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二·志第一百三十五·食貨下四
凡是以鹽爲業者,其收入之厚薄,實取決於鹽商之經營效率和市場運作。在唐德宗初年,第五琦擔任鹽鐵使時,改革鹽法,劉晏繼任後,天下鹽利每年僅四十萬貫。至唐代大曆年間,鹽利增至六百餘萬貫,佔國家賦稅之半。到了元祐年間,淮鹽與解池鹽的年收入達到四百萬貫,超過了唐代全國賦稅的三分之二。至南宋紹興末年,泰州海寧縣一監所徵收的鹽稅高達六七百萬元,相當於一州之鹽利,已超過唐代全國賦稅總額。由此可見,南宋鹽利之豐富,遠超前代。
此後,南宋對鹽政的管理經歷了多次調整。宋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上奏指出,目前國家財賦中,海鹽貿易的收益佔一半,近年來稅賦未增,商賈不活躍,皆因私販之害。以淮東和兩浙鹽的產銷爲例,淮東鹽竈四百一十二所,年產量二百六十八萬三千餘石,前年兩務場銷售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入兩千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貫;兩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餘石,前年銷售兩萬二千餘袋,收入五百一十萬貫。雖然淮東鹽額多於兩浙,但鹽竈數量反多於兩浙四之三,可見兩浙的私販之害嚴重。因此建議派遣官員分別治理各路鹽務。
淳熙八年,朝廷下令停止帶賣和積鹽,認爲帶賣之名雖存,實則易生借撥弊端。淳熙十年,湖北鹽商吳傳言:國家每年從海產獲利中取三成,其中淮東佔二成。通、泰、楚地區共設買鹽場十六處,催煎場十二處,竈戶四百一十二所。紹興初年,竈戶煎鹽僅達十一籌,每籌一百斤;至淳熙初年,亭戶掌握滷水工藝,煎鹽增至二十五至三十籌,增產達一半。因此,鹽場購亭戶鹽,多以每二十至三十斤爲“浮鹽”,日購鹽一萬餘籌,浮鹽共二十萬斤,合二千籌,每籌值錢一貫八百三十文,扣除船腳二百文,實得一千六百三十文。此鹽被重新納入官府,共得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貫。此外,鹽綱在運輸中又加稱斤兩,亭戶因生活困苦而被迫私販賣鹽。若朝廷嚴格追查,返還其本錢,私販之弊便可徹底革除。於是朝廷下令退還通、泰等州鹽場欠亭戶鹽本錢一百一十萬貫。
寧宗慶元初年,朝廷下令廢除“循環鹽鈔”,改爲“正支文鈔”,與已投倉者一併理順支取順序,因循舊制中循環鈔弊大於利。開禧二年,規定新鈔一袋可搭支舊鈔一袋;若新鈔多於舊鈔,或願全用新鈔支鹽,或無舊鈔者願全購新鈔,皆可允許,以新鈔爲優先支付。嘉定二年,規定停鈔戶的鹽錢免交二成交子,改用錢會中的半額。嘉定三年,規定停止使用鈔引的戶,其舊鈔價格應提高,官會百貫以上者可按新鈔出售。自新鈔發放日起,每袋鹽鈔官會增收二十貫,三務場在鈔面加蓋“某年某月新鈔”字樣,待累計銷售超過一百萬袋後,即可免除增收。此前未支鹽鈔者,一律視爲舊鈔,限期一年內攜帶赴倉場支鹽,須貼輸官會十貫,超過期限不再使用。以上爲淮、浙鹽政的大致情況。
唐乾元初年,第五琦任鹽鐵使,改革鹽法,劉晏繼任後,天下鹽利年收入僅四十萬貫。至大曆年間,增至六百餘萬貫,佔國家賦稅總額的一半。元祐年間,淮鹽與解池鹽年收入達四百萬貫,已超過唐代全國賦稅之三分之二。至南宋紹興末年,泰州海寧一監年支鹽額達三十餘萬席,計錢六七百萬元,相當於一州之稅,遠超唐代全國賦稅總額。
寶慶二年,監察御史趙至道奏言:產鹽依賴鹽戶,而賣鹽依賴鹽商,故應體恤鹽戶,優待鹽商。慶元初年,鹽課年收入達九百九十萬貫,至寶慶元年降至七百四十九萬貫,說明鹽課減少實因鹽商無利可圖。故建議寬待商旅,減輕稅收,使慶元年鹽課之盛得以恢復。此議被採納。
紹定元年,因侍御史李知孝奏請,廢除上虞、餘姚海塗地設立鹽竈之令。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年定鹽額爲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累計虧損超過一百萬袋,民食昂貴,官民都深受其害。於是下令,三路提舉茶鹽司各設主管文字一人,專責恢復鹽額、收買散鹽,年終由尚書省評定其績效。淳祐元年,臣僚奏稱:南渡以來,國家主要依賴鹽鈔爲財政來源,紹興、淳熙年間尚能受益,自嘉定以來,二十年間鈔法時行時廢,且“浮鹽”之說難以根除,其害不可勝數。建議交由有司集議,明確哪些制度可行、哪些應廢除,使國家資源與民共享,使國力更爲昌盛。此議被採納。五年,重申嚴查私販及苛捐雜稅之禁。
寶祐元年,都省報告: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在淳祐十二年所收茶鹽等錢達一萬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十三貫,較當前新額四千萬貫增加一倍以上,應參照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之例,倍償以激勵後繼者。朝廷依議施行賞賜。四年五月,言行在務場比新額多收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二貫,本務場及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等所有相關職事人員,皆依例推賞,此後成爲慣例。十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上言:鹽課近來大幅虧損,日益嚴重,僅以真州分司而言,虧損已逾兩千餘萬貫,皆因地方長官及各軍帥趁機販鹽牟利所致。因此再次重申嚴禁私販之令。
寶祐五年,朱熠再次上言:鹽利之廣,實爲國家財富之重要來源。以蜀、廣、浙數路而言,其鹽額皆不及淮鹽的一半。原因在於:沿海斥鹵廣佈,可製鹽煎煮;蘆葦繁茂,可供燃燒。因此沿海設有亭戶、鍋戶,有正鹽、浮鹽之分。正鹽出自亭戶,歸於官府;浮鹽出自鍋戶,由商販出售,正鹽佔四分之三,浮鹽佔四分之一。端平初年,朝廷爲防止浮鹽之利散歸民間,設立十局專門收購浮鹽,按年額計,共收浮鹽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十餘年來,鹽法屢次變更,官民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正鹽,遠低於額定數額,更無暇顧及浮鹽問題。於是貪官污吏知朝廷設局收買浮鹽,乘機攫取利益;衆多竈戶聚集沙洲,每日以鹽爲生,維持生活;今商賈不得私販,朝廷亦不收購,等於切斷了其生計之源。治今之弊,唯應恢復端平舊制,收買鍋戶之浮鹽。所給鹽本價格應高於正鹽,使百姓願與官府交易。再將此鹽售予上江,所得鹽利直接上繳朝廷,一則可杜絕地方軍政官員謀利,二則可延續鍋戶謀生之本。朝廷採納此議。以上爲南宋鹽政變遷之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