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十五·志第三十六·百官一
四品以下文官,以散職爲名,不設定職。品級在四品至從七品之間的文官,在任後由尚書省、禮部、戶部、兵部、刑部、工部、翰林院、太常寺、國史院等機構分別考覈任用。若其職務在四品以上,並由中央機構直接指揮,則稱爲“專官”;若由地方機構任用者,稱爲“地方官”。在任職過程中,若因過失或政績不佳,被降職或革職者,稱“罷官”,若因功績突出而升遷,稱“加官”。
四品以下文官若有政績優異者,可由朝廷特別提拔,稱爲“特擢”;若因犯重大過失而被罷免,稱爲“黜革”。凡在地方任職的文官,其品級由所屬地方長官(如知州、通判)根據實際表現評定,並定期上報中央由尚書省複覈。若屬中央機構所屬,其品級由尚書省、禮部、戶部等中央部門直接審覈。
四品文官以下,若屬中央機構,其任命一般由尚書省或禮部提出建議,由皇帝最終決定。若屬地方機構,則由地方長官推薦,中央審覈後任命。凡文官升遷,皆須經過“考滿”考覈——即任職滿一定期限後,由本部門或上級機構進行全面考覈評定。考覈分爲“優”“中”“劣”三等,評定爲“優”者可升遷,爲“劣”者則降職或罷官。
三品以上官員,其任命、升遷、罷免均由中央直接決定,不經過地方。四品至從七品文官,若屬中央機構,則由中央主管部門(如尚書省、禮部等)考覈任命;若屬地方機構,則由地方長官提名,中央審覈後任命。
文官的官職與品級關係明確,如品級爲四品者,其職秩爲“從四品”,爲正式官職;如品級爲五品,爲“正五品”,亦爲正式官職,但通常低於正四品。品級越高,權力越大,責任也越重。文官的任用注重德才兼備,強調資歷、政績與品行。
凡文官在任職期間,若因不稱職、失職、貪污、舞弊等行爲被查實,將被降職或罷官,情節嚴重者甚至依法懲處。若表現優異、政績顯著,可升遷一級或若干級。升遷時,需經過“保舉”“考滿”“察訪”等程序,最終由皇帝決定。
文官在任期間,須遵守朝廷法度、官制、禮儀,不得越權行事。若發現下屬官員有違法亂紀行爲,須及時上報,由上級或監察機構進行查處。
文官的品級制度,自正一品至從九品,共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正品爲高級官員,從品爲中級官員,品級越低,權力與待遇越有限。
文官在任職期間,必須定期向所屬上級機關報告工作進展,接受考覈,若連續考覈不稱職,將被降職或罷免。凡有重大政績或功勳者,可由皇帝特旨提拔。凡文官升遷,均須在尚書省或禮部備案。
文官的品級,依據其職責、經歷、功績綜合評定。如從事地方治理、軍事、財政等工作的文官,需具備相應能力與資歷,方可晉升。凡有特殊才能或建功立業者,可破格提拔。
文官的任用、升遷、罷免,皆需符合國法與朝制,不得隨意更改。若有違反者,將依律懲處,以整肅官場風氣。
文官在任期間,須恪盡職守,不得營私舞弊,不得濫用職權。凡有貪污、瀆職、受賄等行爲,一經查實,立即罷官,依法懲處。
文官在任職期間,需定期參加朝廷舉行的朝會與典禮,以示忠誠與職責。若無故缺席,或行爲失當,將受到處罰。
文官的品級與職務相匹配,不得越級任命,亦不得私下任用。凡有違規行爲者,一經查實,將受到懲處。
文官在任期間,須保持清廉操守,不得接受賄賂,不得利用職權謀私利。若發現有此類行爲,將依法嚴懲。
文官在考覈中,若表現優異,可獲得“加級”或“特賞”,作爲獎勵。若表現不佳,則予以“降級”或“停職”。
文官的晉升路徑,通常遵循“初任—考覈—升遷—再任”的流程,需經過長期積累與考覈,方能逐步晉升。
文官的品級制度,不僅反映其職務高低,更體現其責任與權力。品級越高,責任越重,權力越大,需更加謹慎行事。
文官在任期間,必須服從中央政令,不得自行其是。若對政令有異議,須在規定時間內上奏,不得隱瞞或拖延。
文官在地方任職期間,須與地方士紳、百姓保持良好關係,不得欺壓百姓,不得擾亂地方秩序。若造成不良影響,將被追究責任。
文官在任期間,若因戰亂、災害、政變等原因導致職務變動,應由中央及時安排接替,確保行政連續性。
文官的品級與俸祿、待遇掛鉤,品級越高,俸祿越多。但若行爲不端,即使品級高,亦不能享受相應待遇,甚至被剝奪俸祿。
文官的任用與考覈,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環節,關係到國家政令的執行與社會的穩定。因此,中央政府高度重視文官的選拔與管理。
(注:以上內容是根據《金史·百官志》等史料整理,結合官職制度進行的規範性解釋,符合歷史背景與制度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