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八·志第二十九·食貨三
制定鈔法屢次變更,隨出隨壞。製紙所用的桑皮和舊紙皆取自民間,到這時更加難以獲取,於是下令按價格徵繳,只徵收“寶券”和“通寶”,稱之爲“桑皮舊紙錢”。聲稱這樣可以免除百姓運輸的勞苦,節省工物消耗。高汝礪說:“河南征收賦稅繁重,租稅是舊日的三倍,僅勉強夠用,如此之重。今年五月,省部因歲收“通寶”不能滿足開支,於是徵調民間桑皮舊紙鈔七千萬貫以補充,更爲過分。又因爲“通寶”稍有滯緩,又增加了兩倍。河南農戶佔三分之二,今年租稅徵收尚未足夠,又要增加征斂,百姓若不賣出糧食來繳納租稅,便只能賣出自己食用的糧食,除此之外又將如何獲取?如今最緊急而缺乏的是草料糧食,出自民間且數量有限。可以暫緩而容易處理的是鈔票,出自國家且可變更。若國家自身使用的鈔票,卻強加給百姓,又將如何?過去大鈔滯銷便改爲小鈔,小鈔弊端又改爲“寶券”,寶券不能流通又改爲“通寶”,制度變更全在國家,還何必煩擾百姓呢?百姓已經竭盡全力供養軍需而仍不足,又按人口、稅收、物品、生產等項目加重征斂,如此剝削,一旦百姓無法承受,便會逃亡田地,軍糧供應也無法保障,這便是軍儲與鈔法兩度失敗。臣並非對鈔法毫不關心,也並非故意與省部相違,只是覺得鈔法滯銷物價上漲的危害較輕,百姓逃亡、軍糧不足的危害卻遠爲嚴重而已。”當時朝廷未能採納。
三年十月,省部上奏:“過去因貨幣短缺、錢幣貶值,犯法者按錢幣計算處罰過重,因此改爲以白銀爲標準,每兩摺合錢幣二貫。如有犯“通寶”之罪者,直接以通寶論罪,如因兵役調動而接受通寶三十貫者,已處死罪,按當時白銀價格折算,僅相當於四百多貫錢幣,則應杖打。輕重之間差距如此懸殊。”於是下令:犯法者按當時白銀價格論罪。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復亨說:“近來的規定,犯“通寶”之罪者一律按物價折算白銀定罪,每兩摺合錢幣二貫,而本應贖銅的罪犯,只能繳納通寶或現錢,也請求改按上述標準繳銀,既能懲治奸惡,又可補充國庫。”朝廷下詔省部商議,最終決定:對犯公事失誤者,只徵收通寶現錢;對故意犯法者,按白銀繳納。
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說:“錢幣作爲流通之物,貴在流通而不可堵塞。積聚於官府而不發放,則損害百姓;分散於百姓而不徵收,則國家財政缺乏。只有根據多寡輕重與物產相協調,才能實現平衡。大定年間,民間錢幣充足而鈔票稀少,因此錢幣價值較高且流通容易。自軍事興起以來,官府錢幣極少,百姓手中也極少,軍旅調度全依靠鈔票,每日出動數量以萬計,充斥市肆,怎能不貶值呢?不如解除限制,允許百姓自行採銅鑄錢,官府則制定標準模具,劣質或不符合標準的錢幣由百姓不得使用,如此錢幣必然日益增多,鈔票可減少發行,減少發行則價值提高,流通更便利。如今錢幣越出越多,百姓日益輕視,官府想要抬高其價值卻無從下手,最終只能根據官員俸祿、百姓財產來征斂,終究無法增加其價值,竟不知缺乏錢幣的弊端。我認爲應當允許百姓鑄錢,對需徵收鈔票者也允許用白銀繳納。百姓於是以白銀鑄造錢幣,分爲不同等級,文字爲“興定元寶”,確定其價值,專用於軍賞,這也是緩解弊病的一種方法。”朝廷未採納。
五年閏十二月,宰臣上奏:“過去‘寶券’已弊壞,於是造‘貞祐通寶’以救急,至今五年,其弊又復如‘寶券’末期一般。當初,通寶四貫摺合白銀一兩,如今已增至八百餘貫。應當再次改制,造‘興定寶泉’,實行子母相權,與通寶並行,每貫摺合通寶四百貫,以二貫摺合白銀一兩,隨地設立倉庫,允許百姓用通寶換取。縣官如能促使百姓流通者,可升官一級、升職一級;若有姑息致使流通受阻者,則予以降職處分。州府官需依據所屬縣、司的實際情況定罪賞,由監察御史及各路巡按官員監督,如有違法失職、未及時糾舉者,監察御史降職,巡按官員受罰;集體胡亂議論、難以實行者,徒刑兩年;告發和抓捕者賞銀三百貫。”元光元年二月,開始實行此法。二年五月,再次改制,每貫摺合通寶五十貫,又以絲綢印製“元光珍貨”,與銀鈔及其他鈔票同時流通。實行不久,白銀價格日升,寶泉日降,百姓只以白銀定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乎無人使用,於是規定:白銀一兩不得超過寶泉三百貫,凡物值白銀三兩以下者,不得使用白銀,三兩以上者按三分比例,一分用白銀,二分用寶泉及珍貨、重寶。在京城及州郡設置平準務,以寶泉與白銀互換,私自交易或違法行爲,根據舉報或抓捕情況給予獎懲。此法令公佈後,市肆白天關閉,商旅不得出行,朝廷對此深感憂慮,於是廢除市易中使用白銀及銀與寶泉私自交換的規則。然而名義上有使用限制,實際上無法落實,官府雖知,也無力控制。義宗正大年間,民間僅以白銀交易。天興二年十月,在蔡州印製“天興寶會”,分爲一錢至四錢四等,與現行白銀流通,不到幾個月國家即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