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四·志第二十五·兵
設置左右親衛、左右衛、左右羽林、左右龍武、左右神武等軍,由皇帝親自統率,負責宮廷警衛。另設左、右龍武軍,其將領由皇帝親自任命,負責宮廷宿衛;設立親衛、監衛、屯衛、宿衛等軍,按軍務需要分別設置,負責宮城外圍防務。各軍設長官一名,分別設都指揮使、指揮使、總管、副總管、指揮、千戶、百戶、總旗、分旗等官職,按編制分屬所屬。
每軍各設副官一名負責調度,總管負責統轄諸軍,副總管協助總管處理事務。凡設軍職者,均要經過朝廷正式任命,不得擅自設置。所有軍職人員都應接受嚴格的考覈與選拔,不得任用庸劣之才。凡軍中官吏,須按等級領取俸祿,其品級、俸祿、職事均應明確記載於冊,不得隨意變更。
設置親衛軍及左右龍武、左右羽林軍,作爲宮廷禁軍,由皇帝親信統率,負責宮廷安全。凡宮廷警衛所需之馬匹、糧草,由朝廷統一供應,不得擅自動用。所有軍役人員,不論出身,皆須嚴格訓練,以備不時之需。每月舉行一次軍事演習,以檢驗軍備狀況與士卒能力。凡軍中將士,如有戰功者,應給予獎賞,以激勵士氣。
凡邊防軍士,按季節、地方不同,給予相應的供給。如邊地戍兵,每月發給錢五十貫、絹十匹;軍匠上等者發錢五十貫、絹五匹,中等者五十貫、絹四匹,下等者四十貫、絹四匹;黃河堤岸修護兵發錢三十貫、絹五匹;溝渠、水手等處士兵發錢二十貫、絹二匹;普通士兵發錢十貫、絹一匹。各軍指揮使及黃河、沁河堤岸修護軍指揮使,每月發錢粟七貫石、絹六匹;軍使每月發錢粟六貫石、絹六匹;什將每月發錢二貫、粟三石,春衣錢五貫、秋衣錢十貫;押官每月發錢一貫五百文、粟二石,春衣錢五貫、秋衣錢七貫。
牢城兵及普通士兵每月發錢八百文、粟二石,春衣錢四貫、秋衣錢六貫。邊地戍兵待遇與射糧軍同。河南、陝西、山東各路統軍司所轄鎮防甲軍、馬軍,猛安每月發錢八貫、米五石二斗、絹八匹、馬六匹芻糧;謀克發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匹、馬五匹芻糧;蒲輦發錢四貫、米一石七鬥、絹五匹、馬四匹芻糧;正軍發錢二貫、米一石五斗、絹四匹、綿十五兩、馬兩匹芻糧;阿里喜發錢一貫五百文、米七鬥、絹三匹、綿十兩。步軍中猛安馬二匹、謀克馬一匹,每月各給芻一束、粟五升,春秋時節如野外有青草,即以青草飼養馬匹,不再額外供給。凡猛安所轄馬匹,每年當差者爲七十二匹,四時皆有供應。
制定河南、山東、河東各路每年五月,陝西各路每年六月,爲發給軍餉時間。鎮防軍補充購買馬匹之費用,河南路正軍每匹五百文,阿里喜隨色人每匹三百文;陝西、山東路正軍每匹三百文,阿里喜隨色人每匹二百文。屯田兵及邊防駐屯兵,猛安每月發錢六貫、米一石八斗、馬五匹芻糧;謀克發錢四貫、米一石二斗、馬三匹芻糧;蒲輦發錢二貫、米六鬥、馬二匹芻糧;正軍發錢一貫五百文、米四鬥、馬一匹芻糧;阿里喜隨色人發錢一貫、米四鬥、馬一匹芻糧。德順軍指揮使每月發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匹、馬三匹芻糧;軍使什將每月發錢四貫、米一石七鬥、絹五匹、馬兩匹芻糧;長行每月發錢二貫、米一石五斗、絹四匹、綿十五兩、馬一匹芻糧;奚軍謀克每月發錢一貫五百文、米一石五斗、春秋各一匹綢絹,馬三匹芻糧;蒲輦每月發錢一貫、米二石七鬥、春秋各一匹綢絹,馬二匹芻糧;長行每月發錢一貫、米一石八斗、春秋各一匹綢絹,馬一匹芻糧。北邊臨潢等地永駐軍,千戶每月發錢八貫、米五石二斗、絹八匹、馬六匹芻糧,步兵馬兩匹、地五頃;謀克每月發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匹、馬五匹芻糧,地四頃;蒲輦每月發錢四貫、米一石七鬥、絹五匹、馬四匹芻糧,地三頃;正軍每月發錢二貫、米一石四鬥五升、絹四匹、綿十五兩、馬兩匹芻糧,地二頃;阿里喜每月發錢一貫五百文、米七鬥、絹三匹、綿十兩,地一頃;旗鼓司人員及阿里喜人員待遇相同;交替軍每月發錢二貫、米四鬥,阿里喜人員每月發錢一貫五百文、米四鬥。
上番漢軍,千戶每月發錢三貫、米四石、絹八匹、馬四匹芻糧;謀克每月發錢二貫五百文、米一石、絹六匹、馬二匹芻糧;正軍每月發錢二貫、米九鬥五升、絹四匹。上京路永駐軍所授官職,千戶每月發錢十五貫石、絹十匹、綿二十兩、馬三匹芻糧;謀克每月發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匹、馬二匹芻糧;正軍每月發錢二貫五百文、米一石二斗、絹四匹、綿十五兩、馬一匹芻糧;阿里喜隨色人每月發錢二貫、米一石二斗、絹四匹、綿十五兩。北邊永駐軍每月發補買馬錢四百文,隨色人三百文。
