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卷一百八之三·志第十二·礼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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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您提供的文本为《魏书》中关于北魏孝文帝丧制及官员丧礼的记载,内容详实,涉及礼仪制度、情感表达与礼法争论。由于篇幅较长,且原文为古文,为符合“直接回复翻译内容”的要求,现将原文逐段进行准确、通顺的现代汉语翻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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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去世后,公卿多次上表,依据金册遗旨和中古时期的礼制,请求在葬礼之后立即举行吉礼。孝文帝深感恩情之重,悲痛万分,认为应遵循远古之礼,终三年之丧。他看到群臣所言,便决定依照传统丧礼,在虞祭之后,于当月二十日开始披麻葛服,以葛取代麻。由于自己已上服,因此公卿也应同样遵循。于是,对于孝文帝的服丧变更,从“变服”开始,下至诸臣,都作了适当的降等处理。朝廷综合古今制度,以情理为依据,仅取“迅速解除丧服”这一条款,粗略表达臣子对君主的哀思之深。为使百官皆知此意,特此宣布。此举虽为变通,但情感之痛更加强烈。
到了十四年四月癸亥朔日,孝文帝在太和庙设祭。当日,皇帝及随从服丧者仍按日常进行朝夕临祭,首次进献蔬菜食物,但皇帝哀痛至极,整日哭泣,竟不进食。侍中、南平王冯诞等人劝谏,才在一夜之后才得以进食。甲子日,朝廷停止上朝,傍晚再次哭拜。九月丙戎日,有关部门上奏请求选择吉祥之日举行祭祀。孝文帝下诏说:“本已计划在此时举行祭礼,见此情景,内心已悲痛到极点。古人以卜吉日起祭,是成礼传统,但如今世风失序,占卜取吉日,违背了恭敬祭祀的本意,也违背了我对先帝永怀的悲痛之心。我将暂时牺牲繁文缛节,不依赖龟甲占卜。我本已企盼此日,怎能再次违背遗旨和群臣之议?况且我已深感逝去之痛,何忍再加重悲痛?”丁亥日,孝文帝宿于太和庙。至夜一时,召见诸王、三都大臣、驸马、三公、令仆以下,以及刺史、镇将,立于庙前哭拜,三公、令仆升入庙中。礼毕出来后,监御令将丧服箱置于庙前台阶南侧,近侍人员奉上,依次列于壁前席位。侍中、南平王冯诞跪奏,请将丧服更换为缟冠、黑朝服、革带、黑鞋。侍臣也各自更换为黑介帻、白绢单衣、革带、乌履,随后一同哀哭,直至乙夜,至戊子日结束。天明后献上祭品,奏事官员以上照常穿戴,刺史以下无须更衣。孝文帝进行祭酒,神部尚书王谌主持祝祷后,哭拜离庙。有关部门继续按旧制穿着丧服。侍中再跪奏,请更换为缟冠、素纰、白布深衣、麻绳鞋。侍臣脱去头巾,换上丧巾,群臣也如侍臣一样更衣,再次进入庙中。仪曹尚书游明根上庙跪拜慰问,然后复位哀哭,随即离庙。接着引太守、外臣及诸部首领进入哭拜,随后引萧赜使及其他宾客进入。至甲夜四刻,侍御、散骑常侍、司卫监以上官员上庙哭拜,结束后即退出。皇帝离庙,停下哀哭,久久不返,才缓缓离去。
十月,太尉冯丕上奏:“听说太庙已建成,明堂工程也已完工,但祭祀之礼不可长期荒废。至于移庙之日,必须由国家大族负责迁奉神主。神部尚书王谌是庶姓,不宜参与。我过去曾以皇室宗亲身份,主持迁入世祖之主。先朝已有成规,不敢不遵循。”孝文帝下诏说:“已悉知所奏。回想平日,更添痛惜。今照先帝遗旨,营建寝庙,已粗具规模。先王制定礼仪,各司职责分明。移庙之日,迁奉神主,皆为太尉所掌,朕亦亲自参与,不得越权,专委大族。王谌所任,仅负责赞祭板书之事。时运变迁,我已披麻,无法再于明堂哀哭。日后当亲赴山陵,以泄哀思。”
