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七十五·志第五十一·职官四
川、陕、湖广、江西、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云南、广西、贵州、河南、山东、山西、河北、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广东、湖北、湖南、安徽、山西、甘肃、四川、湖南、新疆、西藏、青海、宁夏、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江苏、上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等地方的设置和官职体制如下:
一、布政司(省): 1. 布政使司(省)设布政使一人,同知、参议无定员,其属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 2. 布政使掌全省政务,包括赋税、刑法、徭役、户籍、学校、兵役等,宣导教化,平定诉讼,均定赋役,以教养百姓。 3. 每三年考察属官贤否,上报省府,由吏部评定。 4. 凡朝廷诏令、赦令、例文到,须亲自接收,转递下属执行,重大事项须报请抚按、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商议批准方可施行。 5. 负责监督科举考试、学校教育、祭典事务。 6. 对山海泽薮之产,按籍征贡,以资国用。 7. 有专门的税收、户籍、军需、驿递、仓储、河渠、道路等专官,布政使总领其事并稽核。
二、按察司(省): 1. 按察使一人,副使、参议无定员,其属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 2. 按察使掌全省司法,负责监察、审案、纠劾,对贪污腐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与裁决。 3. 每三年巡视所属府、州、县,考核地方官政绩。 4. 有权监督知府、知州、知县之政事,对不法行为进行弹劾,对官员失职进行严惩。
三、都指挥使司(军区): 1. 都指挥使一人,同知、佥事无定员,其属有兵马司、卫所。 2. 掌领本区域军事,负责军队编制、训练、防务、屯田、边防等,平时驻守,战时出兵。 3. 与布政司、按察司合称“三司”,共同管理一省。
四、府: 1. 知府一人,同知、通判无定员,推官一人,其属有经历司经历一人,知事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检校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 2. 知府掌一府政事,宣导风化,平定诉讼,均定赋役,以教养百姓。 3. 每三年考察属官贤否,上报省府,由吏部评定。 4. 参与朝贺、吊祭,直隶府可直接奏达省府。 5. 处理诏令、例文、勘验文书,须下达到属下执行。 6. 负责宾兴科贡、学校教育、祭祀活动。 7. 若涉及户籍、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等,虽有专官,也须总领并稽核。 8. 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务,无常职,无定员。 9. 推官专理刑名,辅助计典工作。 10. 经历、照磨、检校负责文书的收发、登记与校对。
五、州: 1. 知州一人,同知、判官无定员,其属有吏目一人。 2. 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分为属州与直隶州。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但品秩相同。 3. 同知、判官视州之繁简,以供其职。 4. 若属州或直隶州,均须隶属于府或省。
六、县: 1. 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属有典史一人。 2. 知县掌一县之政,负责赋役、户籍、刑狱、教育、祭祀、保甲、缉捕等事务。 3. 赋役方面: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征收,役则视天时、地利、人力情况调剂均平。 4. 遇年歉,可向府或省请减免赋税。 5. 亲自负责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彰善行、救济贫困、稽查保甲、严查盗贼、审理诉讼等事务。 6. 对山海泽薮之产,按籍征贡以资国用。 7. 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典史掌文移出入。 8. 若无县丞或主簿,可分任其职。 9. 明初将县分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统一为正七品。
七、儒学: 1. 府设教授一人,训导四人;州设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设教谕一人,训导二人。 2. 教授、学正、教谕掌教诲生员,训导辅佐。 3. 生员廪膳、增广人数: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附学生无定数。 4. 每月考核学生学业,给予奖励。 5. 各地学政遵“卧碑”制度,听从提学宪臣提调,府听府,州听州,县听县,其成绩视乡举多寡而定殿最。
八、巡检司: 1. 巡检、副巡检,负责缉捕盗贼,盘查奸伪。 2. 布设于各府、州、县关津要害之处,以警备不测。 3. 初建于洪武二年,因广西接壤瑶、僮地区,故始设,后逐步扩展。
九、驿(驿站): 1. 驿丞掌邮传迎送,负责舟车、夫马、粮饷、饮食、家具等供应。 2. 根据使客品秩及仆从多寡,妥善安排,支用府、州、县经费,登记进出。
十、税课司: 1. 大使一人,掌征税事务。 2. 对商贾、僧侣、屠夫、集市等均有固定征收项目,按时缴纳于府或县。 3. 民间买卖田宅,须持契券申请盖印,方可收契,征收契税三成。
十一、仓: 1. 大使、副使各一人,库大使一人,掌仓储粮食,管理出入和库存。
十二、织染杂造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掌织造布匹、染色、制衣等事务。
十三、河泊所: 1. 掌收捕鱼税,闸官、坝官掌水闸启闭与蓄泄。 2. 洪武十五年,全国设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 3. 年产粮五千石以上至万石者,设官三人;千石以上设二人;三百石以上设一人。
十四、批验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掌验茶、盐引券,防止私运、伪造。
十五、递运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掌粮食、物资的递送运输。 2. 洪武九年设立,原由卫所士兵运送军囚,后因妨碍军务训练,改设递运所,以便递送,设百夫长领役。
十六、铁冶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洪武七年初设,全国设十三处,分别管理铁矿开采与冶炼。
十七、医学: 1. 府设正科一人,州设典科一人,县设训科一人。 2. 洪武十七年设立,初无俸禄。
十八、阴阳学: 1. 府设正术一人,州设典术一人,县设训术一人。 2. 洪武十七年设立,初无俸禄。
十九、僧官体系: 1. 府设僧纲司,都纲一人,副都纲一人; 2. 州设僧正司,僧正一人; 3. 县设僧会司,僧会一人; 4. 府设道纪司,都纪一人,副都纪一人; 5. 州设道正司,道正一人; 6. 县设道会司,道会一人。 7. 洪武十五年设立,掌管佛教僧侣事务,包括登记、教化、度牒等。
以上是明代地方行政与官职体制的基本框架,体现了“三司分理”(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的治理结构,兼顾行政、司法与军事,实现了地方治理的合理分工与有效运作。不同地区根据地理、民族、经济发展等条件,略有调整,但总体体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