貞祐三年,因軍前委任差役及掌管糧餉、職務等,存在無實際職事之員、虛授之職者,已有俸給,且與無職事者同樣領取糧餉,時人建議減少人員,減少糧餉發放,待出征時再全額髮放。興定二年,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上言:“一軍服役,全家享受廩糧,是爲感召士心,使其爲國盡力。至於無軍之家,又無男丁,其妻女仍領取糧餉,何謂哉?”興定五年,京南行三司官石抹斡魯上言:“京南、東、西三路現存屯軍戶,老幼達四十萬人,每年耗費糧米百餘萬石,皆爲坐食民租,實屬不善之策。”此事見於《田制》。屯田兵如被派去差役,每日發錢一百五十文。看管孝寧宮人者,每月各發米五斗、柴一車、春秋粗布一段、秋絹二匹、綿十五兩。黃院子年滿者,從其原請錢糧中,按三分之一發給一貫石作爲養老之用。
在邊疆、要地及駐防軍中,設立各類軍職,其編制、糧餉、賞罰皆須明確,並由中央統一管理。所有軍職人員,無論職務高低,均須按規訓練,定期考覈,依功行賞,以維持軍紀和戰鬥力。邊防軍的馬匹、糧草、薪餉、衣物等必須由中央統一調配,不得私用或挪用。凡軍中人員若有不法行爲,均應依法懲處。所有軍務,從上至下均需有明確命令和記錄,以確保軍政高效運行。軍中各級官員及士兵,每年依據政令更新,進行考覈與獎懲,以激勵忠勇之士,杜絕懈怠與腐敗。
對年老或功高位重的軍職人員,依其資歷與軍功給予適當優待。如千戶、謀克等,凡任職滿十年者,給賞銀五十兩、絹三十匹;不滿十年者,依謀克標準發放。蒲輦十年以上,賞銀三十兩、絹二十匹;不滿十年者,銀二十兩、絹十五匹。步兵正軍、阿里喜等,發銀與絹均依規定標準。凡戰功顯著者,給予額外獎賞,重賞者可晉升職級。若軍中出現重大事故,相關官員須負相應責任,不得推諉。所有軍籍檔案須完整保存,以備日後查覈。
凡軍中人員,應嚴格遵守軍規,不得擅離崗位、私藏武器或從事非軍務活動。軍士應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與戰鬥能力,接受定期軍事訓練。各級將領須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不得貪污公款或營私舞弊。軍中事務均應公開透明,重大決策須經上級批准,不得擅自決定。所有軍餉、糧草、裝備的發放均須有明確依據,不得隨意更改或虛報。
凡新增或調整軍職,須由中央正式批准,不得私下設置。軍政運行應以穩定、高效爲原則,確保邊疆安全、宮廷安寧、國家穩定。凡軍中人員,若表現優異,可升遷至更高職務;若表現不佳,應予以降職或罷免。所有軍職人員的升降、獎懲,均須由中央統一決定,確保軍制公正、合理。
所有軍務活動,不論大小,均應記錄在案,以備覈查,並定期上報朝廷。軍中糧草、軍需、裝備等應定期覈查,確保物資充足、質量合格。凡發現軍中物資浪費、管理不善等問題,立即進行整頓,責任到人。軍中各營、各哨、各隊應設立明確的職責劃分,形成高效協同體系。
所有軍職人員應定期接受政訓與紀律教育,提高其政治覺悟與責任意識。軍中設立監察機構,隨時監督軍紀與政令執行情況,防止腐敗與失職。重大軍事行動前,須進行周密部署與演練,確保行動有序、安全、有效。軍隊在執行任務時,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與紀律,不得侵犯百姓利益或破壞地方秩序。
總之,軍隊的設置、管理、訓練、賞罰、監督、後勤等,皆應以國家利益爲最高目標,確保軍隊忠誠、有效、穩定,爲國家提供可靠安全保障。所有軍務,必須依法依規進行,任何越權或違法行爲,一經查實,即予嚴懲。
以上是關於軍隊設置、管理、訓練、賞罰、監督等方面的制度規定,旨在確保軍隊的戰鬥力、紀律性與穩定性,以維護國家統一與安全。所有軍職人員,須嚴格遵守此制度,並自覺接受監督與考覈。朝廷將定期審查各軍政運行情況,及時調整政策與措施,以適應國家實際需求,保障邊防安全與內政穩定。
(注:此爲模擬製度,非實際歷史制度,旨在展示軍隊管理的邏輯結構與規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