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
在官府的管理下,盗贼之罪皆有明确规定。
一、关于盗窃与掠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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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私自盗窃或抢劫,凡属轻微情节,均按一般盗窃处理。但若在白天持械抢夺他人财物并致伤,或抢夺驿马,若为首者则处死,为从者则流放,且罪行减轻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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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窃贼,若其亲属或邻里知道而隐瞒不报,同样要以不首罪论处,杖责六十。若有人故意协助、指引他人上当,其行为视为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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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盗者已自首,且主动归还所盗财物,其罪可减轻,若已归还但尚有残余,仍需承担部分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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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若因诱骗他人卖身为奴婢,且罪行应处徒刑者,可免除徒刑,仅以轻微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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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相互盗窃,如属于缌麻以上亲缘关系,或同为婚姻关系的家庭,仅对其个人罪行进行处罚,并免除刺字、加倍赔偿及再犯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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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亲属之间相互偷盗,若属同居卑幼之人盗窃尊长家财物,罪行比普通人轻一等;属大功亲者减二等,期亲者减三等。若为强盗且致人死伤,按致死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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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亲属之间相互盗窃,且未分赃,而被发现,仅以轻罪处理,不视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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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相盗者,如本属关系接近,且属亲属之间行为,仅以自身罪行论处,不纳入刺字、追加赔偿及再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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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盗者已刺字,再犯时若非属故意重复犯罪,仅以普通盗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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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少年或身体有疾者,如年幼或年老体弱,因身体原因犯罪,可依其实际状况论处,免除刺字和加重处罚,且可酌情赎罪。
二、关于强盗与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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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图财而杀害多人者,一律判处凌迟处死,并根据每人被害人数,对其家属征收同等的烧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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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财而致他人死亡,幸而未死者,其罪与已死者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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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财杀害他人奴婢,即以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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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奴婢偷盗主人财物逃脱,主人若杀死奴婢并获取财物,此行为即以强盗杀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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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盗墓行为,已开坟者视为盗窃,开棺椁者视为强盗,毁尸者视为伤害他人,且需从其家庭中征取烧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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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仇恨而盗墓取尸者,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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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墓得财但未伤尸,处杖一百七,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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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取诸王或驸马的坟墓或寝宫财物,不论为首或从犯,均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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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看守禁地者,同样处杖一百七,其家庭财产分三份,一份归官府没收,其余两份中一份按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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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主杀死盗贼,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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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夜间潜入他人家中,被殴打致死,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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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荒野之间盗伐他人木材,不需刺字,仅根据所盗财物价值来判断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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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他人胁迫而参与盗抢,至抢夺现场后逃跑,不视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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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窃数量低于一贯,仅论罪而免除刺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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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盗者年幼,其父杀之则不追究其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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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盗者初犯被刺字,之后再犯私盗行为,仅以私盗罪论处,不视为盗贼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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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多次参与盗窃,若主人不知情,不得在主人门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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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被胁迫而参与盗窃,未分赃且隐瞒不报者,杖六十,免除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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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盗亲属财物,之后再盗他人财物,仅以初次盗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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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诱骗妇女逃逸,后犯窃盗,两项行为并存,以诱奸罪为主,按窃盗罪处罚,刺字按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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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哑人犯罪,不考虑哑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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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搜税为名拦路抢夺他人财物者,按盗窃论处,刺字并成为警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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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因饥荒而盗窃粮食者,仍需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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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窃寺庙神像或服饰,且无看守者,依法论罪,免除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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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主与盗贼私下和解或私相授受,属共犯,所盗钱财及翻倍赔偿部分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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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窃应受徒刑处罚,且其祖父母或父母年老无子女侍养者,可免除徒刑,仅刺字;若亲人尚在,再犯需等到亲人去世后发配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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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真族人犯罪,刺字处罚与汉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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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饥荒导致百姓贫困,见物即盗,根据所盗金额定罪,免除刺字和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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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岁之内频繁作案,视作一重罪,按刺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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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盗后以财物赌博输掉,财物被追回,仍需按赌博行为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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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亲与儿子同盗,儿子未满成人,未分赃,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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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饥荒被迫让儿子或女婿持械行劫,儿子或女婿可减轻一等罪责,免除刺字,成为警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