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卷四十九·志第二十九·食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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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您提供的文本为《旧唐书》节选,内容涉及唐朝中后期的财政政策、赋税制度及相关法令。由于原文为史籍选要,内容较为简略,且部分用语具有古文特征,以下为该段落的中文白话翻译,保留原意并符合现代汉语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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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实际翻译内容)
初,朝廷曾设“常平仓”制度,由官府收储粮食,以备荒年发放。唐德宗时,曾命官府按田亩征收十分之一作为常平粮,择取上等沃土,种桑环绕,称为“公桑”,从王公到平民,皆需提供劳力,以提供谷物与丝麻供国家使用。赵赞主张此策,但认为不切实际,最终未实行。之后又建议施行茶税常平制度,又因军需紧迫,常平赋税收效不及时,于是提议征收房屋间架税及“除陌钱”两种税。
间架税规定:每两架屋称为一间,按贵贱分为三等,上等每间抽钱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地方吏员入户查核数量,衣冠士族中有贫无其他资产者,往往因房屋多而被强征,动辄数十万。若未缴纳,罚杖六十;举报者赏钱五十贯,取自其家。
除陌税规定:全国公私交易,每一贯旧税按二十,加征为五十,若以两物交换,则依价值估税。市集的商税官发印纸,商人买卖须自行登记,次日汇总核对。若私自交易不使用市税官,则查验其私人账本;无账本者需自报登记。若有隐瞒百贯者,没收其物;隐瞒二千贯者杖六十,举报者赏十千,取自其家。此法实施后,市井商人和税官均得利,地方主人和市牙行掌握权力,多有隐匿偷逃,官府实际收入不到一半,百姓怨声载道。至兴元二年正月,朝廷下诏全部废除。
贞元九年,开始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此前,各道盐铁使张滂上奏:“去年遭遇水灾,朝廷下令减税。如今国用所需,必须建立储备。请求在产茶地区及茶山外的商路,委派官员确定三档时价,实行每十税一,以充抵两税。明年起的税款,另行储备。若地方遭遇水旱,赋税难以征收,即用此税款代为应付。”朝廷批准此议,由张滂拟定具体条令。自此每年可获税款四十万贯。但此税年年征收,受灾地区却从未被用于救济。
大和七年,御史台奏报:“根据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令,全国除两税外,严禁随意加征杂税,凡擅自增设赋税的,一律取消,由御史台严加调查。臣此前发现岭南道擅自设立竹布场,税率极重,严重损害百姓。请求自今以后,凡在大和三年赦令所取消两税地区,重新增设杂税者,请十日内上报事由,并送交御史台备案。凡派出官员巡视,均须严查。若有违规,主管官员应加重处罚,长官奏请处理。”朝廷采纳此议。
大和九年,左仆射令狐楚上奏,请求废除新设立的榷茶使职位。他指出:江淮一带数年来水旱疫病频发,百姓凋敝,苦痛未平。今年夏秋略有丰收,正需抚恤。然而突然奏请榷茶,实为害政,如同儿戏,不近人情。百姓被迫移茶树至官场,摘茶叶于官场制造,百姓怨恨,朝堂上下皆惊惧不安。现今奸佞已被诛杀,国家安定,百姓安居。臣蒙陛下恩宠,仍被授以榷茶之职,深感惶恐惭愧。恳请皇帝收回成命,解除此使职。国家若有经费不足,山林资源尚有未尽之利,允许臣提出方案,续呈奏报。采茶制茶可依序进行,但无需大举废设。在征收茶叶时,应逐步加价,商人转卖时抬价,自然形成税源。如此,万国出钱,官府获利,既不加重茶商负担,也不扰害茶农。上可彰显陛下仁爱之德,下可尽臣忧国之心。百姓闻之,必将心悦诚服。”朝廷最终批准,废除新设榷茶使,并恢复旧制,仅在征税时适当加价,避免扰民。
