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一百五·志第五十三·刑法四
关于官吏执法的制度规定:
一、官吏应遵循公正、依法办事,凡犯法之人,不论地位高低,皆应依法惩治;有冤情者,应设法平反。
二、凡官吏在司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诬陷无辜、枉法判决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应依法严惩,其责任由相关主管官员承担。
三、凡地方官吏在处理案件时,若因畏惧强权、为保政绩而草率定罪,或以不实言辞定案,致使平民受冤,应由上级监察官员查明属实后予以纠正。
四、凡有司在办案过程中,若故意遗漏真相,或对证物、证人不加审验,导致无辜者被定罪,应追究其失察之责。
五、凡平民告发官吏枉法、贪污、酷刑等行为,一经核实属实,应依法奖励,相关知情官员应予以免责。
六、凡官吏在执法过程中有故意包庇亲属、同乡、故旧等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严惩。
七、凡地方官吏在管理户籍、田赋、税收等事务中,若存在隐匿人口、虚报税额、强征杂役等行为,一经发现,应依法严肃处理。
八、凡民间纠纷案件,应在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处理,不得以威逼、恫吓、徇私等手段强行定案。
九、凡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若因疏忽或重大过失导致冤案发生,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并予以降职或罢免。
十、凡民间诉讼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以言辞、偏见或情感影响判决。
十一、凡涉及重大案件(如杀人、伤人、贪污等),应由高级官员或监察机构介入审理,确保案件公正、公开。
十二、凡官吏在审判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被告陈述、证人证词,或对证物未作检验,应视为失职,予以问责。
十三、凡在审理案件中,官吏存在不作为、敷衍了事、拖延办案等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十四、凡官吏在处理冤案时,若能及时发现错误、主动纠正、平反无辜,应给予表彰,并考虑升迁。
十五、凡民间百姓有冤情而无法申诉者,应由地方长官或监察官员及时介入,查明事实,依法纠正错误。
十六、凡涉及重大冤案,经查明确属官吏枉法而造成,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十七、凡官吏在司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压榨百姓、贪污受贿等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十八、凡地方官吏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若因误判导致百姓蒙冤,应由上级机关重新审核案件,并依法纠正。
十九、凡在司法程序中,存在不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保障辩护权利等行为,应依法纠正。
二十、凡民间告发官吏违法乱纪,经查属实者,应予以奖励,鼓励民众参与社会监督。
二十一、凡在案件审理中,若发现证据不足或疑点重重,应依法终止审理,不得草率定罪。
二十二、凡地方官吏在司法过程中未能坚持依法、公正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责。
二十三、凡官吏在执法中滥用刑罚、酷刑逼供,导致冤案发生,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罢官。
二十四、凡在案件审理中,若发现有证据被伪造或篡改,应立即停止审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二十五、凡地方官吏在司法工作中,应加强自我监督,定期接受上级审查,确保司法公正。
二十六、凡民间百姓因冤情被长期羁押,无正当理由,应由上级监察机构介入,依法平反。
二十七、凡在司法办案中,官吏存在受贿、包庇、伪造证据等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严惩。
二十八、凡地方长官在司法工作中,若因不作为或决策错误导致民生受损,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十九、凡在司法监督中,若发现存在系统性腐败、徇私舞弊等问题,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三十、凡官吏在处理案件时,若违反程序、草率结案,应视为重大过失,予以问责。
三十一、凡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由中央或省级司法机关统一领导,确保判决公正。
三十二、凡官吏在司法工作中,应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十三、凡民间冤情长期得不到解决,应由专门机构负责调查,限期办结。
三十四、凡官吏在司法过程中,若存在偏袒、歧视、不公等行为,应依法纠正。
三十五、凡在司法审判中,若出现重大程序错误,如错判、漏判、错收等,应由上级机关重新审理。
三十六、凡地方官吏在司法工作中,应加强培训,提高办案能力与法律素养。
三十七、凡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若缺乏事实依据或证据不足,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三十八、凡民间诉讼应以证据为基础,不得凭个人感情或主观臆断判决。
三十九、凡官吏在司法工作中,若存在重大失误,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十、凡在司法监督中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上报,由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四十一、凡地方官吏在司法判决中,若存在明显错误,应主动纠错,并向上级机关汇报。
四十二、凡冤案平反后,应公开通报,以示惩戒,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十三、凡官吏在司法工作中,应树立“民为邦本”理念,切实维护百姓权益。
四十四、凡涉及民生重大利益的案件,应由高级主管机关直接介入,确保公平公正。
四十五、凡在司法程序中,若发现证据链断裂或存在重大瑕疵,应依法终止审理。
四十六、凡官吏在司法执法中,应坚持“重证据、重程序、重事实”原则,杜绝主观臆断。
四十七、凡民间申诉或检举,应建立受理、审查、反馈机制,确保程序透明。
四十八、凡官吏在执法过程中,应以“不伤害无辜、不冤枉百姓”为宗旨,维护社会公正。
四十九、凡在司法监督中发现系统性腐败或官僚主义问题,应立即开展专项整顿。
五十、凡地方官吏在司法工作中,若长期不作为或推诿责任,应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撤职。
综上所述,官吏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不徇私情,不枉不纵,确保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切实维护百姓权益和社会稳定。