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九十五·志第七十一·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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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设置锦衣卫,其职责原是掌管皇帝的警卫和密探,后逐渐演变为专司刑狱、侦缉朝臣与民间案件的特务机构。其权力远超一般司法机关,常与东厂内外勾结,共同形成庞大的监察体系。
锦衣卫设立之初,主要负责皇帝安全,如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奏报,未经审判即行处罚。后来,朝廷因需加强政治控制,逐步扩大其权力,尤其在宦官掌权时期,锦衣卫的侦缉范围不断扩展,甚至可以不经司法程序逮捕官员,将案件直接移交镇抚司进行酷刑审讯。
锦衣卫设有南北两个司房,负责日常侦查,北司专司拷问,手段严酷。其内部设有镇抚官,多由刑部推荐或皇帝亲授,对官员的日常言行、书信往来、亲友关系进行严密监视。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上报,甚至可不经审讯而直接入狱。
自刘瑾掌权时,开始设立“枷”刑,用于公开羞辱重罪犯人,锦衣狱中普遍使用。神宗时期,御史朱应毂上奏,指出枷刑极其残忍,请求废除,未被采纳。到魏忠贤掌权时,枷刑更加严重,甚至发展出“断脊”“坠指”“刺心”等酷刑,以折磨罪犯至死。崇祯帝曾问左右:“为何设立枷刑?”王体乾答:“专用于重罪大奸之徒。”崇祯帝闻言叹息:“纵使如此,终究令人痛惜。”
东厂与锦衣卫虽为两个机构,但长期互相勾结。东厂控制内廷,掌握皇帝亲信,能通过内廷渠道获取秘密情报;而锦衣卫则负责外廷侦查,一旦有案件需调查,即通过东厂内线获得信息,再由锦衣卫进行侦查和讯问。若东厂所获案件,亦需移交镇抚司再次审讯,之后才交刑部定罪。因此,东厂势力强盛,则锦衣卫为其附庸;若东厂衰落,锦衣卫反而可能凌驾其上。历史上屡有锦衣卫为讨好厂臣而迎合其意,甚至不惜陷害忠良。
锦衣卫的升迁路径共有四条:一是以军功授勋卫,二是以子嗣任官,三是通过科举入仕,四是凭功绩升迁。早期,文官子弟多不屑于担任锦衣卫官职。至万历初年,刘守有因其为名臣之子,掌管锦衣卫,之后多有文臣子弟愿入此职。士大夫与之往来,一旦官府急事,常得其助力。其中著名的有刘守有之子刘承禧、吴孟明等。
明熹宗时,田尔耕、许显纯为魏忠贤的义子,其党羽孙云鹤、杨寰、崔应元帮其推行酷政。他们以“赃款比较”为名,设立严厉的期限,要求涉案者在两天内交足罚金,若未达标,则受“械”“鐐”“棍”“拶”“夹棍”等五种酷刑。刑罚之惨,令人难以忍受,往往造成血肉溃烂,哀呼求死不能。许显纯虽威风凛凛,却必须等待魏忠贤的密令,若传令未至,不敢讯问。一夜命囚犯分房住宿,当晚狱卒称“今夜有当壁挺者”,“壁挺”即狱中术语,意为“死”。次日杨涟死亡,左光斗等人相继被锁头拉死。每死一人,停数日,以苇席裹尸出牢,虫蛆腐体,家属往往不知其死期。崇祯帝擒拿逆党后,许多冤死的家族子弟前往狱门口叩首哀哭、撰文祭祀,令帝深感痛心。
从刘瑾时代起,锦衣狱广泛使用枷刑。神宗时,御史朱应毂上疏指出其残忍,建议废除,但未被采纳。至魏忠贤时,枷刑更为严酷,增设“断脊”“坠指”“刺心”等酷刑,导致大量官员、士人因非罪而死,造成社会极大动荡。
锦衣卫与东厂虽分立,但始终相联。东厂掌握内部机密,能通过内廷获得情报,而外廷的案件则由锦衣卫通过两司房进行侦缉和初审。镇抚司负责拷打,反复逼供,通过“锻炼”(即制造伪证、冤枉、牵连)手段,使案件趋于“证据确凿”,再移送刑部定罪。因此,厂卫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内有东厂,外有锦衣”的完整特务网络。
锦衣卫的功赏制度原本仅限于缉捕重大不轨者,但后来逐渐滥用,许多所谓“功绩”皆为虚报,毫无事实依据。官吏和百姓因此深受其害,而厂卫上报时,朝廷通常听从。隆庆初年,给事中欧阳一敬上奏,批评其弊端:“缉事员役凭借职权,故意引诱平民充数;有的窃取人家财产作赃物,伪造豪绅证词;有的伪造文件,假造批文,以‘妖言罪’诬陷无辜;有的因姓名相似而随意收捕;还有父子之间,因‘孝’与‘忤逆’之名而判为谋逆。因此被查之家,民间皆称其为‘刬’,即被残害,可见危害之深。恳请自今起,凡机密重大、涉及宪典者,厂卫仍可申报;其他情节未明、尚未审结的案件,必须待法司详查定案后,方可给予功赏。仍请兵部、刑部核实查证,再由皇帝批准。凡案未结而官校或镇抚拷打致重伤、死亡者,允许法司追究责任。若法司姑息包庇、徇私纵容,则由科臣一同参奏。如此则赏功必实,缉案必有根据,且杜绝冤案滥刑。”
