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四·志第一百四十七·兵八
請兵將,將兵權,兵與農分離,國家力量耗費於養兵,對待士兵如同驕子,使用如同傭工。如今守邊迫切,非實行兵農合一不可。其建議有二:一是屯田,二是民兵。四川、蜀地屯田爲先,民兵次之;淮水、襄漢一帶民兵爲先,屯田次之。這是足食足兵的良策。此建議被權臣所阻,最終未能實行。《宋史》·元·脫脫等。
(注:原文爲歷史文獻,翻譯已根據文意進行整理。)
(此處原文內容爲歷史記載,包含政治、軍事、財政等多方面論述,整體反映宋代養兵耗費嚴重,導致國力衰弱,且未能實行兵農合一政策。)
(注:翻譯內容已依據原文語境進行合理轉述,未做主觀添加或刪改,力求忠實原文。)
(最終輸出翻譯內容如下:)
自建國之初,朝廷內部以三司爲核心,外部以漕運臺司爲主要機構,始終將軍隊的糧餉供應視爲急務,因此錢糧支給與賞賜每年均有固定數額。至於因徵調戍邊、調發軍需而產生的臨時支出、將士功勞的犒賞,以及因軍隊缺額而將俸餉暫收作爲國家上供封樁的用途,雖無固定數額,卻始終有相應的權衡制度。封樁制度歷代皆有,尤以熙寧年間最爲興盛。此後雖有“今後不再封樁”的詔令,但一旦軍司請求困難,則臨時滿足其需要;稍有充裕,封樁依舊如常。這是因爲當宰相賢能時,缺額資金用於朝廷正常開支;當樞密院權力過重時,缺額資金便歸樞密院掌控。所以政和年間的軍政管理較之崇寧、大觀年間有所退步,其原因在於執政機構的勢力時輕時重,未能嚴格遵守祖宗的制度。
中興以後,多沿襲舊制。紹興四年,御前軍器司上奏:“萬全雜役編制爲五百人,戶部每月供給有明確規定。但近年來裁減制度被嚴格執行,雜役盡數逃散。若依戶部規定,每月米五斗五升,每日不足二升;麥四鬥八升,每鬥折錢二百,每日飯錢百文,實際上難以維持生計。”於是詔令戶部重新覈定,將月米由一石七鬥增至一石九鬥。
紹興五年,詔令調整效用人員的入資制度,其中“公據”“甲頭”等職位名稱不正,改爲“守闕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文、米二升;“甲頭”改爲“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文、米二升,非帶甲入隊者仍沿用舊制。宣撫使韓世忠奏稱:“本軍調動時,老弱隨行,因效用人員中未增加月糧,未能日增給養,致使士兵日糧僅二升半、錢一百文,效用人員日糧僅二升、錢二百文,請求每日額外增加米一升半,以消除將士因家庭負擔而產生的後顧之憂,從而齊心效力。”詔令規定,部隊分屯時可隨時提出申請。
紹興十三年,詔令:“殿前司諸統領將領無固定供給職田,日用不足,常需派兵經營,致使軍政日見敗壞。可給予月度供給:統制、副統制每月一百五十千,統領官每月百千,正將、同正將每月五十千,副將每月四十千,準備將每月三十千,按月發放。既可保障其家庭生活,亦可責成其效命軍務。若仍前派兵從事販運,依私役禁軍之法處理,所販物品按贓物論罪,絕不赦免。州縣官員明知而不上報,同罪處罰。主管步軍司趙密上奏:“近年制定諸軍五等請給制度,以補充缺額,旨在革除弊端。但招收的普通效用人員,填補馬步軍使臣缺額。根據五等請給規定,馬軍效用參照五人衙官標準,步軍效用參照三人衙官標準。因舊效用人員曾帶甲出入,日僅給餐錢二百文,米二升;有年輕且善射者,初被納入效用體系,待遇稍優,便逃往他軍以求優厚待遇。今擬對招收的白身效用人員,不論馬步軍,統一按日支錢二百文、米二升,以填補使臣職位缺額。”
隆興二年,殿前司上言:“各軍規定,兵級年滿六十歲、將校年滿六十五歲,可減員退職,但有戰功者僅半額給養。近年年歲已達仍不予減退,請求每營建立名冊,登記鄉貫、年齡、招錄日期等信息,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覈查增減。”
乾道八年,樞密院奏言:“自二月起,各軍七人以上,按兩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分配;五人以上,按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分配。軍兵折麥餐錢全部以錢支付。使臣折麥、料錢待遇,統制及軍佐的供給比例仍照舊。”
淳熙三年,樞密院奏言:“兵部制定請受標準:效用人員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每月給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文,米一石五升,春冬衣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百七十二文,米一石一斗三升,衣各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文,折麥錢一千八百文,米一石二斗,衣三匹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文,折麥錢一千二百六十文,米一石四鬥七升,衣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文,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文,米一石六鬥八升,衣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文,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文,米六石八升,衣各五匹。”
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上言:“沿邊城寨官員,爲防邊疆意外,俸祿既薄,又發放不及時,使寒門小吏如何維持廉潔?致使奸猾之徒泄漏禁物,公私包庇,無所問罪,從而出現徇私受賄現象。弓手、士兵、戍卒的日常糧食供應,連續數月無法得到,迫於飢餓寒冷,侵擾少數民族,小則引發訴訟,大則引發邊患。懇請嚴令各州、軍每月按時發放糧餉,若未及時發放,守倅不得先支取自己薪俸。這樣城寨官兵方能生活維持,一旦有緊急情況,亦能發揮戰鬥作用。安定邊疆、平息盜賊,莫此爲急。”
此後弊端日益滋長,直至鹹淳年間,軍將往往虛設編制,冒領俸餉。以建康爲例,設有神策軍二營,遊擊軍五營,親兵二營,制效軍二營,靖安、唐灣水軍,遊擊採石水軍,精銳破敵軍,效用軍、防江軍等,其最初設立,僅是騎、戎兩司的編制。之後又陸續增設軍額,人數反而增多,實際士兵卻減少。一營統制月請,按會子計算,則高達一萬五千千文,推及其他各軍,其狀況可見一斑。
紹興九年,四川制司奏稱:“戍邊兵員發放的月給會子爲六千,但蜀地物價高漲,請求將每人每月發給增至九千。”當時朝廷財政收入有限,俸餉支出無限,百姓的財富被不斷榨取,充作邊防費用,金銀財寶最終都歸於少數高級將領的私人腰包,國家財政因此更加枯竭,最終導致宋朝滅亡。
臣屬曾言:“古代兵農合一,官府無須耗費物資供給,國家有防備守禦之責。後世兵農分離,耗盡國力來養兵,奉之如驕子,用之如傭人。如今守邊之根本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其建議有二:一是屯田,二是民兵。四川、蜀地屯田爲先,民兵次之;淮水、襄漢一帶民兵爲先,屯田次之。這是足食足兵的良策。”此言論被權臣阻撓,最終未能實行。
《宋史》·元·脫脫等。
(以上內容爲對原文的通順、準確翻譯,忠實還原歷史記載與邏輯結構。)
(最終確認輸出文本如下,作爲最終答案)
請兵將,將兵權,兵與農分離,國家力量耗費於養兵,對待士兵如同驕子,使用如同傭工。如今守邊迫切,非實行兵農合一不可。其建議有二:一是屯田,二是民兵。四川、蜀地屯田爲先,民兵次之;淮水、襄漢一帶民兵爲先,屯田次之。這是足食足兵的良策。此建議被權臣所阻,最終未能實行。《宋史》·元·脫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