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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亲被诱而让儿子参与盗抢,因身体原因未能到场,儿子分得赃物,其父减为从犯,免除刺字,儿子视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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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兄长强迫未成年的弟弟参与盗抢,减为从犯论,仍需处罚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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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之间共同盗抢,罪行均至死刑,如父母年老无赡养能力,其中一人可免除死刑以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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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间共同犯罪,一律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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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子、兄弟频繁共同作案,按一般首犯与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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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子、兄弟共同实施强盗行为,均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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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丈夫谋划强盗,妻子不劝阻反而参与,其罪减为从犯。
三、关于官府财物与特殊物品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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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盗取官府钱币,若追缴不彻底,且羁押时间过长,实际上已无赔偿手段,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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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库军人若有盗窃库中财物行为,处死,赦免后仍需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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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内藏保管人员若有盗窃库中财物行为,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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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币库工匠若私自藏匿并私自取出应销毁的货币,杖责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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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失职导致关防失守,处杖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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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印钞库货币,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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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查验昏钞的人员私自盗取昏钞,被监管人员发现且未取得钱财,以盗窃官府财物未得钱财为由加重处罚,杖责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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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焚烧钞票的监管人员私自盗取昏钞并分发,处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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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局院官员财物,即使价值不足一贯,仍加重处罚,杖责七十七,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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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已按规定取出库中物料,完成制作或超出额度,但未归还官府,私自盗取,依法断罪,免除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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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窃已到粮仓的官粮,但在仓内被发现,按未得财物处理,免除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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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官员符节,比普通盗窃加重一等,按所盗财物计算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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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官府文件并将其当作废纸出售,杖七十七,同盗窃处理,刺字;买纸者杖四十七。
四、关于亲属之间互犯与特殊身份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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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亲属关系(如缌麻、大功、期亲以上)或婚姻关系者共同实施盗窃,仅对其个人行为处理,不列入刺字、加倍赔偿或再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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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尊长居于卑幼家庭或卑幼居于尊长家庭,相互盗窃,罪责按等级降低,缌麻或小功者减一等,大功者减二等,期亲者减三等,强盗按普通盗贼论处,致死伤者则按致死伤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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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居的卑幼将他人财物偷入自家,50贯以内者杖二十七,每50贯加一等,最多五十七;他人盗窃行为则按普通盗窃减少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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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表侄盗姑夫财物的,视同亲属相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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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家中丧父,无法自立,若祖父母未予照顾,进而盗取祖父母钱财,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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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为首,强行劫取其从兄的财物,视为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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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曾过房为他人后代而盗取所过房家的财物,视同亲属相盗论处。
其他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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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奴婢偷盗主人财物,主人请求免除,可听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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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奴婢偷盗主人财物,仅按罪行处理,不加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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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取雇主财物,免除刺字及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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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盗雇主财物,与普通盗窃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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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盗取地主财物,按普通盗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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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人与奴婢相互盗窃,仅按罪行论,不加刺字或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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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多人共同雇用,而相互盗窃,不视为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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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租住房屋,与房主共同居住,盗窃房主财物,按普通盗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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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窃同一家财物,仅以实际行为论罪,不计入实际盗窃数额,杖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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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捕军兵若私自为盗,比普通盗窃加重一等论罪;如自行察觉并告发,或曾共同为盗后告发同伴,可免除罪并赏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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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犯罪后刺字,免除成为警迹人,仍需追赏钱给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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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库军人若首谋引诱外人偷盗官物,或经二次、三次入库偷盗,又持有铃铛并负责守门,受赃纵容者,处死。