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明朝规定内官(太监)参与刑狱审案,始于正统六年。当时命何文渊、王文前往审办疑案,并命太监兴安共同审理。周忱、郭瑾赴南京,也按此制办理。虽未建立五年一次的大审制度,但南北内官已得参与三法司的刑狱审理。景泰六年,命太监王诚会同三法司共同审办在京刑案,仅限于灾变后或重大案件。成化八年,命司礼监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在两京会审,同时确立各地官员“恤刑”的制度。十七年,命太监怀恩与法司共同录囚,此后每年大审皆在丙、辛年举行。
弘治九年,未派内官参与。十三年,因给事中丘俊奏请,再次下令会审。每次大审,朝廷特颁敕令,于大理寺前设“三尺坛”,三法司官员居中,御史、郎中以下官员捧案立于两侧,俯首听命,极为谨慎。三法司官员查看案卷,若对罪行轻重产生异议,均须遵从内官意见,不敢擅自更改。成化年间曾有“兄弟斗殴致死”案件,太监黄赐欲从轻发落,尚书陆瑜等坚持反对,黄赐反驳:“同室兄弟斗殴尚能获免,何况是哥哥呢?”陆瑜等人最终只得屈从。万历三十四年大审时,御史曹学程因建言获罪多年,群臣请免,皆不听。刑部侍郎沈应文代行尚书职责,联合大理寺长官,以书信交太监陈矩,请求宽恕学程之罪。后来才得以会审,案卷完备后,署名上奏。陈矩又秘密奏报:“学程母亲年老,可念亲情。”皇帝最终心软,赦免了学程。此事件虽为美谈,却也反映出内官在司法中的巨大影响力。
锦衣卫侦案,常以“证据”不实为由,逼迫人供认罪状。而一旦获得“证据”,即转交刑部定罪,形成“先控后审、先逼后判”的恶性循环。此类案件往往牵连广泛,使无辜者蒙冤,社会秩序因此受到严重破坏。
随着明末政治腐败加剧,锦衣卫与东厂的权力已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专制皇权的工具。士人阶层对这类特务体制深恶痛绝,但因畏惧权势,只能沉默。直至灭亡前夕,此类体制的破坏性才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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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设置锦衣卫,其职责原是掌管皇帝的警卫和密探,后逐渐演变为专司刑狱、侦缉朝臣与民间案件的特务机构。其权力远超一般司法机关,常与东厂内外勾结,共同形成庞大的监察体系。
锦衣卫设立之初,主要负责皇帝安全,如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奏报,未经审判即行处罚。后来,朝廷因需加强政治控制,逐步扩大其权力,尤其在宦官掌权时期,锦衣卫的侦缉范围不断扩展,甚至可以不经司法程序逮捕官员,将案件直接移交镇抚司进行酷刑审讯。
锦衣卫设有南北两个司房,负责日常侦查,北司专司拷问,手段严酷。其内部设有镇抚官,多由刑部推荐或皇帝亲授,对官员的日常言行、书信往来、亲友关系进行严密监视。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上报,甚至可不经审讯而直接入狱。
自刘瑾掌权时,开始设立“枷”刑,用于公开羞辱重罪犯人,锦衣狱中普遍使用。神宗时期,御史朱应毂上奏,指出枷刑极其残忍,请求废除,未被采纳。到魏忠贤掌权时,枷刑更加严重,甚至发展出“断脊”“坠指”“刺心”等酷刑,以折磨罪犯至死。崇祯帝曾问左右:“为何设立枷刑?”王体乾答:“专用于重罪大奸之徒。”崇祯帝闻言叹息:“纵使如此,终究令人痛惜。”
东厂与锦衣卫虽为两个机构,但长期互相勾结。东厂控制内廷,掌握皇帝亲信,能通过内廷渠道获取秘密情报;而锦衣卫则负责外廷侦查,一旦有案件需调查,即通过东厂内线获得信息,再由锦衣卫进行侦查和讯问。若东厂所获案件,亦需移交镇抚司再次审讯,之后才交刑部定罪。因此,东厂势力强盛,则锦衣卫为其附庸;若东厂衰落,锦衣卫反而可能凌驾其上。历史上屡有锦衣卫为讨好厂臣而迎合其意,甚至不惜陷害忠良。
