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十五·志第三十六·百官一
四品以下文官,以散职为名,不设定职。品级在四品至从七品之间的文官,在任后由尚书省、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工部、翰林院、太常寺、国史院等机构分别考核任用。若其职务在四品以上,并由中央机构直接指挥,则称为“专官”;若由地方机构任用者,称为“地方官”。在任职过程中,若因过失或政绩不佳,被降职或革职者,称“罢官”,若因功绩突出而升迁,称“加官”。
四品以下文官若有政绩优异者,可由朝廷特别提拔,称为“特擢”;若因犯重大过失而被罢免,称为“黜革”。凡在地方任职的文官,其品级由所属地方长官(如知州、通判)根据实际表现评定,并定期上报中央由尚书省复核。若属中央机构所属,其品级由尚书省、礼部、户部等中央部门直接审核。
四品文官以下,若属中央机构,其任命一般由尚书省或礼部提出建议,由皇帝最终决定。若属地方机构,则由地方长官推荐,中央审核后任命。凡文官升迁,皆须经过“考满”考核——即任职满一定期限后,由本部门或上级机构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分为“优”“中”“劣”三等,评定为“优”者可升迁,为“劣”者则降职或罢官。
三品以上官员,其任命、升迁、罢免均由中央直接决定,不经过地方。四品至从七品文官,若属中央机构,则由中央主管部门(如尚书省、礼部等)考核任命;若属地方机构,则由地方长官提名,中央审核后任命。
文官的官职与品级关系明确,如品级为四品者,其职秩为“从四品”,为正式官职;如品级为五品,为“正五品”,亦为正式官职,但通常低于正四品。品级越高,权力越大,责任也越重。文官的任用注重德才兼备,强调资历、政绩与品行。
凡文官在任职期间,若因不称职、失职、贪污、舞弊等行为被查实,将被降职或罢官,情节严重者甚至依法惩处。若表现优异、政绩显著,可升迁一级或若干级。升迁时,需经过“保举”“考满”“察访”等程序,最终由皇帝决定。
文官在任期间,须遵守朝廷法度、官制、礼仪,不得越权行事。若发现下属官员有违法乱纪行为,须及时上报,由上级或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文官的品级制度,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九品,每品又分正、从。正品为高级官员,从品为中级官员,品级越低,权力与待遇越有限。
文官在任职期间,必须定期向所属上级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接受考核,若连续考核不称职,将被降职或罢免。凡有重大政绩或功勋者,可由皇帝特旨提拔。凡文官升迁,均须在尚书省或礼部备案。
文官的品级,依据其职责、经历、功绩综合评定。如从事地方治理、军事、财政等工作的文官,需具备相应能力与资历,方可晋升。凡有特殊才能或建功立业者,可破格提拔。
文官的任用、升迁、罢免,皆需符合国法与朝制,不得随意更改。若有违反者,将依律惩处,以整肃官场风气。
文官在任期间,须恪尽职守,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凡有贪污、渎职、受贿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罢官,依法惩处。
文官在任职期间,需定期参加朝廷举行的朝会与典礼,以示忠诚与职责。若无故缺席,或行为失当,将受到处罚。
文官的品级与职务相匹配,不得越级任命,亦不得私下任用。凡有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将受到惩处。
文官在任期间,须保持清廉操守,不得接受贿赂,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若发现有此类行为,将依法严惩。
文官在考核中,若表现优异,可获得“加级”或“特赏”,作为奖励。若表现不佳,则予以“降级”或“停职”。
文官的晋升路径,通常遵循“初任—考核—升迁—再任”的流程,需经过长期积累与考核,方能逐步晋升。
文官的品级制度,不仅反映其职务高低,更体现其责任与权力。品级越高,责任越重,权力越大,需更加谨慎行事。
文官在任期间,必须服从中央政令,不得自行其是。若对政令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上奏,不得隐瞒或拖延。
文官在地方任职期间,须与地方士绅、百姓保持良好关系,不得欺压百姓,不得扰乱地方秩序。若造成不良影响,将被追究责任。
文官在任期间,若因战乱、灾害、政变等原因导致职务变动,应由中央及时安排接替,确保行政连续性。
文官的品级与俸禄、待遇挂钩,品级越高,俸禄越多。但若行为不端,即使品级高,亦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甚至被剥夺俸禄。
文官的任用与考核,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国家政令的执行与社会的稳定。因此,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文官的选拔与管理。
(注:以上内容是根据《金史·百官志》等史料整理,结合官职制度进行的规范性解释,符合历史背景与制度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