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八十七·志第三十七·百官三
五品官職以下,設有掌管軍政的軍官,如千戶、百戶、總把、長、校等;軍戶則有總兵、鎮將、指揮使等,統轄軍隊;此外,設有監軍、提轄等職,分掌軍務,統屬諸軍。各軍設千戶、百戶等官職,千戶下設百戶,百戶下設總把、長、校等職,以維持軍制。軍事指揮體系中,設有提轄司、都指揮使司等,分別統轄某地軍務。各軍政機關之間有隸屬關係,以實現軍政一體化管理。
官職等級方面,以從一品至九品劃分,每一品下設若干階,如正一品、從一品,正二品、從二品等,以此類推至正九品、從九品。各品級的官職在軍隊中負責不同職能,如從一品爲統帥,正二品爲總管,正三品爲都指揮使,正四品爲副總管,正五品爲都監,正六品爲指揮使,正七品爲百戶,正八品爲總把,正九品爲長、校等。
軍務管理中設有軍需司、糧餉司、馬政司、兵籍司、兵備司等,分別負責軍糧、馬匹、兵員登記及戰時戰備等事務,以確保軍隊的後勤和戰鬥力。各地設有兵備道、巡按御史等監察機構,定期巡視軍政,以監督軍紀、財政和兵員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在軍事組織上,全國設立總軍、大軍、中軍、小軍四級,分別設置總軍都督、大軍都督、中軍都督、小軍都督,以統轄各地軍隊。總軍都督統領大軍,大軍都督統領中軍,中軍都督統領小軍,小軍則直接統轄地方武裝,形成層層遞進的指揮架構。同時,設有邊防軍、水師、驛傳軍等特殊編制,以應對邊境威脅、水戰和交通保障等任務。
軍政官員由朝廷任命,品級越高,權力越大,但亦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和考覈制度。任職人員需通過科舉或軍功晉升,且定期考覈政績與軍功,不稱職者予以調職或罷免。此外,軍政官員需遵守軍規,不得貪腐、徇私,違者依法懲處。
此外,地方設有府、州、縣,府下設州,州下設縣,府、州、縣均設軍政機構,如府有府兵司,州有州兵司,縣有縣兵司,具體負責本轄區的軍事管理與兵源徵集。各級軍政機構之間通過軍令文書進行溝通,確保軍令暢通、統一指揮。
在軍事制度方面,實行輪值制與徵兵制相結合,兵源來自民戶和軍戶,民戶需承擔徭役,兵戶則專爲軍役編制。兵役年限根據軍需而定,戰時徵發,平日輪值,以保障軍隊的穩定性與戰鬥力。同時,實行兵農合一制度,士兵在戰時出征,平時務農,以減輕財政負擔。
軍事訓練則由兵部、教場、武學等機構組織實施,通過實戰演練、戰術訓練、格鬥訓練等手段提升士兵的戰鬥能力。訓練週期依軍事需求而定,每年春秋兩次集中訓練,戰時則加強實戰演練。
軍隊編制以“軍”爲單位,每軍設官職,如軍帥、軍正、軍副等,軍帥負責全軍指揮,軍正負責日常管理,軍副作爲軍帥副手,協助處理軍務。軍下設營、隊、哨等單位,由營官、隊官、哨官分別領導,形成嚴密的層級管理體系。
軍隊調動時,須由朝廷下旨,由兵部統籌調度,各級軍政官員協同執行,確保軍隊在戰時快速響應,戰後有序撤編。戰後軍隊需進行整頓與考覈,以評估作戰效果與部隊建設情況。
此外,設有邊鎮、都司、衛所等軍事要地,以駐守邊疆,防範外敵。邊鎮設鎮守使,都司設都指揮使,衛所則設衛所官,負責邊防駐軍的日常管理與戰備安排。
上述制度以中央集權爲原則,通過分層級、分職能、分區域的軍事管理體系,實現對全國軍隊的有效控制與調度,確保國家在動亂年代亦能維持軍事秩序與邊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