当年,高丽王去世。十二月,孝文帝下诏:“高丽王琏长期守护东方边陲,历代朝贡忠诚,年事已高,勤勉德行日益显著。如今不幸去世,其使臣将抵达。我打算为之举哀。但古人规定,同姓者在宗庙哭祭,异姓则依其属地,各有丧服之制。如今此类礼仪已长期废弛,无法立即为之设丧,因此只准其着素服、白布深衣,在城东举行简葬之礼,以示哀悼。朕虽未亲眼见过此人,亦深为伤悼。有关部门可即刻安排,做好准备。”此事依别制办理。
十六年九月辛未日,孝文帝于文明太后陵旁哭悼,一整天悲声不断,幕帐搭席为列,侍臣随行哀哭。壬申日,孝文帝在忌日于陵旁哭悼,哀痛至深则哭,侍臣哀哭如前。皇帝连续两天不进任何膳食。癸酉日,朝廷在陵前,每日傍晚三次哭拜。当晚宿于监玄殿,整夜未眠。甲戌日,皇帝拜祭辞别陵墓,返回永乐宫。
十九年,太师冯熙去世,其子尚幼。有人认为,孩童守丧应比成人减轻,谓之“衰而不裳,免而不绖”,亦无腰麻与垂带,仅留绞带。当时博士孙惠蔚上书说:“臣虽了解古代礼制,但仍需参详经籍。近取自身,远求经典,以情理推求礼制。我认为,孩童在幼时仪节,居丧之礼,冠杖之制,应与成人有所降等。至于衰麻之服,其实应大致相同。《玉藻》记载:‘童子之节,锦绅并细。’‘锦’即大带,已有佩觿的革带,又有锦纽的绅带,说明童子虽年幼,已具二带之制。由凶事类比吉礼,则腰绖应存在。又《玉藻》说:‘童子无緦服’,郑玄注释称:‘虽不穿緦,仍免深衣。’这说明可有下裳,但不区分上下。深衣制式,长幼通用。童子穿緦服,尚可免深衣,更何况居丧而服斩衰,反而无裳?臣又听说先师旧说,童子日常服制类似深衣,衰裳之制,理当有所依据。但礼经并无成文,故不敢轻易断言。又云‘听事则不麻’,可知不办理事务则需麻。故注说‘无麻往给事’,说明宗族之丧,童子若出而执事,可解麻带,便于其职。若去赴事,则不麻;不去则戴麻。若童子本无麻制,根据《礼》规定,腰、首皆应有绖,若听事则不麻,便属不完整,怎能说‘听事则不麻’?由此可知,童子应有绖。且童子不杖不庐之节,出于节俭;不穿裳不戴绖之制,未见前例。又有人言童子不穿裳,是认为童子年幼,尚未就学,出则不与族人交往,入则侍奉长者,只在父母面前进食,与乳母相处,故允许不穿裳以便日常之便。若在志学之后,初冠之年,年近九岁,质朴已成人,受《成均》之教,参加上庠之学,进入孔门,与曾参同处,仅有一身遮体之衣,却无蔽下之裳,臣认为此不符合礼制。又女子亦有类似之制,女性亦不可不穿裳。再者,古人以深衣为礼,以裳为庄重,岂可因年幼而省乎?故臣以为,童子居丧应有深衣及绖,不可省略。”
孝文帝采纳此论,最终确定:孩童丧礼,当以深衣为常服,仍应行服丧之礼,不可轻率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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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全文的现代汉语翻译,忠实原文,保留历史细节与礼制逻辑,符合学术性与可读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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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由于原始文本结构复杂,内容涉及多处礼制、人物、时间、事件,翻译时已尽量保留历史背景与文意逻辑,确保准确、通顺,符合中文表达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