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七十四·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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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您提供的文本是《宋史》中關於廖剛、李迨、趙開等人的傳記原文。由於篇幅較長,且內容爲歷史人物傳記,直接翻譯需保持史實性和文言文風格轉化。以下爲該段文字的中文白話翻譯,符合史傳體例,力求準確、通順:)
廖剛出任侍郎後,因直言進諫,受到皇上賞識。他上奏說:“朝廷應當以安邦定國爲重,不宜因寵信而輕信讒言,若不及時糾正,必釀禍患。”於是勸阻皇上任用親信寵臣,主張朝廷應重用德高望重、有才能的人。後來朝廷重用賢士,恢復了被罷免的德高望重之士,這正是廖剛的建議所致。
李迨在任期間,清廉勤勉,精於財政管理,善於調配賦稅。他建議將財賦歸於三司統一管理,避免各地方自行設法聚斂,以減少官吏侵吞和弊端。在四川任職時,他力主裁減各項苛稅,如廢除上供綱布十萬匹的額外賦額,減少綿州下戶對利州水腳錢的負擔,削減蒲江六井鹽額中不合理的增項,將其列明爲“鼠尾賬”,公開向鄉民說明每年應繳納的折科數額,杜絕地方胥吏隱匿、轉嫁賦稅的現象。
他進一步指出:“財源應當集中統一,祖宗之制,天下財賦全部歸入三司,各道的利源則歸屬漕司,因此行政效率高,無牽制阻礙。如今撤銷統一管理,將財賦分散於諸道,導致財利混亂,官吏從中牟利,弊端叢生。”他具體指出榷茶、買馬等五項弊端:一是黎州買馬,嘉祐年間額定僅兩千一百餘匹,自設立茶務以來,年額增至四千,卻仍不足以供軍需,且耗費大量衣糧,是第一害;二是過去以銀絹換取馬匹,價格有定,如今地方官吏藉機貪圖私利,不按時交貨,用空券供應夷人,導致夷人怨恨,易生邊患,是第二害;三是設立茶務之初,曾向轉運司借五十萬緡,向常平司借二十萬緡,至今六十年,當初所借從未償還,而每年借款仍維持原數,是第三害;四是茶務初設時,曾預先給茶戶提供本錢,後又在額外額度中增加“和買”,甚至用預借的錢充抵和買,致使茶戶破產,官府所購茶量逐年上升,茶質混雜,官茶無法食用,私販盛行,官府無法禁止,是第四害;五是和平時期,蜀地的茶葉流入關中者達十分之八九,尚且積壓難售,如今關中、隴右地區遭戰火破壞,仍死守舊額,毫無用處,茶兵官吏坐等領取衣糧,又向州縣攤派,是第五害。他建議恢復嘉祐年間的制度,全面廢除榷茶,由轉運司負責買馬,五害即可消除,邊患亦可避免。若認爲榷茶難以立即廢除,也應將其歸還轉運司,大幅削減額定產量,降低茶價,以解茶戶之困、惠利茶商,如此則私販自然衰減,盜賊得以消滅,官府本錢可常存,利息自可自足。
朝廷採納了他的意見,任命他爲“都大提舉川、陝茶馬司”掌管茶馬事務。於是徹底改革茶馬制度,廢除官買官賣,改爲由茶商憑“茶引”與茶戶自由交易。將成都舊有的買賣茶場改爲“合同場”,設立“買引所”,並在合同場設立茶市,交易必須經由市集,茶引與茶品必須相隨。茶戶每十戶或十五戶組成一保,登記茶鋪姓名,互相監督,防止私下販售。每斤茶引之價,春季爲錢七拾,夏季爲五十,原有市場“頭子錢”照舊。茶品經過每斤徵收一錢,停留時徵收一錢半。合同場監官僅負責驗引、稱重、封存、發放,不得干預茶商與茶戶的交易。
舊制規定,買馬三千匹可升官一階,但往往只按數量計算,導致出現一任官職升了好幾級的現象。廖剛上奏建議:“賞功必須以馬匹實際到達京城並被接收的數量爲依據,若有馬匹死於途中,應根據情況降階或處罰。”到建炎四年冬,茶引帶來的利息達到一百七十餘萬緡,買馬數量突破二萬匹。
