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八十七·志第三十七·百官三
五品官职以下,设有掌管军政的军官,如千户、百户、总把、长、校等;军户则有总兵、镇将、指挥使等,统辖军队;此外,设有监军、提辖等职,分掌军务,统属诸军。各军设千户、百户等官职,千户下设百户,百户下设总把、长、校等职,以维持军制。军事指挥体系中,设有提辖司、都指挥使司等,分别统辖某地军务。各军政机关之间有隶属关系,以实现军政一体化管理。
官职等级方面,以从一品至九品划分,每一品下设若干阶,如正一品、从一品,正二品、从二品等,以此类推至正九品、从九品。各品级的官职在军队中负责不同职能,如从一品为统帅,正二品为总管,正三品为都指挥使,正四品为副总管,正五品为都监,正六品为指挥使,正七品为百户,正八品为总把,正九品为长、校等。
军务管理中设有军需司、粮饷司、马政司、兵籍司、兵备司等,分别负责军粮、马匹、兵员登记及战时战备等事务,以确保军队的后勤和战斗力。各地设有兵备道、巡按御史等监察机构,定期巡视军政,以监督军纪、财政和兵员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军事组织上,全国设立总军、大军、中军、小军四级,分别设置总军都督、大军都督、中军都督、小军都督,以统辖各地军队。总军都督统领大军,大军都督统领中军,中军都督统领小军,小军则直接统辖地方武装,形成层层递进的指挥架构。同时,设有边防军、水师、驿传军等特殊编制,以应对边境威胁、水战和交通保障等任务。
军政官员由朝廷任命,品级越高,权力越大,但亦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考核制度。任职人员需通过科举或军功晋升,且定期考核政绩与军功,不称职者予以调职或罢免。此外,军政官员需遵守军规,不得贪腐、徇私,违者依法惩处。
此外,地方设有府、州、县,府下设州,州下设县,府、州、县均设军政机构,如府有府兵司,州有州兵司,县有县兵司,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军事管理与兵源征集。各级军政机构之间通过军令文书进行沟通,确保军令畅通、统一指挥。
在军事制度方面,实行轮值制与征兵制相结合,兵源来自民户和军户,民户需承担徭役,兵户则专为军役编制。兵役年限根据军需而定,战时征发,平日轮值,以保障军队的稳定性与战斗力。同时,实行兵农合一制度,士兵在战时出征,平时务农,以减轻财政负担。
军事训练则由兵部、教场、武学等机构组织实施,通过实战演练、战术训练、格斗训练等手段提升士兵的战斗能力。训练周期依军事需求而定,每年春秋两次集中训练,战时则加强实战演练。
军队编制以“军”为单位,每军设官职,如军帅、军正、军副等,军帅负责全军指挥,军正负责日常管理,军副作为军帅副手,协助处理军务。军下设营、队、哨等单位,由营官、队官、哨官分别领导,形成严密的层级管理体系。
军队调动时,须由朝廷下旨,由兵部统筹调度,各级军政官员协同执行,确保军队在战时快速响应,战后有序撤编。战后军队需进行整顿与考核,以评估作战效果与部队建设情况。
此外,设有边镇、都司、卫所等军事要地,以驻守边疆,防范外敌。边镇设镇守使,都司设都指挥使,卫所则设卫所官,负责边防驻军的日常管理与战备安排。
上述制度以中央集权为原则,通过分层级、分职能、分区域的军事管理体系,实现对全国军队的有效控制与调度,确保国家在动乱年代亦能维持军事秩序与边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