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二百一·志第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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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自太祖以來,三年一次在郊外舉行祭祀大典,便隨之大赦天下,這是既定製度。世人常言“三年一赦”,實則在古代並無此例。景祐年間,有諫官指出:“夏商周三代歲歲祭祀圜丘,從未輕易赦免。自唐朝以來,因戰亂頻仍,祭祀禮制不常舉行,遂以大赦掃除混亂,洗清冤獄。然而,對有罪者寬赦,未必使其悔過自新;對受害者寬容,未必能消除怨恨。若不能自新,反而會滋長惡行;若不能釋怨,便會後悔行善。一次赦令反而使百姓悔善而生惡念,這正是政教之大患。建議廢除三年一赦之制,使善良百姓感到恩惠,惡人知悉禁戒。有人認爲不可完全廢除,建議在祭祀前三日,對罪犯進行審理,對有過失者予以寬赦,州縣也應依此執行。”奏疏上達後,朝廷重視此事,頒佈詔令:“罪行嚴重的犯人,不得因一次赦免而免除其罪。”然而終究未實行。
太宗曾因郊祀禮儀而議及赦免之事,當時有人秦再恩上書,懇請不要赦免,引用諸葛亮輔佐劉備數十載始終不赦之例,太宗因此懷疑。時任輔臣趙普回答說:“凡郊祀時舉行赦免,是國家的常例,體現仁德如天,如果像劉備那樣僅一方之主,臣下不敢效法。”太宗認爲此言恰當,遂決定赦免。
太祖將舉行南郊祭祀前,曾下詔:“兩京及各地,自十月之後犯有強盜、盜竊者,不得參與本次赦免。各地方長官應予以通告,百姓不可冒犯法令。”此後每逢祭祀,必先申明此詔。天聖五年,馬亮指出:“朝廷雖有此詔,但法官判決案件卻稱‘此屬赦免範圍’,輕易寬貸,有違詔令旨意。”於是朝廷下詔:“凡已知規定而仍犯劫盜、官員受賄者,不得上奏,應依法論處。”天聖七年春,京城連日大雨,持續月餘。仁宗對輔政大臣說:“這難道不是政令未合天心嗎?”又說:“當初,死刑案件需上報復審,州縣上報三次,京城五次,可見對人命之重如此重視。應告誡各級官吏,判決案件、議定罪罰時,不可冤枉濫刑。”又說:“赦免不宜頻繁,若不赦,便無以順應天道。”於是下令赦免天下。
仁宗在位時間長久,明察人情,尤其厭惡揭發他人隱私之事,因此當時士大夫大多習於寬厚。後來一些小人乘機祕密上書,揭發他人過失,好事之人也相互響應,甚至追究赦免前的舊事。翰林學士張方平、御史呂誨上奏建議,於是下詔:“古代治世,君臣同心,上下和諧,無激烈揭發之風,何其德行之盛!朕深爲嚮往。願與公卿大夫共同實踐此道,但教化未至,世風日薄。近年來,內外官員多上書揭發他人過失,誇大難以證實的罪行,有的借公言之名,實爲私怨之動,詆譭中傷,陷害善良。又在赦免令下達後,仍舉發赦前之事,這顯然違背赦令本意——即以寬大爲懷,使天下人心悔過自新。今後凡有人揭發他人罪行、提及赦前事者,應予以審問。至於言官,應以大體爲重,除非與朝政有關,其他小過細故,不必追究。”
神宗即位後,再次下詔:“赦免是國家重大恩典,目的在於消除過錯,使人悔過自新,故聖王極爲重視。如今內外官員多以赦前之事挖掘罪名,製造訴訟,一旦有差錯便心生不安,根本違背仁厚之心,使朝廷的政令不爲天下所信。所有言事、監察官員,不得再以赦前之事檢舉彈劾,所奏事項須報請旨意,否則按違制論罪。御史臺如發現此類行爲,可自行彈劾;法寺若有此類奏報,亦可提出反駁上報。”知諫院司馬光上奏說:“監察官員因赦前之事引發訴訟,禁止此行爲實屬大善。但言事官員性質不同。因爲御史職責在於稽察百官,揭露隱藏之弊,奸邪之狀並非一日形成。國家一向崇尚寬厚,多次下赦令,甚至一年之中多次赦免,若赦前之事一律不得言說,則可言之事幾乎爲零。萬一有奸邪之臣被誤任,朝廷不知,御史欲言則違背今日之令,若不言則陛下如何得知?臣恐因此言者得以自保,奸邪得以肆意妄爲。此乃臣子之大幸,非國家之長遠之利。請求撤銷前詔,刪去‘言事’二字。”司馬光反覆上書,神宗告知他“言官常以赦前事誣陷他人”,司馬光回應:“若所言屬實,確實應予聞知;若不屬實,依法懲罰言者。”神宗遂命司馬光將詔書送至中書省。
熙寧七年三月,因發生旱災,皇帝欲降赦。當時已兩次赦免,王安石認爲:“旱災乃天道警示,應以六事自省,如‘政事不節’。若一年三次赦免,便是政事不節,非以弭災之道也。”於是停止赦令。熙寧八年,編定《廢免人敘格》,規定常規赦免時,郡縣官員依據此格升遷,每三年一期,即便未滿期而遇特別赦令,亦按此期升遷。
元祐元年,門下省上奏:“官員因職守怠慢而被罷官,雖已離職仍可論罪,但赦免乃國家大恩,使百姓重新開始,即使是劫盜殺人之類重罪,亦可獲得寬宥,豈能因一事過失而終身負罪?現刑部所修條例中,將‘罷官’、‘赦免後復原’等條文刪除,請求重新修訂。”
徽宗在位二十五年,共舉行大赦二十四次,曲赦十四次,德音(恩賞)三十七次。南渡之後,紹熙年間一年竟達四次大赦,可見刑政紊亂,恩賞過於氾濫。
自宋太祖以來,三年一次的郊祭便有赦免,此爲常制。有人認爲“三年一赦”在古代並無先例。景祐年間,諫官認爲:“夏商周三代每歲祭祀圜丘,從未輕易赦免。自唐以後,因戰亂頻繁,祭祀禮制中斷,遂以大赦清理積弊。但寬赦有罪者,未必能自新;寬容受害者,未必能消除怨恨。若不能自新,便將重新作惡;若不能釋怨,便可能悔恨行善。一次赦令反而使百姓悔善而作惡,這是政治教化的大弊病。建議廢除三年一赦之制,使善良百姓得享恩惠,惡人知止守法。或認爲不可全廢,可命有關機構,在祭祀前三日審理罪犯,有過失者予以赦免,州縣亦須遵照執行。”此建議呈上後,朝廷高度重視,下詔:“罪行嚴重的罪犯,不得以一次赦免而免除。”然此詔亦未曾施行。
(全文翻譯完畢)
注:原文出自《宋史·刑法志》,經整理、翻譯,保留原意,力求準確、通順,符合宋代法制史實。翻譯內容以白話文呈現,便於理解,不添加主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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