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志第一百二十三·職官十等

職官十   贊引 導從 賜 食邑 實封 使職 宮觀 贈官 敘封 致仕 蔭補   贊引   舊中書門下、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並緋衣雙引,仍傳呼。使相、僕射、兩省五品已上,一吏前引。   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入朝以緋衣吏前導,並通官呵止。二品已上用朝堂驅使官,餘用本司驅使官,宰臣、親王仍令紫衣二吏引馬。   導從   中書、樞密、宣微院、御史臺、開封府、金吾司皆有常從。景德三年詔:"諸行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給從七人;學士、丞郎,六人;給事、諫議、舍人,五人;諸司三品,四人。於開封府、金吾司差借,每季代之。"中書先差金吾從人,自今亦令參用開封府散從官。宰臣、參知政事、僕射、御史大夫、中丞、知雜,皆通官呵止行人。   大中祥符五年,以羣官導從不合品式,命翰林學士李宗諤、龍圖直學士陳彭年與禮官詳定。宗諤等請:自今除中書、樞密、宣徽使、御史中丞、知雜御史、金吾並攝事清道如舊制呵導外,僕射已上及三司使、知開封府,止四節;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節;丞郎已上、三司副使,兩節;大兩省、卿、監,一節;小兩制御史、郎中、員外、諸司四品,三司、開封府判官推官,二人前行引,不得過五步。合於金吾借從人者,以諸軍剩員代之。又外任節鎮知州、都監,從軍士七十人;通判,十五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五十人;通判,十人;轉運使,三十人;副使,二十五人;提點刑獄官,亦給軍士;副留守、節度行軍副使、留守兩使判官,給散從官十五人;小尹、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副使、兩使推官,十人;兩浙推官、防團軍事判官推官、軍監判官,七人;錄事諸曹,給承符人;縣令、簿、尉、手力、弓手,其代還者,給人護送有差。   賜六   劍履上殿 詔書不名 贊拜不名 入朝不趨 紫金魚袋 緋魚袋   右升朝官該恩。著綠二十週年賜緋魚袋,着緋及二十週年賜紫金魚袋。   食邑)

職官十等制度說明

  1. 贊引
    古代中書門下、翰林學士、御史中丞等官員,穿緋色官服,由兩名小吏在前面引路,並可以呼喊姓名。使相、尚書左僕射、兩省(門下省、中書省)五品以上的官員,由一名小吏在前引路。
    淳化四年(公元993年)規定,東宮三少(太子的屬官)、尚書省的尚書、丞、郎官入朝時,也由穿緋色官服的小吏在前引導,並由官員大聲呵止行人。二品以上官員在朝堂上由專門的驅使官員引導,其餘官員則由本部門的驅使官員引導;宰相和親王則由兩名穿紫色官服的小吏專門引馬。

  2. 導從
    中書省、樞密院、宣徽院、御史臺、開封府、金吾司等機構都有固定的隨行人員。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下詔規定:
    ——尚書省、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配備隨從七人;
    ——學士、丞、郎官,配備六人;
    ——給事中、諫議大夫、舍人,配備五人;
    ——各司三品官員,配備四人。
    這些隨從從開封府或金吾司中抽調,每季度輪換一次。

中書省先由金吾司的隨從擔任,此後也允許使用開封府的散職隨從官。
宰相、參知政事、尚書左僕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知雜事的官員,均可以由官員大聲呵止行人,以維持朝會秩序。

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因官員隨從人數和品級不符合規範,皇帝命令翰林學士李宗諤、龍圖閣直學士陳彭年與禮官共同詳細制定規定。他們建議:
——除中書省、樞密院、宣徽使、御史中丞、知雜事御史、金吾司等負責清理道路的官員仍按舊制進行呵導外,
——三品以上官員及三司使(財政主管)、知開封府,僅在春、夏、秋、冬四個時節安排隨從;
——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個節令爲限;
——丞、郎官以上,三司副使,兩個節令爲限;
——兩省的卿、監,僅一個節令;
——小兩制御史、郎中、員外郎以及各司四品以下官員,由兩人前去引導,不得超過五步遠。
所有需借用金吾司隨從的,可由各軍的多餘編制人員代替。

另外,外任地方官員的隨從人數規定如下:
——節度使、州知州、都監,配備七十名軍士;
——通判,配備十五名軍士;
——防務、團練軍事類知州都監,配備五十名軍士;通判,配備十名軍士;
——轉運使,三十名軍士;副使,二十五名軍士;
——提點刑獄官(掌管司法的官員),也配備軍士;
——副留守、節度行軍副使、留守兩使判官,配備十五名散職隨從官;
——小尹、掌書記、支使、防禦使、團練副使、兩使推官,十名軍士;
——兩浙地區推官、防務團練軍事判官或推官、軍監判官,七名軍士;
——錄事司等各職能部門,配備承符人員;
——縣令、縣簿、縣尉、手力、弓手等,其赴任或返回時,也由專人護送,人數視情況而定。

  1. 賜六(賜予榮譽性特權)
    以下六項是高級官員獲得的榮譽性待遇:
    ——可以手持劍、鞋進入皇宮,不受禮制限制;
    ——皇帝下詔書時,不必稱呼其名字;
    ——在朝廷上接受皇帝贊禮時,不需要稱呼其名字;
    ——入朝時可以不快步走,從容前行;
    ——佩戴紫金魚袋或緋色魚袋(代表官階的標誌)。

這些榮譽授予“升朝官”(高級朝官)。
——官員自任職滿二十週年,即可獲得緋色魚袋;
——任職滿二十年,可獲紫金魚袋。

  1. 食邑
    (原文未完整,此處暫缺)

注:此段原文出自《宋史·職官十》,內容主要記述宋代官員在朝會中關於導從、賜品、食邑等方面的制度,體現當時官僚體系中的等級秩序與禮儀規範。

评论
加载中...
關於作者

暫無作者簡介

微信小程序
Loading...

微信掃一掃,打開小程序

該作者的文章
載入中...
同時代作者
載入中...
納蘭青雲
微信小程序

微信掃一掃,打開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