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七·志第二十八·食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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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您提供的文本为辽金时期关于赋税制度的原始记载,内容涉及赋税政策、征税标准、民众负担、官僚弊端等,属于历史文献。根据要求,我将仅提供其现代汉语翻译,不加其他说明或评论。)
翻译如下:
赋税制度
即牛具税,是猛安谋克部女真户所缴纳的税赋。其规定为:每三头耕牛组成一套农具,按民户二十五口授田四顷四亩,每年需缴纳粟约一石;官府与民间占用的田地不得超过四十套。天会三年,太宗因年景丰饶,官府无粮食储备,难以应付饥荒,下令每一套农具缴纳一石粟,每名谋克都负责设立一个粮仓存储。天会四年,下诏规定内地各路,每套耕牛缴纳五斗粟,作为定例。
世宗大定元年,下令对未迁移的猛安,征收牛具税的粟粮,由谋克负责监督粮仓,若出现亏欠则追究其责任。大定十二年,尚书省上奏:“唐古部的百姓原先与猛安谋克一起确定税额,后来改为与州县一样按田亩征税,认为负担较重。”于是恢复旧制。大定二十年,规定功授世袭谋克,允许其亲属随行,若应得土地,九套以下全部拨给,十套以上四十套以下者,则从官豪家中划拨六套土地给予。大定二十一,世宗对宰相说:“以前一年收获可支撑三年,如今听说山西丰收,收成可支三年。此处土地一年收获无法支撑半年,加上牛具税,每头牛只令缴纳三斗粟,又有很多拖欠未纳,这都是由于隐瞒、隐匿所致,应令所有户实在缴纳。”大定二十三年,有关部门上奏此事,世宗对左丞完颜襄说:“你们家原先只有七套,现在规定为四十套,我最初下令你们商议,你们都不愿意,显然是各顾私利。以后规定以二十五口为限,计算一套牛具。”七月,尚书省再次上奏此事项,世宗担心户籍记录久远,贫富差异明显,猛安谋克多为年轻士兵,不熟悉政事,一旦军事需要,依据户籍征税必定不公。于是下令查验核实,重新核定各户的户口、家产数量。上报了上京二十二路的情况。八月,尚书省上奏,完成对猛安谋克户数、田亩、牛具数量的核定。猛安共二百二十个,谋克共一千八百七十八个,总户数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人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其中正户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人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耕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余,牛具三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城的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户,人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其中正户九百八十二户,奴婢人口二万七千八百八,耕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有余,牛具三百四十套。迭剌部、唐古部五部,共户五千五百八十五,人口一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其中正户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人口一万八千八百一十,耕地四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套。此后二十六年,尚书省奏请统一征收牛具税粟,世宗说:“累积压了五年,一次全部征收,百姓如何承受?应令百姓逐年缴纳。受灾的免除征收,借贷的待到丰收年份再偿还。”
(注:以上为原文的现代汉语翻译,内容忠实原文,未作增删或主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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