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卷四十六·志第三十六·百官一
十四年,高宗下诏:有司将所掌事,各以次进呈,朕将亲览其策。于是,尚书省各司各以本职所掌事项,依序进呈。高宗亲阅其策,皆详加审阅,并下诏:“自今以后,所有事必先由有司请奏,经朝廷议决后方可施行。若违者,即行罢免。”自此,朝廷政令始有章可循,事无遗漏。
——以上为历史文献节录,内容为唐代尚书省各司职责及其政令制度。
翻译如下:
十四年,高宗下诏:各主管机关应当依次将所掌事务呈报,朕将亲自审阅其策。于是,尚书省各司依本职职责,依次上呈其所负责事项。高宗亲自阅览其策,详加审阅,并下诏:“从今以后,凡有事务,必须先由相关司衙奏请,经朝廷议决后方可施行;若有违反者,即行罢免。”自此,朝廷政令始有制度可循,事无遗漏。
——此为唐代尚书省制度与行政运作的体现。
各司职责原文如下:
户部:掌民众户籍、赋税、俸禄、仓储、赈灾、土地、军屯、市易等事务。其下设户部郎中、员外郎,负责具体执行。
户部郎中、员外郎,掌户籍、赋税、田地、官吏俸禄、仓廪、赈恤之事,为尚书、侍郎之辅佐。凡天下户口,每三年核查一次,以保其真实,并据以征收赋税;凡贫民、灾民,皆按情况给予赈济;凡土地增减,须报尚书省备案。岁终,汇总各州户数、赋额,上呈朝廷。
户部主事四人,负责具体事务的记录与执行。
礼部:掌礼仪制度、祭祀、科举、贡举、宴飨、学校、教化、藩属朝贡之礼仪。其下设礼部郎中、员外郎,掌具体事宜。
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仪制度、祭典、科举、贡举、学校、教化等事,为尚书、侍郎之辅佐。凡祭典仪式,须事先制定仪轨,依礼行事;凡科举考试,依礼出题、考试、阅卷,皆须符合礼制。凡藩属朝贡,须以礼接待。
礼部主事四人,负责具体事务的记录和执行。
兵部:掌军事制度、武官任免、兵籍、武器、军备、军旅调度、驿站、屯田等事务。其下设兵部郎中、员外郎。
兵部郎中、员外郎,掌军籍、军制、兵器、军资、驿站、边防等事,为尚书、侍郎之辅佐。凡武官任免,须先由兵部考核,再由尚书省议定,报请皇帝批准。凡军事调动,皆须由兵部拟奏,皇帝核准后方行。
兵部主事四人,负责具体事务的记录与执行。
刑部:掌法律、刑法、狱讼、审案、徒役、赦免等事务。其下设刑部郎中、员外郎。
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审案、罪刑、赦令等事,为尚书、侍郎之辅佐。凡重大案件,皆由尚书、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三司使,共同审理。凡国家大赦,集囚徒于朝,听候诏令。
刑部主事四人,负责具体事务的记录与执行。
工部:掌山林、水利、土木工程、工匠、公廨、纸笔、墨等事务。其下设工部郎中、员外郎。
工部郎中、员外郎,掌工程建设、工匠管理、公廨用具、纸墨等事,为尚书、侍郎之辅佐。凡修建宫殿、城池、道路,皆须先奏请,由工部拟定工程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凡工匠分群,按技艺高低分等,按月轮值。
工部主事三人,负责具体事务的记录与执行。
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及京官、武官职田、各司公廨田之分配与管理。
虞部郎中、员外郎,掌京都街巷、园林、山林草木、官民蔬果、薪炭供应、猎场管理等事。每年春季,以户内儿童、婢女为劳力进行种植与灌溉;冬季则注意覆盖保护。京郊祭祀场所、五岳名山,严禁樵采与砍伐,距坛三十步之外可耕种,春夏不得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以内,正月、五月、九月禁止狩猎。山泽中若有珍宝可利用者,须及时上奏。
水部郎中、员外郎,掌渡口、船只、水渠、堤堰、沟渠、捕鱼、漕运、水碾等事务。凡坑穴、井口均需设立标记。京畿设置渠长、斗门长;各州堤堰,由刺史、县令定期巡查,负责修筑。若有堤坝,须由百姓分摊劳力,禁止争夺利益。
——以上为唐代尚书省六部主要职责及其制度规定,反映了唐代行政体制之严密与详实。凡政事,皆有司掌之,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事无遗漏,政令统一,为后世所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