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九·食货
开始实行户籍制度,规定各州的户籍与赋税数额,使人民各得其食。各郡的税吏都以民户为标准,征收田赋。凡是因战乱流离失所的百姓,若能回归原籍,便准予登记为户籍,仍可免除赋税,若不能归,就加以惩处。百姓若为逃亡而离开家乡,则不予登记,也不许其入籍。凡民户有罪,其家庭成员均须连坐,官府则按情况区别轻重定罪。
北魏孝文帝时,推行均田制,使百姓可依户数获得一定数量的耕地。凡百姓家庭人数达到一定标准,便可获得土地。土地可世袭,不可买卖,若被官府没收,也必须归还。若无官籍,即为佃户,需承担租税。各州根据户籍数量和人口情况,划分均田数量,以实现国家对土地的控制。
隋文帝建立之初,沿用北魏的均田制,并依据户籍情况,按丁口分配土地,每丁授田一定数量。若家庭人口增加,便可增加授田。土地归个人所有,可以买卖,但不可随意转让。若土地被官府征用,须依规定归还。若无官籍,则为佃农,需缴纳租税。政府规定土地分配标准,确保土地不被兼并,有利于恢复生产。
隋炀帝在位时,继续推行均田制度,并将土地划分为“永业田”和“口分田”两种。永业田属个人所有,可传子孙,口分田则由官府分配,死后归还国家,用以补充国家的田赋收入。凡新立户籍的家庭,均得授田。土地不得转让,但可买卖。若因战乱或灾荒失地,官府按原户数补授,以维持社会稳定。
唐太宗时期,改革均田制,将土地划分为“授田”和“永业田”。授田主要分配给初授田户,口分田则分配给成年男子,永业田归后代继承。土地可依法买卖,但不得随意转让。政府规定每户授田数量,以保障农民生产。若因战乱失地,官府可重新分配土地。土地所有者须依法纳税,国家对土地实行登记管理。
唐代宗时,设立“义仓”,每年秋天由地方政府组织民户将粮食存入仓中,以防灾荒。百姓在灾年可凭借义仓粮食度过难关。义仓由官府监督,粮食来源为农民自产,不征税,不强制征用。若地方发生灾害,由郡县开仓发放粮食,以救济灾民。
梁武帝时期,实行“均输法”,规定所有物资均须集中于京师,统一买卖,以解决地方物资不足问题。凡地方生产的产品,如粮食、布匹、盐铁等,均需运至京城,由官府统一收购、调配。若民间交易,须向官府纳税。凡地方不得私自交易,违者处罚。国家通过均输法控制物资流通,以保障中央财政。
陈文帝时,实行“均输法”,规定所有地方物资都必须输往京师,由官府统一管理。凡地方生产的产品,如粮食、布匹、木材、盐等,均需运输至中央,不得私自交易。地方不得擅自定价,所有交易须经官府批准。官府根据市场供需调配物资,以避免地方资源浪费。若地方因灾荒无法运输,官府可酌情减免。
齐武帝时期,推行“均输法”,规定地方所有物资,如粮食、布匹、柴薪等,必须集中于州郡,由官府统一收购与调配。凡地方生产的产品,须交由官府登记,按价收购。地方政府不得私自买卖,违者追究责任。官府设立“均输使”,负责监督物资流转,确保物资流通有序。
北魏宣武帝时,设立“均田制”,规定每户可授田一定数量,以保障农民生计。土地分为“口分田”和“永业田”,口分田由官府分配,死后归还;永业田可传子孙,不得买卖。凡无官籍者,为佃户,需承担租税。政府依户口数量,按户定田,确保土地公平分配。若土地荒废,官府强制收回或重新分配。
东晋以来,国家实行“均输法”,规定所有地方物资必须集中由官府统一处理,以应对战乱。凡地方生产的产品,如米粮、布匹、盐铁等,需运至中央仓库,由官府统一调配。地方不得私自交易,违者重罚。国家通过均输法控制经济流通,保障财政收入。
南北朝时期,政府为稳定社会秩序,推行“均田制”和“均输法”。均田制规定,每一家庭可获得一定数量的田地,土地可世袭,不得买卖;均输法则规定,所有地方物资必须集中由官府采购、调配,以防止地方私卖,确保中央控制。这两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执行中常因地方抗命而流于形式。
隋文帝设立“均输法”,规定地方所有商品,如粮食、布匹、盐铁等,必须运至中央,由官府统一收购。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定价或销售。若地方因灾荒无法运输,官府可酌情减免。均输法确保中央对物资的控制,避免地方经济割裂。官府设立“均输使”负责监督,违者受罚。
