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九·志第三十·食货四
十一月,尚书省奏:“茶,是饮食之外的用品,并非必需之物。近年来上至朝廷下至百姓争相饮用,农民尤其严重,市井中茶铺遍布,商旅多用丝绢交换茶,每年耗费不下百万,因此用有用之物去换无用之物,若不加以禁止,恐浪费财物更加严重。”于是下诏规定,七品以上官员,家庭方可食用茶,且不得出售或赠送。对于不遵守此规定的,按所涉斤两定罪赏。七年,修订了饮茶制度。八年七月,有人认为茶是宋地的草芽,而用中国丝绸锦缎交换有益,不可接受。国家的盐货来自卤水,每年取用不尽,可用来与茶交换。省臣认为所交换的数量有限,遂建议允许以其他杂货进行交换。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鉴于国库匮乏,上奏道:“金币与钱谷,是世间不能一日缺少的。茶乃出自宋地,不是生活必需品,自古以来商贾用金银丝帛交换,实属浪费。泰和年间曾禁止,后来因宋人求和而停止。战乱以来,又重新实行,但仍有大量违法者,边民又趁机谋利,越境私自交易,恐怕因此泄露军情,或有盗贼入境。如今河南、陕西共有五十多郡,每郡日均消费茶二十袋,每袋值银二两,一年中白白耗费民银三十万两。我们怎能以本国必需之物供养敌国?”于是规定亲王、公主及现任五品以上官员,家中已有储藏的可保留,禁止出售或赠送,其他人一律禁止。违反者处徒刑五年,举报者赏赐宝泉一万贯。
诸征商 海陵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空地赐给随朝大小官员及护驾军队,七月,各赐钱有差额。大定二年,制院务亏损及功酬等级制度。八月,废除各路关税,仅令进行检查。三年,尚书省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言,坊场河渡多有拖欠。”下诏按监临制度,根据年岁远近差额减免。又因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建议,制定城郭出租房屋的税制。五年,此前所设的河泺官吏被撤销,恢复招募百姓射买,两界之后,恢复设置官吏。二十年正月,制定商税法,金银按百分取一,其他物品按百分取三。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户部奏称天下河泊已允许与民共享利益,其七处设官可予以撤销,委托所属机构禁止豪强擅自获利。明昌元年正月,敕令尚书省制定院务课征商税数额,各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外,比旧制减少九十四万一千余贯,于是废除坊场,免除租赁房屋税。十月,尚书省奏称:“如今天下使司务,已减征课额,而监官增亏既设有升迁追贬制度,宜废除提点所给赏罚俸禄制度,只由提刑司监察提点官侵扰场务者,按制度论处。”下诏批准。二年,下诏减免南京出租官房及地基钱。三年,下诏提刑司禁止有权势之家垄断山泽之利。又司竹监每年采入破竹五十万根,春秋两次输送至都水监,用于河防,余下边刀笋皮等出售收入三千贯,苇草收入二千贯,作为定额。明昌五年,有言官请求恢复旧日设置坊场,皇上未准,仅允许增设院务,下诏尚书省参酌制定,遂拟议辽东、北京仍允许民众分担经营,中都等十一路派遣官员视察,酌情在二十三处增设院务,自今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制令通过。大定年间,中都税使司每年收入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余贯,承安元年,收入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泰和六年五月,因院务课税亏损,下令由运司派遣监官进行管理。
金银之税
大定三年,规定允许民间开采金银矿坑,按二十分取一作为税。泰和四年,有言官认为金银按百分取一,其他物品按百分取三,如今物价较旧时上涨,仅征收金银则税收无法覆盖全部,其他物品可再增加一分。下诏同意。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奏称:“旧制,小商交易各种物品收四分,而金银属于贵重细小之物,多出自富有人家,仅收三分,此为不公,请求与之相同,也收取四分。”省臣议认为此举恐导致隐匿交易,遂未采纳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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