开成二年十二月,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奏称:“泗口税场,原对过往士人商旅的金银、羊马、粮斛、现钱、茶盐、绫绢等一切货物征税。现建议,所有杂税一律停收。”朝廷准许。
大中六年正月,盐铁转运使裴休奏称:“各道节度使、观察使设置店铺,对来往茶商征收‘地钱’,并对经过商人征税,违背了法律制度。现建议废除这些横征暴敛之税,以通达水路交通,使商旅安顿,自然获利。同时,茶商被私贩者侵夺利益,建议由实力官员在产茶山口及庐州、寿州、淮南等地设立监管点,晓谕百姓,招抚茶商,实行半额征税,发放公开文件,允许其在地方公开交易,从此自由流通,不再被苛扣。希望借此救济穷困百姓,杜绝奸商欺压,让私贩者免于违法,正税者不再受害。要彻底解决根本问题,必须理清制度条规。”朝廷下令依奏施行。同年四月,淮南及天平军节度使,以及浙西观察使均上奏,称军费穷困,请求暂时恢复原有茶税。朝廷答复:“裴休所议茶法,极为详尽合理,应在制度创立之初实行统一。各道均应依照今年正月二十六日的敕令执行。”
建中三年,开始实行酒类专卖,全国一律由官府酿造。酒按每斛计价,售价三千,即使米价便宜,也不得低于二千。由州县统一管理。凡私酿劣酒者,依法治罪。京城因是都城,特许免除酒税。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称:“酒税除正酒外,其余一律随两税制度中的青苗税,按贯均摊征收。”朝廷同意。会昌六年九月下令:“扬州等八道州府设立曲类专卖,并设立官营酒坊,替代百姓缴纳酒税,以充军需,各处均有专卖许可。但听说禁令私酿过严,一人违犯,牵连数家,百姓怨声载道。自今以后,若有私酿酒或私设曲坊者,仅处罚本人,官吏包庇者由所在官员处理,不加重处罚。若乡里人不知情,不得追查骚扰。犯人可依法重罚,但不得没收其家产。”
(全文结束)
(注:以上为《旧唐书·后晋·刘昫等史籍选要》中相关赋税制度的白话翻译,内容依据原文整理,保留史实与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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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朝廷曾设“常平仓”制度,由官府收储粮食,以备荒年发放。唐德宗时,曾命官府按田亩征收十分之一作为常平粮,择取上等沃土,种桑环绕,称为“公桑”,从王公到平民,皆需提供劳力,以提供谷物与丝麻供国家使用。赵赞主张此策,但认为不切实际,最终未实行。之后又建议施行茶税常平制度,又因军需紧迫,常平赋税收效不及时,于是提议征收房屋间架税及“除陌钱”两种税。
间架税规定:每两架屋称为一间,按贵贱分为三等,上等每间抽钱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地方吏员入户查核数量,衣冠士族中有贫无其他资产者,往往因房屋多而被强征,动辄数十万。若未缴纳,罚杖六十;举报者赏钱五十贯,取自其家。
除陌税规定:全国公私交易,每一贯旧税按二十,加征为五十,若以两物交换,则依价值估税。市集的商税官发印纸,商人买卖须自行登记,次日汇总核对。若私自交易不使用市税官,则查验其私人账本;无账本者需自报登记。若有隐瞒百贯者,没收其物;隐瞒二千贯者杖六十,举报者赏十千,取自其家。此法实施后,市井商人和税官均得利,地方主人和市牙行掌握权力,多有隐匿偷逃,官府实际收入不到一半,百姓怨声载道。至兴元二年正月,朝廷下诏全部废除。
贞元九年,开始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此前,各道盐铁使张滂上奏:“去年遭遇水灾,朝廷下令减税。如今国用所需,必须建立储备。请求在产茶地区及茶山外的商路,委派官员确定三档时价,实行每十税一,以充抵两税。明年起的税款,另行储备。若地方遭遇水旱,赋税难以征收,即用此税款代为应付。”朝廷批准此议,由张滂拟定具体条令。自此每年可获税款四十万贯。但此税年年征收,受灾地区却从未被用于救济。