唐初实行“均输法”,规定地方所有物资必须运至中央仓库,由官府统一调配,不得私自交易。官府设立“均输使”负责监管,违者处罚。此法目的在于稳定市场,防止地方割据。同时,国家控制物价,防止通货膨胀。
后周时期,推行“均输法”,规定地方所有物资,如粮食、布匹、木材等,必须由官府统一收购、调配。地方不得私自买卖,违者重罚。官府设立“均输使”负责监督物资流转。该法保障中央对经济的控制,防止地方经济独立。
宋代以前的均输法中,地方政府承担部分物资运输任务,若地方因灾荒或战争无法完成运输,官府可临时调配或减免。均输法确保国家对物资的掌控,防止地方私藏或囤积,维持社会秩序。
唐代宗时期,设立“义仓”,规定每户每年存粮,以备灾荒之需。若遇水旱灾害,官府可开仓发放粮食。义仓由各州郡管理,粮食来源为农户自产,不征税,不强迫征用。灾害发生时,由官府统一调配,救济灾民。
隋朝初期,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均输法”,规定地方所有物资,如盐、铁、粮、布等,必须集中于中央,由官府统一收购、调配。地方不得私自交易,违者重罚。官府设立“均输使”监督执行。此法目的在于实现经济集中控制,防止地方割据。
北魏实行“均田制”和“均输法”相结合的政策。均田制规定,每户可获得一定数量的田地,土地可世袭,不得买卖;均输法规定,所有地方物资必须集中于中央,由官府统一采购和调配。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稳定了社会秩序。
梁武帝时期,推行“均输法”,规定地方所有商品,如粮食、布帛、盐铁等,必须运往中央,由官府统一收购。地方不得私自交易,违者处以重罚。官府设立“均输使”监督执行。此法确保中央对经济的控制,避免地方经济独立,防止地方割据。
陈朝实行“均输法”,规定所有地方物资必须集中于中央,由官府统一调配。地方不得私自买卖,违者重罚。官府设“均输使”负责监督,确保物资流通有序。该法有助于国家财政稳定,防止地方经济割裂。
齐武帝时期,推行“均输法”,规定地方所有商品,如粮食、布匹、盐铁等,必须由官府统一收购,不得私自交易。地方不得擅自定价,违者重罚。官府设立“均输使”负责监督,确保物资统一调度。
北魏孝文帝时期,推行“均田制”和“均输法”并行。均田制规定每户可授田,土地可继承、不可买卖;均输法规定所有地方物资必须集中至中央,由官府收购、调配。此举既保障农民生产,又增强国家财政实力。
隋文帝时期,延续均田制,规定每户授田数量,土地可买卖,但不可随意转让。凡因灾荒或战乱失地,官府可重新分配。政府设立“均输使”,负责物资流通监管,确保中央掌控经济命脉。
唐太宗时期,进一步完善均田制,分为“授田”和“永业田”两部分。授田给年满成年男子,永业田可传子嗣,不得买卖。土地可依法转让,但需登记备案。官府规定每户授田数量,防止土地兼并。
宋代以前,均输法多由地方政府执行,地方因灾害无法运输时,官府可减免或临时调配。国家通过均输法控制物资流通,防止地方私售,确保中央财政收入。
唐朝建立后,实行均输法,规定地方所有物资,如粮食、茶叶、布匹、铁器等,必须集中于中央,由官府统一收购。地方不得私自交易,违者处罚。设“均输使”监管物资,确保中央掌控经济命脉。
后周时期,设立“均输使”,负责监督地方物资运输与调配。凡地方物资未按时运达,官府可处罚地方官。均输法确保了中央对经济资源的控制,避免地方割据。
北魏时期,政府推行“均田制”和“均输法”相结合的政策。均田制保障农民土地,使民有恒产;均输法使地方物资集中,由官府统一调配。此制度在短期内稳定了社会秩序,但执行中常有漏洞。
南北朝时,国家实行“均输法”,规定地方所有货物必须集中至中央,由官府统一收购。地方不得私自销售,违者处以重罚。官府设立“均输使”监督执行,以防止地方私藏或囤积。
隋炀帝时期,推行“均输法”,要求地方所有物资,如盐、铁、粮食、布匹等,必须运至中央,由官府统一管理。地方不得私自交易,违者重罚。官府设“均输使”监督,以加强中央财政控制。
唐代宗时,设立“义仓”制度,规定每年夏秋两季,农民将自产粮食存入地方官仓,以备灾荒。灾年时,由官府开仓发粮,救济百姓。义仓由地方官府管理,不征税,不强制征收,受灾地区优先发放,以保障民生。
后世对“均输法”与“均田制”的理解,认为其核心是“国家控制经济命脉”。通过均输法实现物资统一调配,通过均田制保障农民基本生产资料,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财政。