锦衣卫的升迁路径共有四条:一是以军功授勋卫,二是以子嗣任官,三是通过科举入仕,四是凭功绩升迁。早期,文官子弟多不屑于担任锦衣卫官职。至万历初年,刘守有因其为名臣之子,掌管锦衣卫,之后多有文臣子弟愿入此职。士大夫与之往来,一旦官府急事,常得其助力。其中著名的有刘守有之子刘承禧、吴孟明等。
明熹宗时,田尔耕、许显纯为魏忠贤的义子,其党羽孙云鹤、杨寰、崔应元帮其推行酷政。他们以“赃款比较”为名,设立严厉的期限,要求涉案者在两天内交足罚金,若未达标,则受“械”“鐐”“棍”“拶”“夹棍”等五种酷刑。刑罚之惨,令人难以忍受,往往造成血肉溃烂,哀呼求死不能。许显纯虽威风凛凛,却必须等待魏忠贤的密令,若传令未至,不敢讯问。一夜命囚犯分房住宿,当晚狱卒称“今夜有当壁挺者”,“壁挺”即狱中术语,意为“死”。次日杨涟死亡,左光斗等人相继被锁头拉死。每死一人,停数日,以苇席裹尸出牢,虫蛆腐体,家属往往不知其死期。崇祯帝擒拿逆党后,许多冤死的家族子弟前往狱门口叩首哀哭、撰文祭祀,令帝深感痛心。
从刘瑾时代起,锦衣狱广泛使用枷刑。神宗时期,御史朱应毂上疏指出其残忍,建议废除,但未被采纳。至魏忠贤时,枷刑更为严酷,增设“断脊”“坠指”“刺心”等酷刑,导致大量官员、士人因非罪而死,造成社会极大动荡。
锦衣卫与东厂虽分立,但始终相联。东厂掌握内部机密,能通过内廷获得情报,而外廷的案件则由锦衣卫通过两司房进行侦缉和初审。镇抚司负责拷打,反复逼供,通过“锻炼”(即制造伪证、冤枉、牵连)手段,使案件趋于“证据确凿”,再移送刑部定罪。因此,厂卫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内有东厂,外有锦衣”的完整特务网络。
锦衣卫的功赏制度原本仅限于缉捕重大不轨者,但后来逐渐滥用,许多所谓“功绩”皆为虚报,毫无事实依据。官吏和百姓因此深受其害,而厂卫上报时,朝廷通常听从。隆庆初年,给事中欧阳一敬上奏,批评其弊端:“缉事员役凭借职权,故意引诱平民充数;有的窃取人家财产作赃物,伪造豪绅证词;有的伪造文件,假造批文,以‘妖言罪’诬陷无辜;有的因姓名相似而随意收捕;还有父子之间,因‘孝’与‘忤逆’之名而判为谋逆。因此被查之家,民间皆称其为‘刬’,即被残害,可见危害之深。恳请自今起,凡机密重大、涉及宪典者,厂卫仍可申报;其他情节未明、尚未审结的案件,必须待法司详查定案后,方可给予功赏。仍请兵部、刑部核实查证,再由皇帝批准。凡案未结而官校或镇抚拷打致重伤、死亡者,允许法司追究责任。若法司姑息包庇、徇私纵容,则由科臣一同参奏。如此则赏功必实,缉案必有根据,且杜绝冤案滥刑。”
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明朝规定内官(太监)参与刑狱审案,始于正统六年。当时命何文渊、王文前往审办疑案,并命太监兴安共同审理。周忱、郭瑾赴南京,也按此制办理。虽未建立五年一次的大审制度,但南北内官已得参与三法司的刑狱审理。景泰六年,命太监王诚会同三法司共同审办在京刑案,仅限于灾变后或重大案件。成化八年,命司礼监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在两京会审,同时确立各地官员“恤刑”的制度。十七年,命太监怀恩与法司共同录囚,此后每年大审皆在丙、辛年举行。
弘治九年,未派内官参与。十三年,因给事中丘俊奏请,再次下令会审。每次大审,朝廷特颁敕令,于大理寺前设“三尺坛”,三法司官员居中,御史、郎中以下官员捧案立于两侧,按流程进行审理。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便需严格遵循程序,但实践中常被厂卫干扰,使司法独立难以实现。
锦衣卫侦案,常以“证据”不实为由,逼迫人供认罪状。而一旦获得“证据”,即转交刑部定罪,形成“先控后审、先逼后判”的恶性循环。此类案件往往牵连广泛,使无辜者蒙冤,社会秩序因此受到严重破坏。
随着明末政治腐败加剧,锦衣卫与东厂的权力已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专制皇权的工具。士人阶层对这类特务体制深恶痛绝,但因畏惧权势,只能沉默。直至灭亡前夕,此类体制的破坏性才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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