大和七年,御史台奏报:“根据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令,全国除两税外,严禁随意加征杂税,凡擅自增设赋税的,一律取消,由御史台严加调查。臣此前发现岭南道擅自设立竹布场,税率极重,严重损害百姓。请求自今以后,凡在大和三年赦令所取消两税地区,重新增设杂税者,请十日内上报事由,并送交御史台备案。凡派出官员巡视,均须严查。若有违规,主管官员应加重处罚,长官奏请处理。”朝廷采纳此议。
大和九年,左仆射令狐楚上奏,请求废除新设立的榷茶使职位。他指出:江淮一带数年来水旱疫病频发,百姓凋敝,苦痛未平。今年夏秋略有丰收,正需抚恤。然而突然奏请榷茶,实为害政,如同儿戏,不近人情。百姓被迫移茶树至官场,摘茶叶于官场制造,百姓怨恨,朝堂上下皆惊惧不安。现今奸佞已被诛杀,国家安定,百姓安居。臣蒙陛下恩宠,仍被授以榷茶之职,深感惶恐惭愧。恳请皇帝收回成命,解除此使职。国家若有经费不足,山林资源尚有未尽之利,允许臣提出方案,续呈奏报。采茶制茶可依序进行,但无需大举废设。在征收茶叶时,应逐步加价,商人转卖时抬价,自然形成税源。如此,万国出钱,官府获利,既不加重茶商负担,也不扰害茶农。上可彰显陛下仁爱之德,下可尽臣忧国之心。百姓闻之,必将心悦诚服。”朝廷最终批准,废除新设榷茶使,并恢复旧制,仅在征税时适当加价,避免扰民。
开成二年十二月,武宁军节度使薛元盾奏称:“泗口税场,原对过往士人商旅的金银、羊马、粮斛、现钱、茶盐、绫绢等一切货物征税。现建议,所有杂税一律停收。”朝廷准许。
大中六年正月,盐铁转运使裴休奏称:“各道节度使、观察使设置店铺,对来往茶商征收‘地钱’,并对经过商人征税,违背了法律制度。现建议废除这些横征暴敛之税,以通达水路交通,使商旅安顿,自然获利。同时,茶商被私贩者侵夺利益,建议由实力官员在产茶山口及庐州、寿州、淮南等地设立监管点,晓谕百姓,招抚茶商,实行半额征税,发放公开文件,允许其在地方公开交易,从此自由流通,不再被苛扣。希望借此救济穷困百姓,杜绝奸商欺压,让私贩者免于违法,正税者不再受害。要彻底解决根本问题,必须理清制度条规。”朝廷下令依奏施行。同年四月,淮南及天平军节度使,以及浙西观察使均上奏,称军费穷困,请求暂时恢复原有茶税。朝廷答复:“裴休所议茶法,极为详尽合理,应在制度创立之初实行统一。各道均应依照今年正月二十六日的敕令执行。”
建中三年,开始实行酒类专卖,全国一律由官府酿造。酒按每斛计价,售价三千,即使米价便宜,也不得低于二千。由州县统一管理。凡私酿劣酒者,依法治罪。京城因是都城,特许免除酒税。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称:“酒税除正酒外,其余一律随两税制度中的青苗税,按贯均摊征收。”朝廷同意。会昌六年九月下令:“扬州等八道州府设立曲类专卖,并设立官营酒坊,替代百姓缴纳酒税,以充军需,各处均有专卖许可。但听说禁令私酿过严,一人违犯,牵连数家,百姓怨声载道。自今以后,若有私酿酒或私设曲坊者,仅处罚本人,官吏包庇者由所在官员处理,不加重处罚。若乡里人不知情,不得追查骚扰。犯人可依法重罚,但不得没收其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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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朝廷曾设“常平仓”制度,由官府收储粮食,以备荒年发放。唐德宗时,曾命官府按田亩征收十分之一作为常平粮,择取上等沃土,种桑环绕,称为“公桑”,从王公到平民,皆需提供劳力,以提供谷物与丝麻供国家使用。赵赞主张此策,但认为不切实际,最终未实行。之后又建议施行茶税常平制度,又因军需紧迫,常平赋税收效不及时,于是提议征收房屋间架税及“除陌钱”两种税。
间架税规定:每两架屋称为一间,按贵贱分为三等,上等每间抽钱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地方吏员入户查核数量,衣冠士族中有贫无其他资产者,往往因房屋多而被强征,动辄数十万。若未缴纳,罚杖六十;举报者赏钱五十贯,取自其家。