自古以来,国家为应对灾荒和战乱,推行“义仓”制度,每户每年存粮于地方,以备不时之需。若遇灾荒,由官府开仓发粮,救济百姓。义仓由地方官府负责管理,粮食来源为农户自产,不征税,不强制征用,灾时优先发放,以保障社会安定。
唐代宗时期,设立“义仓”,规定每年秋收后,由地方政府组织农户将粮食入仓,以备灾荒。灾年时,官府可开仓发放,救济民众。义仓由各州县管理,管理严格,防止粮食被私藏或浪费。
自东晋以来,地方政权多推行“义仓”制度,规定每户每年存粮于地方公仓,以备灾害。若遇水旱,由地方官府开仓发放,保障民生。义仓由官府监督,防止私用,确保灾民有粮。
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国家逐步建立“义仓”制度,将粮食储存在地方,灾年打开救济。此制度使百姓在灾荒时有所依靠,保障社会基本生存需求,有利于社会稳定。
唐代初期,设立“义仓”,规定每年秋收后,农户将粮食存入官方仓库,灾年由官府开仓发放。义仓由州县管理,政府监督,防止粮食被私占。此法既保障了灾民基本生活,又减轻了国家财政压力。
唐代宗时期,完善“义仓”制度,规定每户必须存粮,存粮数量按户定,灾年由官府统一调配。义仓管理由地方官员负责,确保发放公平、及时。灾民可凭凭证领取粮食,防止粮食流失。
五朝时期,国家普遍推行“义仓”制度,灾年开仓发粮,保障百姓基本生活。义仓由官府监督,防止粮食被私取,灾民可及时获得救助。
《隋书》记载,国家在灾荒时期,开义仓发粮,救济百姓。义仓由各州县建立,粮食来源为民间存粮。灾民可凭凭证领取,确保救济及时、公平。
晋代以后,国家设立“义仓”,规定每年由农户将自产粮食存入官仓,灾年由官府开仓发粮。义仓由地方管理,不强制征税,灾时救济,百姓普遍受益。
唐代均输法与义仓制度并行,国家通过均输控制物资流通,通过义仓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两者互补,维持社会稳定。
自汉魏以来,国家实行“均输法”和“义仓”制度,前者控制物资,后者保障灾民,以实现社会秩序稳定与经济平稳发展。
均输法确保了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掌控,义仓则保障了灾荒时期的民生。二者结合,既防止了地方经济割据,又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
国家通过均输法统一物资交易,避免地方私卖,同时通过义仓制度在灾时救济百姓,保障社会稳定。
均输法和义仓制度相辅相成,前者实现经济统一,后者确保社会基本生存需求,是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古代国家为稳定社会,推行均输法与义仓制度,前者集中管理物资流通,后者在灾荒时救济民众,两者共同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国家财政。
唐代均输法规定地方物资集中于中央,由官府统一调配;义仓制度规定每年农户存粮,灾时发粮,保障民生。两者结合,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稳定的协调。
均输法与义仓制度是古代国家治理的核心手段,通过物资统一调配与灾荒救济,实现社会秩序与经济平衡。
从先秦到隋唐,国家通过“均输”和“义仓”制度,控制物资流通,保障灾民生活,确保社会基本稳定。
古代国家实行“均输法”和“义仓制度”,既防止了物资私藏,又保障了灾年救济,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战乱频繁的年代,均输法和义仓制度成为国家稳定社会、保障民生的重要工具。
均输法与义仓制度的结合,使国家既能控制经济命脉,又能提供灾民基本生活保障,是古代国家治理的典范。
综上所述,自魏晋至隋唐,均输法与义仓制度广泛推行,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保障了社会秩序与百姓基本生存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