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八·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等
如果要救济百姓,就应当让他们得到衣食,以解除他们的饥寒;还要给他们医药,以救治他们的疾病;如果有因战乱或道路事故而死亡的,则应发放度牒并妥善安葬。自绍兴以来,每逢发生水灾或旱灾,便动用常平义仓的粮食,或进行赈济、或出售、或借贷,唯恐不能及时救助。然而在艰难时期,军需和军粮紧迫,储备有限,而救济却无止境,因此又用爵位和赏赐来引诱富人共同援助,这是权宜之计,也是不得已的措施。
绍兴元年,下令对那些出粮赈济并出售粮食的人给予不同的赏赐。绍兴六年,湖广、江西遭遇旱灾,朝廷下令拨出上供粮食进行赈济。婺州百姓因阻止粮食出售而引发盗贼,朝廷下令对囤积粮食、禁止出售的行为予以严惩。殿中侍御史周秘上奏说:“开放粮仓、鼓励百姓平分粮食,是古代的做法,但允许处决那些囤积粮食的人,恐有贪官会借此谋私利,使善良百姓受害。希望严令地方官员多方劝导,务必使百姓自愿参与,若发生扰乱,由提举司进行弹劾。”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当年,潼川府守臣景兴宗、广安军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骘、汉州守臣王梅等都很好地赈济了饥民,前吏部郎中冯楫也出米帮助赈济,景兴宗因功升职,李瞻、王骘、王梅、冯楫各升一级。绍兴十年,通判婺州陈正因赈济有方,使深山穷谷的百姓都得到了救助,他的方法被推广至各路。
绍兴二十八年夏季,浙东、浙西的农田因风雨受损。按旧例,若遇水灾或旱灾超过七成,才进行赈济,朝廷下令从今以后,即使受灾比例达到五成也应进行赈济。绍兴二十九年,下令各地方守臣动用常平义仓的粮食,按比例出售,临安府则储备一部分米粮。绍兴三十一年正月,遭遇大雪天气,民众生活艰难。下令临安府及其属县将常平粮价降低为平时的一半,开放出售十天;对临安府城内外贫困家庭,每人发放钱二百文、米一斗、以及柴炭钱,这些由内藏资金提供;对于辅郡的百姓,命令各地州府仿照临安府的举措进行赈济。
孝宗隆兴二年秋季,持续降雨造成庄稼受损,朝廷动用内库银四十万两,采购粮食用于救济百姓。乾道六年夏季,赈济浙江西部受洪水影响的贫困民众。乾道七年八月,湖南、江西发生干旱,设立赏格,鼓励富户积粮。九月,有官员上奏:“各地区遭遇干旱,请求责成转运司对库存粮食进行检查放粮,对常平仓负责出粜和借贷,对失职行为由提刑官负责监督,对赈济措施的落实由安抚使负责。皇上对宰相说:‘转运司目前只是负责检查放粮,担心将来在需要赈济时他们不肯承担责任。’虞允文上奏说:‘转运司主管一路财政,称为省计。若州郡有余粮或不足粮,应相互调剂补充,这正是明确责任所在。’淳熙八年,下诏:‘去年江、浙、湖北、淮西地区发生旱灾,已实行了赈粜政策,对于鳏寡孤独、生活贫困、无力购买粮食者,给予义粮救助。’宁宗庆元元年,因两浙转运副使沈诜报告米价高涨,下令所有商人必须出粮出售,并设立封存粮食的制度。嘉定十六年,下令将楚州储存的米粮二万石拨给山东、西地区用于赈济。
淳熙八年,浙东提举朱熹上奏说:“乾道四年时百姓生活艰难,我请求在府里动用常平粮六百石进行借贷,夏季在粮仓接受粮食,冬季则按利率计息还款。此后逐年收贷发放,发生歉收时,免除利息的一半;发生大饥荒时,则完全免除利息。十多年间,共获得利息米用来建造粮仓三间,并将原始的六百石粮全部返还府库。目前库存粮三千一百石,作为社仓,不再收取利息,每石只收取三升损耗米。因此,一个乡的四五十里范围内,即便遇到灾年,百姓也不缺粮。请求将这一制度推广至各地粮仓。”当时,陆九渊在敕令局看到后感叹说:“社仓已经有多年历史,但官府不再实行,因此偏远地区的人们并不了解。’于是将此制度编入《振恤》篇。嘉定末年,真德秀曾以长沙为治所推广此法,在灾荒年份,百姓多得其所依靠。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弊端显现,有的地方转为其他用途而无法继续发放,有的地方催收如同正税,优秀制度和良好政令因此逐渐丧失。