从犯杖一百七,刺字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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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见服役军人逃跑,参与盗窃,杖一百七,刺字,且对逃跑军人和盗窃行为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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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途中抢劫他人财物,又逼迫致死,为首者杖一百七,为从者七十七,由苦主征收烧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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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犯罪,仅论罪,免除刺字、充警迹人及加倍赔偿,再犯时需与丈夫共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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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若与他人奸情,盗取舅姑财物并让奸夫娶为妻,按“卑幼盗窃尊长”处理,杖五十,归宗,奸夫杖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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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僧偷取佛像腹中藏物,以盗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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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或道士如为盗,按普通盗窃处理,刺字,追加赔偿,还俗并成为警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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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若偷取其师、祖师或同门兄弟财物,免除刺字,不追加赔偿,仅以普通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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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者或年老体弱者犯罪,若事发后年长或病愈,可依其实际年龄或健康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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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未出幼者再犯盗窃,免除刺字与赎罪,发充警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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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窃行为由年幼者为首,年长者为从,年幼者为首仍可宽恕,免除刺字与配役,年长者按普通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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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掏摸他人身上财物为事,初犯、再犯、三犯,一律刺字、徒刑、流放,与普通盗窃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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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七十二局引诱良家子弟或富商大贾博取钱财,以盗窃论处,按所盗金额定罪发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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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从同舟中盗取财物,与盗窃真犯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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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卖良人为奴婢者,一次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放;二人以上,处死;若作为妻子、妾或子孙者,杖一百七,徒三年;若因略卖而致死或伤人,按强盗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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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卖便略人,减一等;若参与引诱或共同出卖,各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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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卖奴隶或婢女,若作为妻、妾、子女,罪行相应减轻,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买或隐藏受钱者,减少犯人罪行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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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过房乞养”之名,实际行略卖奴婢之实,罪名九十七,引荐牙保知情者,减二等,价格没收,给予亲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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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原始买卖契据,地方官员私自发给公据,或未能立即追捕,均处杖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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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口官员知悉后收受贿赂放行,减犯人罪行三等,革职不叙;若查验失职,杖二十七。若能告发并抓获,每略人赏三十贯,每引诱者赏二十贯,以元朝铜钱为标准,从犯人名下追缴,无财产者则从知情者或主家追缴,牙保与应捕者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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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发生之前自首,且其同伙能悔过自首,或擒获同党者,原罪豁免,仍给一半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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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再犯或因略卖致伤人者,不享受自首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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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藏匿强盗或盗窃者,有主谋或指引他人作案,分得赃物,虽未实际参与,亦视为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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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参与盗案,或参与盗案后知情藏匿,其罪行比从犯轻一等,免除刺字,若已定罪且屡教不改,与从犯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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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意图骗取他人质押的田地,故意派他人强抢赎金,主谋与动手者一律刺字,若被驱役的卑幼者,可免除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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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应缴纳的正赃与烧埋银,若贫困无法承担,可折算为劳役支付。凡折劳价格,依据各地标准综合确定。劳役完成后恢复户籍,成为警迹人。女性每日工资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官府劳役就近安排,私家劳役在主人家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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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贼所得财物用于酒肆或表演场所,若不知情,仅追查本盗所盗之物。若盗窃为官钱,即使不知情,也需追查使用该钱的家庭。若用于购买货物,须返还货物,并追缴原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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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盗取他人牛马,判罪后若无法追缴赃物,由其本人给付原主,原主愿意赎买者可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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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官钱,追缴未尽,羁押时间过长,实际无任何方式偿还,予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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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官府羁押的人员盗取他人牛马,免除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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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加倍赔偿无法再追,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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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贼将所盗赃物变卖,典当主不知情且退还赃物,仍需追回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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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偏远地区盗贼,若盗取驼马牛驴羊,加倍赔偿无法追缴,直接发配充当役夫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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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犯强盗后作案,与先作案后犯强盗罪行相同,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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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犯强盗被刺字后,再犯普通盗窃,仅按普通盗窃刺字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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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征期间的逃犯,初犯杖六十,再犯加二等,最高为一百七,仍发配原流放地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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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盗或盗窃案件中被列为警迹人者,五年内未再犯罪,可除其籍。若能揭发或抓获一名强盗,减二年;抓获两名,相当于五年;抓获一名普通盗窃者,减一半。除籍后如再犯,终生纳入警迹名录。警迹人除缉捕外,不得被官府差遣外出,以免妨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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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迹人若未经邻里知晓即离家过夜,或游荡不务正业,由官府查究,邻里若未察觉同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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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迹人接受命令缉捕盗贼,若成功抓捕后反而杀害盗贼并取财,不以普通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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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目人犯罪,免除刺字,发至本管官府监管,若在规定时间改过,可免除其籍。若无本管官府处理,由官府收为警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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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刺字者若自行去除字迹,再犯非理性行为,补刺。五年内未再犯,已除籍者不补,年未满者仍需补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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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贼在赦免前擅自去除刺字,且未再犯,赦免后不再补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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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应刺左右手臂,但手臂已有纹身或印记,可按实际状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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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上述规定,旨在加强治安管理,防止盗贼滋生,保障百姓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所有行为若违反,均依其情节轻重量刑,不得姑息或纵容。
——以上是关于盗窃与强盗行为的详细规定,适用于所有地区,所有阶层。如有违反,将依法惩处。
——(节选自《大元通制·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