張浚任樞密院宣撫使,素來知道廖剛擅長理財,便特批任命他爲宣撫處置司隨軍轉運使,專門負責四川地區的財政事務。廖剛見張浚,說道:“蜀地百姓早已殫盡民力,每一分都不能再增加,只有榷貨略有盈餘,卻被貪官猾吏據爲己有,互相隱瞞。若不痛下決心,果斷推行,便無法救一時之急。”張浚志在收復失地,完全信任廖剛,於是大興改革,從成都開始改革酒類專賣制度。首先廢除公使所經營的酒坊買賣,拆除原有隔槽,設立官辦酒坊,曲與釀酒工具均由官府購買,允許釀戶用米向官府交售,每石米交三千錢,加上頭項雜費共二十二錢。釀酒數量多少僅以錢數爲準,不限定數量。第二年,這項制度推廣至四路地區。又仿成都府做法,在秦州設立“錢引務”,在興州鑄錢,官府出售銀絹,允許百姓用“錢引”或銅錢購買。凡百姓應交納的錢,均可使用錢引抵繳,官府支出亦可同樣處理。民衆私下使用錢引進行交易,每千錢至五百錢可按需提高價格,但不得降價。制度推行後,百姓認爲便利,普遍接受。起初錢引流通數量僅爲二百五十萬,至後來增至四千一百九十餘萬,百姓並不反感,價格也未下跌。
一次,宣撫司查獲僞製茶引三十萬張,盜賊五十人,張浚欲依律處以死刑。廖剛勸告張浚:“您錯了。如果僞造茶引,加蓋宣撫使印章即爲真實之引。只需將盜賊黥面,使其負責造假,您便當日獲得三十萬之利,卻使五十人白白送死,得不償失。”張浚採納建議,全部照辦。
後來又改變鹽法,仿照大觀年間東南、東北鹽鈔制度,設立“合同場鹽市”,與茶法大體相似。每斤鹽引繳納二十五錢,地方稅附加等共九錢四分,過境每斤徵收七分,停留時徵收一錢五分,若用錢引抵繳,還需額外繳納稱提勘合錢共六十錢。初行改革,百姓怨聲載道,後廖剛再次提出更正鹽法,言官便上奏說此舉不便,請求廢除,以安定百姓,又稱:“如認爲大臣提議必須重新制定製度,請求下詔與張浚會商。”朝廷將此奏章示於張浚,張浚不予更改。
當時張浚肩負重任,正在秦川部署軍隊,計劃收復兩河地區,每月犒賞、旬時發餉,耗費巨大,全部由廖剛負責籌措。廖剛精通財政,精於算計,謀劃周密,即使支出巨大,仍能保持盈餘。
吳玠擔任四川宣撫副使,專治軍事防禦,對財政盈虧毫不關心,只按軍需時間要求,急促撥款,與廖剛策略完全不同。吳玠多次因軍餉不足向朝廷申訴,廖剛也自請年老體衰,請求離職。朝廷未批准,於是特設“四川安撫制置大使”一職,任命席益擔任,席益原爲執政大臣,朝廷命其地位高於宣撫司,朝中輿論擔憂不穩,於是又命張浚親赴荊襄、川陝視察軍務。
六年,撤銷綿州宣撫司,吳玠仍由宣撫司統兵,軍馬由他調撥,錢物則由廖剛負責收取。不久,朝廷升任廖剛爲徽猷閣待制,加授吳玠兩個鎮守節度使銜。又下詔規定,都轉運使不應與四路漕臣同列銜,成都、潼川兩路漕臣因未能按時完成軍費供應,各被降職兩等。朝廷藉此意在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促使各司儘快籌措軍餉。但廖剛與席益矛盾加劇,上疏請求將原宣撫司年計軍需任務,不得允許其他機構分攤使用。又指出宣撫司截取都漕運司款項,私自從果州、閬州購糧,屬不合規之處。又指出軍需供應不及時,引發諸多問題。朝廷雖未立即採納,但此事反映其財政管理的複雜性和爭議性。
綜上所述,廖剛、李迨、趙開等人皆以清廉、勤政、精於財政著稱,其改革舉措在當時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雖部分措施引發爭議,但爲後世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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