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八十·志第五十六·食貨四
如果不允許私販,就無法控制私茶流動。若私販盛行,就無法掌控番邦,更無法控制其命運,即便頒發金牌,馬匹也未必能聚集。因此,應嚴格禁止私販,番人便會順從,即使不給金牌,馬匹也可集齊。若私販盛行,我方便無法控制其心,也無法控制其命運,即便給了金牌,馬匹也未必能到。於是定下以勘合(即官方憑證)發放替代金牌制度。
之後陝西年歲饑荒,茶戶無錢支付稅款,欠繳茶稅額。三十六年,戶部因陝西全境受災,邊防軍餉緊張,國庫空虛,上奏說:“以前在正額茶稅用於易馬之外,還開中茶稅以補充國用,甚至最高達五百萬斤。近來御史劉良卿也曾開中一百萬斤,後僅保留正額八十萬斤,加上課稅和私茶合計僅九十餘萬斤。建議下交巡茶御史商議,招募商人大量中茶。”御史楊美進一步提出:“因年歲歉收,百姓貧困,即便正額茶稅也多有虧損,怎麼可能有盈餘?現在只需遵守每年九十萬斤用於向番邦易馬的常規。凡通往內地以抑制私販、增加開中以賑濟荒年,全都應停止,不得與馬匹交易相混。”戶部因國庫空虛,請求依照弘治六年舊例,在易馬之外仍開中一百萬斤,用於供應邊鎮軍餉。皇帝批准了這一建議。到末年,御史潘一桂建議:“增加中茶數量會阻礙流通,應削減百分之十四至十五。”又建議:“松潘與洮河、河州相鄰,私茶常被偷運出關,建議停開松潘茶引,嚴格禁止進入關內的私茶交易。”皆被批准。
四川茶引劃分邊地與腹地,邊地茶少而易運輸,腹地茶多而常滯銷。隆慶三年裁減茶引一萬餘道,其中三萬道歸屬黎州、雅州,四千道歸屬松潘等地邊境,四千道留作內陸使用,共徵稅銀一萬四千餘兩,解交戶部用於邊防開支。
五年規定,甘肅仿照洮河、西寧等做法,每年六月開中,兩個月內需完成八百匹馬的交易。設立賞罰制度,對茶引一二年內售完者給予獎勵,超過三年者予以處罰,並沒收其附帶茶葉。
萬曆五年,俺答歸順邊塞,請求開放茶市。御史李時成提出:“番人以茶爲命,如果北部的敵人得到茶,便可控制番人,番人必然追隨敵人,帶來巨大禍患。部議決定給予百餘篦的茶量,但不允許其買賣。”自劉良卿開放內地茶市以來,楊美益認爲此舉不妥,此後又再次禁止。十三年,因西安、鳳翔、漢中不在與番邦相鄰,遂開放禁令,招募商人併發放茶引,抽收十三分收入官府,其餘可自由出售。御史鍾化民擔心私茶屢次違規流出,建議明確責任分工。陝西漢中由關南道監察,府佐一人專駐魚渡壩;四川保寧由川北道監察,府佐一人專駐雞猴壩,由各地州縣官兵共同防守。此建議被採納。
中茶用於易馬,僅限於漢中、保寧兩地,湖南產茶價格低廉,商人大多越過邊界私販,進入漢中、保寧的茶僅一二十引。茶戶爲了完成稅額,往往私自販運至邊境,番族因私茶價格低廉而不願交馬。二十三年,御史李楠建議禁止湖茶,認爲:“湖茶流通,導致茶法和馬政雙重弊端,應由巡茶御史召集商人發放茶引,凡願意報道漢中、興安、保寧、夔州的,准予中茶;擅自越過湖南邊界者,禁止。且湖南多有劣質假茶,食用後會刺口破腹,番人也受到傷害。”不久後,御史徐僑提出:“漢中、四川茶少而價格高,湖南茶多而價格低。湖茶流通,對漢中茶並無妨礙。漢茶味甘而薄,湖茶味苦,適合與酥酪搭配,也利於番人食用。應制定嚴格審覈制度,以遏制假茶。”戶部綜合雙方意見,以漢中、四川茶爲主,湖茶爲輔。各商中引時,先發放漢中、四川茶引,待漢中茶引不足時,再以湖茶引補充。建議被批准。
二十九年,陝西巡按御史畢三才上奏:“課稅茶葉徵收,每年有固定數量。最初因茶葉積壓過多,農戶繳納困難,因此改爲折算。如今商販絕跡,五司茶稅空置。請求漢中五州縣恢復本色繳納,每年招募商人中茶五百引,可獲得一萬一千九百多匹馬。”戶部商議後決定,西寧、河州、洮州、岷州、甘肅、莊浪六茶司共易馬九千六百匹,此爲定例。天啓年間,又增加了二千四百匹馬。
明初嚴禁私販,久而久之弊端滋生。到末期,商人除了正引外,還多領取賞由票,得以私自販運。番族的良馬全落入奸商之手,茶司所獲得的茶多是中下等次。番人得茶後,叛服無常;而將吏又將私馬混入番馬中,冒領上等茶。至此,茶法、馬政、邊防均遭到破壞。
其他產茶地區,如南直隸的常州、廬州、池州、徽州,浙江的湖州市、嚴州、衢州、紹興,江西的南昌、饒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廣的武昌、荊州、長沙、寶慶,四川的成都、重慶、嘉定、夔州、瀘州等地,商人中引時在應天、宜興、杭州三處批驗所徵收茶課;徵收茶稅則在應天的江東瓜埠進行。從蘇、常、鎮、徽、廣德,到浙江、河南、廣西、貴州,大多徵收鈔票,雲南則徵收白銀。
國家上供的茶葉,全國貢額共四千餘斤,福建建寧縣所貢茶葉最爲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筍”“薦新”等品類。過去都是採摘後碾壓,壓成銀板製成大小龍團茶。明太祖因這不利於百姓,廢除龍團製作,只允許採製茶芽進貢,設立上供農戶五百戶。凡貢茶,按額度供應,不詳細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