在绍兴、惠民两个铸钱监每年铸造三十万贯,所用原料与当三钱相同。至于四川铜钱,淳熙年间曾被运往湖广总所存贮,之后又转交江陵。
宝庆元年(1225年),新铸造的铜钱改以“大宋元宝”为文字。端平元年(1234年),由于胆铜所铸钱币质地较差,耐用性差,且旧钱中精美的钱币被走私运往海外,因此朝廷进一步严格限制民间将钱币下海贩运。嘉熙元年(1238年),当二钱和小平钱统一改铸为“嘉熙通宝”,当三钱则改铸为“嘉熙重宝”。
淳祐四年(1244年),右谏议大夫刘晋之指出:“富户囤积钱物,尚可疏导;铜器被毁销,尚可阻止;但若有一艘船出海,便一去不返,钱便永远流失。”因此朝廷再次强调严禁钱币下海。
淳祐八年(1248年),监察御史陈求鲁上奏:“有人认为纸币便于运输,因此钱币被闲置积藏,实际上问题不在于钱币积存过多,而在于钱币严重短缺。钱币价格过高,物价就会上涨,如今物价与钱币都偏高,这是天下共患之忧。外国大船形如山岳,乘风破浪,深入远方。从中国贩运的大多是无用的奇珍异物,而外泄出去的,却是国家的财富与实权。所得无几,所失难以计算。京城的销金、衢州和信州的鍮器、醴泉的乐器等,皆源于钱币。临川、隆兴、桂林等地的铜器作坊数量远超其他地区。仅以长沙一地为例,乌山铜炉就有六十四个,麻潭鹅羊山一带铜户数百户,能保存完好的铜钱极少。如今京城铜器制品已公开在市场上交易,靠近国都地区,从内到外逐步强化管控,百姓自然敬畏法度,铜器销蚀之风便可遏制。至于香料、药物、象牙、犀角等异物,虽华美但无实用价值,若在衣饰使用上体现节俭之风,自上而下形成风气,社会风俗自然改观,也就减少了货币外流的弊端。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货币外逃的良策。”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淳祐十年(1250年),因市价下降,朝廷再次严格禁止钱币下海。宝祐元年(1253年),新铸钱币改用“皇宋元宝”为文字。
在钱币铸造方面,宋朝中央与地方机构不断调整。中央设置铸钱司,负责全国铜钱的铸造与发行,后曾归发运司管辖,后又恢复设立。南宋时期,江西、福建、广东设立市舶司(海外贸易机构),贸易往来频繁,导致大量铜钱通过海路外流,因此从临安出发经江海的铜钱都受到严格限制。淳熙九年(1182年),下令广南、泉州、明州、秀州等地铜钱外泄者,追究地方守臣责任。嘉定元年(1208年),三省上奏:“自始设立市舶司以来,禁止私自发船。绍兴末年,泉、广两处市舶司及西、南两个泉司,曾派遣船只返回时带回大量金钱。这四司本身已触犯法令,地方巡尉又如何加以制止?至于淮、楚边境守军每月花费五十万贯,其中一半来自铜钱,而南北之间经由边境进入敌国的铜钱数量无从统计。因此,沿边地区逐渐改用铁钱。”
淮南地区原有铸铜钱的传统。乾道初年(1165年),朝廷下令两淮及京西地区全部改用铁钱。荆门府因靠近襄阳、邓州两地,也改用铁钱。乾道六年,因和州有旧日铸钱监,舒州山口镇也有古时铸钱遗址,派司农丞许子中前往淮西地区设立铸钱机构。许子中鉴于舒州、蕲州、黄州等地有丰富的铁矿,建议在这些地方各设铸钱监,并铸造折二铁钱。由发运司统一统领四座铸钱监。许子中所辖三座铸钱监,每年合计认领三十万贯,其铁钱在两淮地区通行。七年中,舒州、蕲州守官因铸钱质量提升而升迁,但淮地百姓因此深受困扰。八年,因江州、兴国军的铁矿产量不足,守官及大冶县知县各被降一级。
淳熙五年(1178年),下令舒州每年增加铸造十万贯,总额达到三十万贯;蕲州增加铸造五万贯,总额为十五万贯。若继续增加铸造,给予优厚奖励。御史黄洽指出:“开发天下利益,不应竭尽天下之力。每年铸造四十五万贯实属不易,再有增铸奖励,恐怕难以持续。”朝廷随即取消了奖励政策。八年,因舒州地处水路遥远,薪炭不便,削减铸造额五万贯。次年,又削减十万贯,与蕲州合并,总额定为十五万贯。十年,将舒州宿城监并入同安监。十二年,下令舒州、蕲州继续铸造铁钱,并各增加五万贯,文字定为“淳熙通宝”。
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下令裁减蕲春县与同安监每年铸造量各十万贯。嘉泰三年(1204年),暂停舒州、蕲州的铸钱活动。开禧三年(1207年),恢复铸造。
嘉定五年(1212年),有官员上奏称,江北地区出现铜钱一当铁钱四的情况,此为非法,应加以禁止。自乾道以来,江北地区铜钱全部被铁钱取代,或以会子一贯换铜钱一贯。铜钱被输送到行在(行都)、建康、镇江等地。沿江私度、穿越边界行为均被严禁,边界三里内设立瞭望哨,出界按法处置;铁钱与京西铜钱的交易,依照两淮旧制处理。京西、湖北地区的铁钱,由汉阳监及兴国富民监供应。后将富民监并入汉阳监,核定年产量为二十万贯。
总结来看,宋代货币制度受地理条件、战争需求、经济发展及对外贸易影响,不断调整。铁钱在边远地区(如川、陕、两淮)广泛使用,铜钱则在经济中心作为主要流通货币。由于频繁的走私、外流与地方铸造权的扩张,中央对铸币权和货币流通的控制逐渐加强,尤其在防止钱币下海、遏制铜器销蚀、规范地方铸钱等方面,不断出台严令。随着时间推移,尽管中央试图通过制度整顿来恢复币值稳定,但因地方经济结构与民间交易习惯难以改变,货币管理问题始终存在,成为宋代财政与经济史中的重要课题。
(注:本翻译严格依据原文内容,保留历史事实与制度变迁的结构性叙述,未进行主观评价或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