宝庆三年,监察御史汪刚中上奏:“丰收地区粮食价格低损伤农利,灾荒地区则缺乏粮食储备。只有以丰穰地区多余粮食救济灾荒地区不足,才可以使饥民不至于高价购粮,农民也能从中受益。请求严格禁止囤积粮食行为。凡在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各州县有粮的地方,均允许自由买卖流通,若违反规定,受害方可以越级上诉,官府应依法查办,官吏处罚,这样法令才能有效执行,而不是流于形式。”朝廷采纳了此建议。端平元年六月,有官员上奏:“建阳、邵武地区出现群盗,起源于富户封锁粮食。若仅靠军队镇压,固然无不可;但如果忽视赈济政策,百姓在饥荒逼迫之下,恐怕会心生绝望,导致更多人加入盗贼行列。希望朝廷加强军队选拔士兵,平定已起事的盗贼;同时发放粮食救济饥民,以感召尚未参与盗贼的人,这样百姓知道避灾,盗贼势力自然孤立,可以一战而除。这是周朝荒政中‘散利除害’的道理。”八月,因河南州军刚刚收复,命令江、淮制置大使司征收米麦一百万石用于赈济。淳熙十一年,福建各郡遭遇旱灾,发放锡米二十五万石用于购买粮食,一万石用于救济贫困的平民。
景定元年,临安府平籴仓之前存有数十万石粮食,实行出售补足循环制度,后来因使用而未补充,粮食所剩无几。朝廷下令临安府收购米粮四十万石,使用平籴仓资金三百四万七千八百五十九贯,以及封桩库十七界会子一千九百五十多万贯,合计十七界共一千四百万贯,作为收购的本金。第二年,由于都城主要依赖浙西地区的米粮,朝廷对进入京城贩卖粮食的人给予更优厚的奖励。
咸淳元年,朝廷下令将丰储仓的公田米五十万石拨给平籴仓,当米价上涨时,以平价出售。咸淳二年,监察御史赵顺孙上奏:“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就是平籴制度。在乾道年间,有些地方一石米的售价高达五六百文,孝宗皇帝得知后立即罢免了当地知府,改任贤能的官员,这正是今日应当效法的。如今米价飞涨,原因不明,市场上看到的是纸币而非粮食。究其根本,是富人和大族故意关闭粮仓,导致米价上扬,纸币价值下降。陛下体恤百姓艰难的饮食,下令开启常平义仓,但数量有限,如何能惠及每一位百姓呢?希望陛下督促官员,让他们承担牛羊饲养和草料管理的责任;劝勉富人,让他们不再有秦、越地区贫富悬殊的观念。只要米价稳定,纸币的价格就不会因此而贬值,物价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咸淳七年,朝廷下令将咸淳三年以前各路义米一百一十二万九千余石以低价出售,允许地方郡县根据实际情况不拘泥于关卡、会子或现金进行收售。
《宋史》 元·脱脱等编撰。
(注:以上是《宋史·卷三百四十一·食货志·振恤》的内容原文翻译)
(注:原文中部分文字存在史实交叉或断句问题,此处以文意通顺为基础进行翻译,力求忠于原意。)
(此为《宋史》中关于“振恤”制度的详细内容翻译,涵盖南宋时期从绍兴至咸淳年间各地应对灾荒的赈济政策与实际措施,体现了国家在灾荒时的财政安排、官吏管理、民众救济和制度创新等多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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