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二·志第一百三十五·食货下四
凡是以盐为业者,其收入之厚薄,实取决于盐商之经营效率和市场运作。在唐德宗初年,第五琦担任盐铁使时,改革盐法,刘晏继任后,天下盐利每年仅四十万贯。至唐代大历年间,盐利增至六百余万贯,占国家赋税之半。到了元祐年间,淮盐与解池盐的年收入达到四百万贯,超过了唐代全国赋税的三分之二。至南宋绍兴末年,泰州海宁县一监所征收的盐税高达六七百万元,相当于一州之盐利,已超过唐代全国赋税总额。由此可见,南宋盐利之丰富,远超前代。
此后,南宋对盐政的管理经历了多次调整。宋孝宗乾道六年,户部侍郎叶衡上奏指出,目前国家财赋中,海盐贸易的收益占一半,近年来税赋未增,商贾不活跃,皆因私贩之害。以淮东和两浙盐的产销为例,淮东盐灶四百一十二所,年产量二百六十八万三千余石,前年两务场销售六十七万二千三百余袋,收入两千一百九十六万三千余贯;两浙课额一百九十七万余石,前年销售两万二千余袋,收入五百一十万贯。虽然淮东盐额多于两浙,但盐灶数量反多于两浙四之三,可见两浙的私贩之害严重。因此建议派遣官员分别治理各路盐务。
淳熙八年,朝廷下令停止带卖和积盐,认为带卖之名虽存,实则易生借拨弊端。淳熙十年,湖北盐商吴传言:国家每年从海产获利中取三成,其中淮东占二成。通、泰、楚地区共设买盐场十六处,催煎场十二处,灶户四百一十二所。绍兴初年,灶户煎盐仅达十一筹,每筹一百斤;至淳熙初年,亭户掌握卤水工艺,煎盐增至二十五至三十筹,增产达一半。因此,盐场购亭户盐,多以每二十至三十斤为“浮盐”,日购盐一万余筹,浮盐共二十万斤,合二千筹,每筹值钱一贯八百三十文,扣除船脚二百文,实得一千六百三十文。此盐被重新纳入官府,共得钞钱四百五十一万七千五百余贯。此外,盐纲在运输中又加称斤两,亭户因生活困苦而被迫私贩卖盐。若朝廷严格追查,返还其本钱,私贩之弊便可彻底革除。于是朝廷下令退还通、泰等州盐场欠亭户盐本钱一百一十万贯。
宁宗庆元初年,朝廷下令废除“循环盐钞”,改为“正支文钞”,与已投仓者一并理顺支取顺序,因循旧制中循环钞弊大于利。开禧二年,规定新钞一袋可搭支旧钞一袋;若新钞多于旧钞,或愿全用新钞支盐,或无旧钞者愿全购新钞,皆可允许,以新钞为优先支付。嘉定二年,规定停钞户的盐钱免交二成交子,改用钱会中的半额。嘉定三年,规定停止使用钞引的户,其旧钞价格应提高,官会百贯以上者可按新钞出售。自新钞发放日起,每袋盐钞官会增收二十贯,三务场在钞面加盖“某年某月新钞”字样,待累计销售超过一百万袋后,即可免除增收。此前未支盐钞者,一律视为旧钞,限期一年内携带赴仓场支盐,须贴输官会十贯,超过期限不再使用。以上为淮、浙盐政的大致情况。
唐乾元初年,第五琦任盐铁使,改革盐法,刘晏继任后,天下盐利年收入仅四十万贯。至大历年间,增至六百余万贯,占国家赋税总额的一半。元祐年间,淮盐与解池盐年收入达四百万贯,已超过唐代全国赋税之三分之二。至南宋绍兴末年,泰州海宁一监年支盐额达三十余万席,计钱六七百万元,相当于一州之税,远超唐代全国赋税总额。
宝庆二年,监察御史赵至道奏言:产盐依赖盐户,而卖盐依赖盐商,故应体恤盐户,优待盐商。庆元初年,盐课年收入达九百九十万贯,至宝庆元年降至七百四十九万贯,说明盐课减少实因盐商无利可图。故建议宽待商旅,减轻税收,使庆元年盐课之盛得以恢复。此议被采纳。
绍定元年,因侍御史李知孝奏请,废除上虞、余姚海涂地设立盐灶之令。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年定盐额为九十七万四千余袋,近二三年累计亏损超过一百万袋,民食昂贵,官民都深受其害。于是下令,三路提举茶盐司各设主管文字一人,专责恢复盐额、收买散盐,年终由尚书省评定其绩效。淳祐元年,臣僚奏称:南渡以来,国家主要依赖盐钞为财政来源,绍兴、淳熙年间尚能受益,自嘉定以来,二十年间钞法时行时废,且“浮盐”之说难以根除,其害不可胜数。建议交由有司集议,明确哪些制度可行、哪些应废除,使国家资源与民共享,使国力更为昌盛。此议被采纳。五年,重申严查私贩及苛捐杂税之禁。
宝祐元年,都省报告:行在榷货务都茶场上本务场在淳祐十二年所收茶盐等钱达一万一千八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三十三贯,较当前新额四千万贯增加一倍以上,应参照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之例,倍偿以激励后继者。朝廷依议施行赏赐。四年五月,言行在务场比新额多收九千一百七十三万五千九百一十二贯,本务场及三省、户部、大府寺、交引库等所有相关职事人员,皆依例推赏,此后成为惯例。十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上言:盐课近来大幅亏损,日益严重,仅以真州分司而言,亏损已逾两千余万贯,皆因地方长官及各军帅趁机贩盐牟利所致。因此再次重申严禁私贩之令。
宝祐五年,朱熠再次上言:盐利之广,实为国家财富之重要来源。以蜀、广、浙数路而言,其盐额皆不及淮盐的一半。原因在于:沿海斥卤广布,可制盐煎煮;芦苇繁茂,可供燃烧。因此沿海设有亭户、锅户,有正盐、浮盐之分。正盐出自亭户,归于官府;浮盐出自锅户,由商贩出售,正盐占四分之三,浮盐占四分之一。端平初年,朝廷为防止浮盐之利散归民间,设立十局专门收购浮盐,按年额计,共收浮盐二千七百九十三万斤。十余年来,盐法屡次变更,官民俱困。真、扬、通、泰四州六十五万袋正盐,远低于额定数额,更无暇顾及浮盐问题。于是贪官污吏知朝廷设局收买浮盐,乘机攫取利益;众多灶户聚集沙洲,每日以盐为生,维持生活;今商贾不得私贩,朝廷亦不收购,等于切断了其生计之源。治今之弊,唯应恢复端平旧制,收买锅户之浮盐。所给盐本价格应高于正盐,使百姓愿与官府交易。再将此盐售予上江,所得盐利直接上缴朝廷,一则可杜绝地方军政官员谋利,二则可延续锅户谋生之本。朝廷采纳此议。以上为南宋盐政变迁之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