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五十三·志第五·歷二
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一日之內,月領先日十二度有餘,歷二十九日五十三刻,再追及日,與日同度,此謂“經朔”。所謂經朔,是指朔望日與太陽同度的平朔。然而日有盈縮,月有遲疾,需根據盈縮、遲疾之數進行增減,方得“定朔”。
古人立法簡略而不夠精確,最初只用平朔,分爲一大一小,因此日食有時出現在朔日的前後,月食也有在望日前後發生的情況。漢代張衡根據月行遲疾,將其分爲九道;宋代何承天根據日行盈縮,推算出小余,因此月有三大二小。隋代劉孝孫、劉焯欲採納此法,但當時反對者認爲其迂腐怪異,最終未能實施。唐代傅仁均始用此法,至貞觀十九年九月後,因四月出現大月,又改用平朔。直到麟德元年,才採用李淳風《甲子元歷》,定朔之法才得以推行。李淳風又因晦日頻繁出現,設“進朔”之法,即朔日小余若超過日法四分之三,便虛進一日,後世皆沿用此法。然而虞絪曾說:“朔在會同之時,若天體位置已合,何須擔心大月頻繁;日月相距,又何須拘泥於小月?”一行亦說:“天道確實精密,即使有四大三小,又何妨?”如今我們只取辰集時刻所在的日作爲定朔,即使朔日小余處於進限,也不行進一日,可見人們對於舊習的執着。
早期曆法用平朔,只知一大一小,被認爲是法則不可更改。當初聽到“三大二小”的說法,皆不以爲然。自曆法初創以來,至麟德年間,定朔之法纔開始推行,四大三小是天道運行的自然現象,唐代之人未能完全理解天道的真實情況,而只用了平朔。直到本朝元代,纔開始正式討論並改革此法。至於“進朔”的初衷,不過是爲了避免晦日時月出現在天邊,然而卻不考慮如果合朔處於酉、戌、亥時,距離前日卯位已超過十八九辰,若進一日,則晦日月不現,此論雖有道理。但若合朔處於辰、申之間,按法則不應進朔,距離前日卯位已超過十五六度,此時月在晦日可見,何以避免?況且月的隱現是天道的自然現象,朔的進退應順應天象,不應人爲勉強。若能順應天道,不強爲虛進,方爲真實合天之道。此理甚明,何需在意人言?可爲明理之人道也。
不再使用積年日法
曆法的制定,旨在推演日月運行的經緯,以觀測節氣和朔望盈虧,若不探究其根本,則無法準確理解天道,從而與其相合。然而日月運行速度各不相同,節氣與朔望週期參差不一。古人建立曆法,必推算古代天體運行的初始時刻,稱爲“演紀上元”,當時日月五星同度,如璧連珠般相合。然而世代綿延,經久累積,數字已遠超億萬,後人因計算繁瑣,便互相推算考證,截取原有數值並調整日法,以求改變曆法。因此歷代積年日法之所以不同,原因在於此。然而實踐不久,便開始產生誤差。天道運行自有其規律,豈能憑藉人爲手段勉強附會?七政(日、月、金、木、水、火、土)運行於天,進退自有常度,若能追溯其根源,週而復始地檢驗觀測結果,其象數自然清晰,無可隱藏。又何必捨棄當前簡潔易行的方法,而去追求超越億年的宏大計算呢?
如今《授時歷》以至元辛巳爲曆元,所用數據均依據天體運行規律,秒、分、刻、日皆以百爲單位,與他歷所依賴的積年日法相比,爲自然生成的法則,而非人爲推演附會。
有人質疑:“古人言建歷必須先立元,元正之後才能定日法,日法確定後方可推算周天分至,可見曆法自黃帝以來,歷代皆有積年日法,約有七八十家,從未有捨棄此法而成功者。今完全捨棄,豈不違背根本,且迷失了真正方法?”此論並不恰當。晉代杜預曾言:“制定曆法,應順應天象以達到合契,而非爲合契而勉強驗證天象。”前代所用演積之法,不過是爲驗證天象是否相符而已。如今舊曆已顯疏漏,便命人進行整理修正,曆法不精密,必需更改,怎有餘力沿襲舊法呢?因此,將漢代以來歷法的積年日法及實際使用的年數詳列如下,並附上演積法,以解答有關疑問。
《三統曆》
積年:十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曆》:制定後行用一百二十一載,至建安丙戌年,已落後七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