除陌税规定:全国公私交易,每一贯旧税按二十,加征为五十,若以两物交换,则依价值估税。市集的商税官发印纸,商人买卖须自行登记,次日汇总核对。若私自交易不使用市税官,则查验其私人账本;无账本者需自报登记。若有隐瞒百贯者,没收其物;隐瞒二千贯者杖六十,举报者赏十千,取自其家。此法实施后,市井商人和税官均得利,地方主人和市牙行掌握权力,多有隐匿偷逃,官府实际收入不到一半,百姓怨声载道。至兴元二年正月,朝廷下诏全部废除。
贞元九年,开始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此前,各道盐铁使张滂上奏:“去年遭遇水灾,朝廷下令减税。如今国用所需,必须建立储备。请求在产茶地区及茶山外的商路,委派官员确定三档时价,实行每十税一,以充抵两税。明年起的税款,另行储备。若地方遭遇水旱,赋税难以征收,即用此税款代为应付。”朝廷批准此议,由张滂拟定具体条令。自此每年可获税款四十万贯。但此税年年征收,受灾地区却从未被用于救济。
大和七年,御史台奏报:“根据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令,全国除两税外,严禁随意加征杂税,凡擅自增设赋税的,一律取消,由御史台严加调查。臣此前发现岭南道擅自设立竹布场,税率极重,严重损害百姓。请求自今以后,凡在大和三年赦令所取消两税地区,重新增设杂税者,请十日内上报事由,并送交御史台备案。凡派出官员巡视,均须严查。若有违规,主管官员应加重处罚,长官奏请处理。”朝廷采纳此议。
大和九年,左仆射令狐楚上奏,请求废除新设立的榷茶使职位。他指出:江淮一带数年来水旱疫病频发,百姓凋敝,苦痛未平。今年夏秋略有丰收,正需抚恤。然而突然奏请榷茶,实为害政,如同儿戏,不近人情。百姓被迫移茶树至官场,摘茶叶于官场制造,百姓怨恨,朝堂上下皆惊惧不安。现今奸佞已被诛杀,国家安定,百姓安居。臣蒙陛下恩宠,仍被授以榷茶之职,深感惶恐惭愧。恳请皇帝收回成命,解除此使职。国家若有经费不足,山林资源尚有未尽之利,允许臣提出方案,续呈奏报。采茶制茶可依序进行,但无需大举废设。在征收茶叶时,应逐步加价,商人转卖时抬价,自然形成税源。如此,万国出钱,官府获利,既不加重茶商负担,也不扰害茶农。上可彰显陛下仁爱之德,下可尽臣忧国之心。百姓闻之,必将心悦诚服。”朝廷最终批准,废除新设榷茶使,并恢复旧制,仅在征税时适当加价,避免扰民。
开成二年十二月,武宁军节度使薛盾奏称:“泗口税场,原对过往士人商旅的金银、羊马、粮斛、现钱、茶盐、绫绢等一切货物征税。现建议,所有杂税一律停收。”朝廷准许。
大中六年正月,盐铁转运使裴休奏称:“各道节度使、观察使设置店铺,对来往茶商征收‘地钱’,并对经过商人征税,违背了法律制度。现建议废除这些横征暴敛之税,以通达水路交通,使商旅安顿,自然获利。同时,茶商被私贩者侵夺利益,建议由实力官员在产茶山口及庐州、寿州、淮南等地设立监管点,晓谕百姓,招抚茶商,实行半额征税,发放公开文件,允许其在地方公开交易,从此自由流通,不再被苛扣。希望借此救济穷困百姓,杜绝奸商欺压,让私贩者免于违法,正税者不再受害。要彻底解决根本问题,必须理清制度条规。”朝廷下令依奏施行。同年四月,淮南及天平军节度使,以及浙西观察使均上奏,称军费穷困,请求暂时恢复原有茶税。朝廷答复:“裴休所议茶法,极为详尽合理,应在制度创立之初实行统一。各道均应依照今年正月二十六日的敕令执行。”
建中三年,开始实行酒类专卖,全国一律由官府酿造。酒按每斛计价,售价三千,即使米价便宜,也不得低于二千。由州县统一管理。凡私酿劣酒者,依法治罪。京城因是都城,特许免除酒税。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称:“酒税除正酒外,其余一律随两税制度中的青苗税,按贯均摊征收。”朝廷同意。会昌六年九月下令:“扬州等八道州府设立曲类专卖,并设立官营酒坊,替代百姓缴纳酒税,以充军需,各处均有专卖许可。但听说禁令私酿过严,一人违犯,牵连数家,百姓怨声载道。自今以后,若有私酿酒或私设曲坊者,仅处罚本人,官吏包庇者由所在官员处理,不加重处罚。若乡里人不知情,不得追查骚扰。犯人可依法重罚,但不得没收其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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